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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修改意见公布,交易所将成一线执法者?

2018-03-13 经济网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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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谢玮︱全国两会现场报道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0期)


视觉中国


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内容(下称“《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直以来,A股退市率偏低,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痼疾广受诟病。较之以往,《新退市意见》有何亮点?A股市场的退市机制将迎来怎样的变化?代表委员们又提出了怎样的观点?


>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


《新退市意见》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删除了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发行制度改革一样,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么多年证监会一直在逐步推进退市制度建设,退市制度也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券法》赋予了交易所权力,交易所要加强一线监管。此次征求意见结束后,交易所还会制定具体的规则,对重大违法作出具体的规则安排。


平安证券认为,《新退市意见》一是较为宽泛地兜底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情形,范围较原来更广;二是不再允许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出现,足见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和强硬态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由证交所独立制定退市标准与规则,并由证交所独立执行退市决定权和处置权,是本次修订内容中的亮点,它不仅与证监会强调发挥证交所一线监管功能的要求相符合,而且也与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要求相适应。”


董登新分析说,加强证交所退市决策主体责任,证监会将不再直接干预退市规则的具体制定与执行流程,不仅有利于市场层次细分以及证交所自律,更有利于提高退市程序的工作效率。


“只要达到退市条件,我们会坚决让它退。”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退市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前退市制度尽管在交易、价格等方面设置了退市指标,但由于交易比较活跃等因素,退市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现有退市制度未打到痛点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485家,却只有90余家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被退市,数量不足全部上市公司3%,而欧美成熟资本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比重达10%~20%。


2014年,证监会发布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新规”的《退市意见》。《退市意见》发布后,退市个股数量较此前略有增加,但整体退市率仍显不足。2017年,共有438家企业登陆国内资本市场,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仅欣泰电气、新都酒店两家。


“退市机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优胜劣汰,不能只进不出。”董登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优胜劣汰是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体现,在A股退市制度设定上,退市制度与IPO制度必须相互呼应、相互制衡。


“低退市率并不说明我们A股上市公司质量较高,反而说明现有的退市制度没有打到资本市场‘僵尸公司’与‘不死鸟’的痛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已经基本实现上市机制的常态化,但由于处在政策、法律规定过渡阶段,各方均未形成资本市场稳定进出的预期,上市公司一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各方仍旧抱有“保壳”心理,造成退市制度的实施情况离成熟资本市场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李曙光建议,为实现资本市场退出机制常态化,应考虑4个问题:第一,进一步改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考虑股票交易标准,对上市“僵尸企业”细化明确财务指标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增加经营收入、资产规模等最低持续经营条件,改进上市标准考核指标,如加入上市公司分红要求等;第二,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强制退市标准,只要属于信息披露严重违规也可考虑强制退市;第三,强化对造假重组的监管,落实顶格对价处罚,对于各项退市情形的标准需要落实“穿透式监管”;第四,对该破产的上市公司应坚决按照《破产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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