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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新规发布,再不用大数据就out了 | iCourt

2016-08-30 芳林&云初 法秀

最高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的大刀阔斧,意味着大数据已“飞入百姓家”,成为法律人工作的必备技能。iCourt研发专门课程,帮助法律人迅速提升大数据检索及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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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芳林(法秀小编)

          云初(法秀专栏作者)

微信号:law-yunchu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日正式发布,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从制度上确保了裁判文书“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最高法院坚定决心的背后,并不仅仅只是建设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愿望,更是顺应司法改革的需求,力图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理、挖掘,促进审判方式的变革。


由此,法律大数据不再是部分走在前沿的法律人提出的“高大上”的理念,而是已经以摧枯拉朽之势开启了对法律人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前,不懂大数据,也许只是有点low,而今,要是还游离于大数据的思维之外,那就是真的是要out了。


正如伟大的互联网公司力图重构人类从商业到社交的生态圈一样,大数据作为法律行业的基础设施之一,其成长与完善也将重构法律人的思维与工作方式。那么,这样的变革将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作为法律人,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在此,小编仅从法官和律师的角度,对法律大数据革命的影响做一点分析。


第一,法官提升办案效率,必须依靠大数据。与主流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情是人多案多。我国法官人数众多,然而案件更多,法官的判案能力往往跟判案速度密切相关。职权主义的回归强化了法官主动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而当事实审消耗了法官大量的精力时,法官们依靠经验与传统方式来解决法律适用、数额确定等问题往往有心无力。


此时,依靠大数据技术,法官不仅可以高效判断双方律师给出的意见在法律层面的准确性,也能够更好地履行查明事实的义务,审判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当然,效率一词的涵义不仅指速度快,还应包括质量高。通过大数据,法官能够了解到准确的计算规则,就不会在疲惫的状态下无奈地草率下定论,从而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

 

第二,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必须依靠大数据。裁判尺度统一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法院工作状况的重要指标。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显著而法律同一,大大增加了实践中裁判尺度统一的难度。且受限于以往的工作方式,即便是在同一地区、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往往也难以避免。


例如,在浩如烟海的基层法院案卷中,一个区的法院法官很难凭借自己的传统工具检索到即时的同辖区内的每天都在产生的“前案”——即使他有心同案同判,也无力做到。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提醒固然有其作用,但这种方式近乎于射幸,并不符合法律严谨的面目。


此时正是大数据技术登场的最佳时刻,当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文书的及时性和全面性都得到保障时,不进行大数据检索,不了解类案的裁判标准,会被认为是法官的失职。


第三,迅速切换专业领域,必须依靠大数据。虽然专业化审判的探索在部分法院已经成熟,但受限于法院体制,更多的法官可能需要同时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毕竟,我国法官的分工不像人数那么精细:以苏州中院民一庭为例,除了在交通领域有专门的法官审理外,其他法官在理论上要准备好承担该庭管辖范围内所有案件的审判任务。如此,法官会有很大概率遇到不熟悉的领域。当该领域的专家法官不能提供帮助的时候,该法官就必须借助一套高效的知识库以尽快完成案件审理。


从案件的探讨者顺利切换到操刀者的角色并不容易。一名法官能否迅速进入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对于大数据的运用能力。从审理思路到法律适用,案例是最好的指导老师——当然,能够迅速从数据库中找到类似案例是前提。

 

第四,律师走专业化道路,必须依靠大数据。律师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不能像法官那样完全专注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他还需要去做一些与案件本身不太相关的事情,以及与当事人及潜在客户的频繁联络和沟通。在他们宝贵的法律实务时间内,律师需要一个高效的数据库来帮助他们积累知识,更新经验判断。只有依靠大数据技术,才能及时了解他们所从事领域内的新规则和新司法观点,帮助他们保持在自己业务特长领域内维持优势地位。

 

第五,拓展执业领域,必须依靠大数据。虽说律师与法官不同,律师可以决定自己代理什么案件、不代理什么案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律师不得不代理自己不熟悉领域的案件。或者他们虽然不用代理,但也必须提出该领域的咨询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虽然可以选择与熟悉这一领域的律师合作,但这种合作未必总能达成。


此时,大数据平台可以给律师提供第二条道路,即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律师虽然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大数据技术成为这个领域知识系统的掌握者,但是至少有可能成为特定案件、特定子领域内的法律知识掌握者。

 

最后,建设法律共同体,大数据是最好的纽带。一个案件的判决一定不是法官一人作用的结果,无论该法官有多强势。这是因为律师总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法官的裁判、法律适用、数额裁量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讲一个漂亮的有证据支撑故事让法官相信,固然是一种影响法官的方式,但如果能够从技术上、专业层面上影响法官,使法官和律师能够在业务上产生良性互动,那才是建设法律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大数据为这个愿望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学习大数据技术、运用大数据思维,在课堂上和产品使用中,律师和法官以同学的身份交流;在法庭上,他们终将会以这种方式达成共识、碰撞出火花。


从最高法院大刀阔斧的改革中,我们欣慰地看到了大数据技术为法律行业带来的新气象。这种气象已酝酿多时,正待改写历史。作为法律人,我们有幸能够成为历史变革的见证者,但同时,我们必须不能忘记:拥抱变化,首先要了解变化,在法律大数据的浪潮里,不进则退,不跟上,就会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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