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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被判贪污背后:科研人员兼职收入的罪与罚

2017-04-16 募格学术

本文授权转自蝌蚪士

在国家鼓励“双创”的当下,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罪与非罪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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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尊重科技工作者基本权利

使娄高明脱离冤狱之灾呼吁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娄高明教授的同行、同志,也同样都是科技工作者或民主党派人士,惊闻娄教授莫名获罪,我们感同身受。判定娄教授入刑乃是以法律之名直接指向所有科技工作者合法权利的一把利剑,一审有罪判决确已引发所有科技工作者对于共同面临的法律环境的严重关切!我们不得不上书呼吁。


   娄高明是农工党员,韶关学院农工党基层组织主委,粤北地区为数不多的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多项,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力。他是著名的动物传染病学专家,在广东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管控等领域,均有突出贡献。同时,他心系农民、农村,为农户传授养殖和防病知识,是服务“三农”的先进人物。


   但是,韶关当地的一审法院把娄高明多年来按国家政策规定,以自身专业资质,合法兼职为有关单位提供兽医医疗、技术服务所得合法收入,认定为“2007年至2014年期间贪污韶关学院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检测费、疫苗费”共计117万元,判决有期徒刑六年。这彻底颠覆了我们对于国家为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者兼职服务社会各项政策的理解,严重误导了科技服务社会的发展方向,严重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信任感。


    仅就我们作为法律外行人士的角度就发现:


   1、一审判决在基本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明显错误,令人震惊。控方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但证人没有依法出庭作证,且这些证人证言或者人前人后说法矛盾,或者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比如:有证人说2007起就与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合作。但实际上,直到2009年1月,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才成立。等,不一一列举。


   2、一审法院对重要事实的认定,同样令人无法理解:控方指控娄高明利用学校条件制作疫苗和进行检测,却没有任何一项证据可以证明娄高明何时、以何方式用了学校何种条件、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制作了什么疫苗、提供了哪项检测?而韶关学院本身完全不具备指控事项应有的资质,这是基本排除条件。但一审法院居然照单全收。


   3、判决书证人认定的针对一个千余头猪的单个猪场在短短半年左右发生近70余万元的巨额检测费。不仅在判决书中没有看到对应的费用构成和证据,而且从行业专业角度来看,完全不符合行规,且不可能客观实现。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用客观的视角和科学的精神来思考和评判科技工作者的涉案工作。要有针对不同科研领域的特殊调查和认知,才不会忽略科研工作的特殊情形。我们不希望判决依据的是脱离生活常识和科学常识的、甚至不可能客观存在的“事实”。“空中楼阁”式的判决不仅是对科技工作者的不公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


   4、退一万步讲,就算娄高明利用了学校的资源条件,就构成贪污罪了么?遍查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找不到这样的依据。一审法院这种对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条件的扩大化解释,使得所有兼职人员都成了罪犯。何谓“利用学校条件”?想来,所有“兼职”,不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了单位的资源和条件么?!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曲解法律的行为,与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兼职的精神相违背,严重侵犯了娄高明个人的合法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双创”战略,注重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最高检保障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这就是我们上书呼吁的依据,也是我们理直气壮地维护娄教授同时也是自身权益的依据!


   娄高明以自身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热心服务三农,却因知识分子不懂做人,得罪权贵而被判罪,这样的司法结果不仅是对娄高明个人的不公待遇,也是广大科技人员面临的共同危险,将导致科技工作者不敢服务企业,不敢兼职服务社会,会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作为娄高明的同行、同志,同样是既辛苦从事科研、教学工作,也必然要面向实践服务社会。在此,我们呼吁农工党组织郑重关注农工党员优秀人才娄高明的人生命运!我们呼吁广东省高院依法正视卓有贡献科技专才娄高明的基本权利!以无罪改判还正直之人以公正


2017年4月7日


呼吁人代表:


