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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银行风控 | iCourt

2016-07-27 齐亮 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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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亮

微信号:qiliang1985


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体系建立、扩大发展、深化改革和改革攻坚等多个阶段,体制在逐步成熟。2015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银行业上榜公司共55家,可以说银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


但事实上,如今银行业的日子并不像表面上那么风光。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正面对着不良资产增多、信贷紧缩、业绩下滑的严峻形势。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正在机遇与挑战中寻求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显示,2015年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增5100万元至1.9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4%,逼近2%。业内人士曾表示,这意味着中国政府不得不向银行体系注入10.6万亿元人民币的新资本,而这10.6万亿元则相当于15.6%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另外,IMF2016年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中国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银行对企业贷款可能转化为约相当于GDP 7%的潜在银行损失。


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有效地控制风险,当然其中的原因较多,比如征信体系缺陷、经济环境影响、人为因素等,使得银行业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遭遇了瓶颈。本文拟从诉讼风险角度分析银行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问题,希望给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数据观察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显示:银行业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平均得分54.721,在所有行业中排名第1位,比所有行业的年度法律风险指数平均值高113.21%;其中,诉讼分项指标得分最高;占行业法律风险指数的31.91%。根据2013年年报统计,2507家上市公司共计涉诉7680次,其中16家银行就占了5679次。可见,银行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纵览全国
2014-2015全国银行、信用社涉诉案件情况
民事案件:477017件行政案件:152127件刑事案件:668件(职务犯罪)
2014-2015全国银行、信用社职务犯罪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共立案查办银行职务犯罪人员645人,占金融领域立案总人数的73.8%。从涉案罪名看,贿赂犯罪比例最高,还涉及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变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违法票据付款罪等等。

微观吉林
2014-2015年吉林省共发生与银行、信用社有关的案件情况民事案件:31841件刑事案件:31件执行案件: 9944起行政案件14起
民事案件涉及贷款(27619)、担保(160)、银行卡(170)、储蓄(43)等业务。刑事案件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盗窃、诈骗、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职务侵占、受贿等多项犯罪。


“漫不经心”可致“罪”

1.未按规定审核贷款抵押构成违法放贷罪马某某在担任农安县某信用社主任、李某在担任代办员和信贷员期间,二人未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操作规定,未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良贷款管理,违法审批向他人发放垒户贷款,至使贷款无法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2014)长刑终字第00123号 

2.过失核销呆死账构成玩忽职守罪郭某、王某、张某身为农发行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农发行郸城支行12647527.46元呆账申报材料不严格、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12647527.46元呆账申报予以核销,构成玩忽职守罪(2014)川刑初字第0315号
3.未能识别票据上的假印鉴而支付票据款项构成违法票据付款罪某某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司票据业务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假的印鉴,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对违法票据付款罪(2014)泌刑初字第00472号
4.违规报销构成贪污罪穆某某担任某银行梅河口支行下属单位经理时,在对外业务中违规多报销运费6467.39元,构成贪污罪(2002)梅刑初字第95号
那些年我们本可以避免的诉讼

  1. 银行以偿还旧贷为生效条件,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在借款人还清旧贷后,银行未依约发放新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通化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 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未就新的抵押担保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新的抵押担保合同不生效,即使有原抵押登记并经抵押人自认,抵押权不生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与吉林省佳林实业有限公司、长春佳林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案 

  3. 银行以其员工涉及刑事犯罪、存款被冻结为由,拒绝支付存款本息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与管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4. “过桥”业务中,银行向提供过桥资金的一方出具有“还清旧贷发放新贷”内容的确认函,属于要约行为,提供过桥资金的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过桥资金后合同成立,如果银行未依约发放新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大街支行与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互联网+法律 风控新思路

从案例中可以注意到的是,多数的民事、刑事案件都与违规行为有关,有人的问题也有制度的问题,根源上可能是管理能力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不足,也可能是利益的驱使、权力的寻租,另外制度的缺陷也有体现。


对于这些风险,应引起银行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当通过传统的手段很难在内控体系、业务流程及合同条款中找到漏洞时,不妨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来弥补银行以往风控工作中的短板。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施行,网上海量的司法裁判文书成为了法律职业者共享的资源。那么,如何利用司法大数据这一宝贵资源,成了一个新鲜的课题。
以银行为例,可以利用案例搜索引擎的高级检索功能,检索出储蓄、支付结算、贷款、担保等不同专业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通过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反向寻找银行以往经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制度缺陷及合同漏洞,而其中很多问题是以往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所忽视的细节问题。
这些已发生的案件作为“前车之鉴”,能够最直接地反映问题,并改变以往风控工作“吃一堑,长一智”的高成本模式。同时,这些生动的案例作为风险培训的内容,远比生涩的制度条文更容易被员工所接受。
另外,通过判决中当事人诉求、抗辩、质证、裁判观点等信息,可以分析胜诉与败诉的关键原因,为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进而提高胜诉率。
在一次与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合作中,我们验证了这一做法,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可以感慨地说,“互联网+法律”为银行及其他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了一种更新、更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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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授权转载,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律数据实验室”(law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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