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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白领哭诉职场性骚扰:老板总是撩我,眼神特猥琐!福建女职工的重大利好来了...
Aug.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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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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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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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2、哺乳期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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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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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津贴的计算: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根据津贴发放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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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2、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
3、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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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4.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7.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可以根据被侵权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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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育保险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文来源:福建日报、福建人社、福州全接触、厦门市总工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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