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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赵薇夫妇的“五宗罪”

2018-04-17 经济网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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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记者 宋杰


中国证监会4月16日晚间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 最终决定:


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驳回了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此外,证监会还认定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事实。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证监会对祥源文化处以60万元罚金、对赵薇等个人处以30万元罚金,属于顶格处罚,充分表明其违法情节严重,监管部门严厉惩此类违法行为。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厉健律师透露,上月杭州中院已正式受理首批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案,目前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中。接下来,还将继续代理投资者分批起诉。


由于揭露日争议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一、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二、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对索赔条件、决定委托的投资者,律师将提供进一步诉讼文件。


厉律师提醒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并不是上市公司被处罚了,所有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赔偿,最终由法院来决定索赔条件和赔付金额。虚假陈述索赔专业性很强,索赔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建议投资者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分批或暂缓起诉,避免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索赔诉讼风险。



证监会列出“5宗罪”


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


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


3、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已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证据显示,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孔德永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方面没有与万家集团方面积极沟通,2017年2月7日,黄有龙派代表赵政直接与孔德永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同时黄有龙、赵政等人的询问笔录也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未获审批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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