肖建华    李金中   刘晓明   李红卫   王晓光【美】 刘一平【美】   腾钟秀    刁有祥    曾鑫年   叶慧娟    黄行许    马伟飙    郭鹏举    柯浩    邓义才    陈瑞光  李春林   王春泉  吴晟    刘平祥    姜礼胜    吴星和    谢雪松   易道生   刘金萍   宁瑛    张卿雅   王红兵   江云辉    叶慧娟     皮灿辉    许有林   何显坤    叶泽宇【澳】   何小龙     柯余利    田苏民    池媛   侯志勇    付木水    艾晓慧【澳】     钟永红   王侠    艾春林    朱传林    蔡志滨      盛晓南    张年福      杨宝根      吴金平      潘明广    欧阳春根    谌灵     曾小青    胡德勇    江云辉   刘俊   肖晓愈    张旱霖    郭惠浒     喻信益    刘来东   毛银善    陶清松     胡乐平    陈根保    曾桂根      赵清泉      谢庚富     周家声      侯美珍     熊佐如    曾昭芙    王有国  胡正文   兰乃洪    刘贤友    皮寅先    王爱莲     孙绍彬    刘方鑫      肖伦征     刘德钰    杨明    刘新华   卓立新    刘礼湖    袁涛根      邱林泉     郑亚峰    王元治    吴国昌     张伯伦    王继东     万春华     舒港亮     杨贵德     王伟邦      施华    张玉堂      杨衍华     金国玲    石林根    付志群     姜春发   甘兴华     付丽梅    于英杰     顾水根       黄干    黄猛        陈园清       刘明洋    乐载龙   刘瑞平     张明生       赵君存      王琳娟       伍凑花     熊开云      刘如港    胡国良   李国梁    徐雅丽   吴江海     喻宾      郑建辉       张振慧      尹力庆     涂健美      朱小明     张静    高斌    余智勇



本文来源:科学网










“你放心,我一分钱科研经费没贪污,他们抓错人了。”这是广东省韶关学院特聘教授、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娄高明被警方带走时和妻子廖筱萍说的最后一句话。


2015年7月24日,娄高明到广东省检察院跟进举报韶关学院前校长刘荣万贪腐一事后,在广州南站准备乘车前往贵州出差时,被警方以“涉嫌贪污科研经费60万”刑事拘留。随后,韶关市检方指控娄高明采取收费不入账等方式贪污韶关学院公款。


从举报者成为被举报者,今年1月5日,娄高明被韶关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娄高明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在国内学术界引起很大的关注。一方面,娄高明坚称,其被指控的涉案金额均来自多年来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为多个猪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费”,至今未认罪;另一方面,案中存在诸多疑点,在缺乏物证的情况下,控方证人证言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一审中证人却未能出庭质证。

从举报者成为被举报者

娄高明现年52岁,江西临川人,动物疫病专家。2003年,娄高明被韶关市政府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韶关学院搞科研。


2005年11月,娄高明参与的“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的研究与应用”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一年多后,娄高明成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09年1月,娄高明获聘为韶关学院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并成为该校唯一的重点岗特聘教授。2011年被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为二级教授。


位于粤北地区的韶关,有着良好的生猪养殖环境,也更合适研究疫病,这让娄高明的科研与应用有很大的施展空间。


在同校教师看来,娄高明是搞科研的人才,即使已成为广东省乃至国内知名的猪病专家,仍经常往各地的猪圈里跑,夏天一到,死猪、病猪多了起来,他也从不抱怨。


“娄高明有着自己的个性,整天忙于学术,没时间和别人打交道,人际关系的处理比较差,往大里说是知识分子的风骨,但在小地方,人际关系也很重要。”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评价称。


2014年1月以后,娄高明的生活开始不再平静,事情的导火索来自娄高明被盗的一份科研材料。某天,娄高明像往常一样检查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的实验室,却在某位同事的冰箱发现了10天前自己到福建省福清市采集到的某种病料,后来证实是管理人员黄某擅自将该病料给研究所员工于某使用。


科研成果在科研人员看来,往往如生命般珍贵。娄高明将科研材料被盗一事向前校长刘荣万报告后,未得到解决,于是到韶关市委组织部反映。经调查,娄高明反映的情况属实。


(娄高明与养殖户签订的协议书)


同年5月26日,韶关学院党委办公室印发通知称,根据对“科研材料被第三方非法侵占盗用”调查情况决定,对黄某予以批评教育,认为于某行为欠妥,而“娄高明所长作为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管理不严,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时隔一个月后,韶关学院突然发布任免通知:“因机构撤销,娄高明同志的韶关学院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职务自然免除”。9月23日,韶关学院再次发布任免通知,聘任于某为韶关学院动物疫病实验室主任。


2014年9月,韶关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换届,印发了《关于推荐新一届韶关学院学术委员会人选的通知》,后来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拟定,娄高明的委员资格被韶关学院撤销。以往,韶关学院的学术委员一般是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术成就推荐出来。


此前,娄高明曾主持申报的《粤北生猪生产及疫病防控协同创新发展中心》成功获得了首批广东省级协同创新平台,获得科研经费1400万,但韶关学院在2014年9月召开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对核心协同单位、中心组织架构等进行调整。同时,娄高明的主持人身份被撤掉。


随后,娄高明将科研材料被盗、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被撤、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协同创新平台调整等事情向广东省教育厅举报,教育厅复函称,韶关学院学术委员会表决认为娄高明举报的科研材料被盗事件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其他的举报内容也未违反现有规定。


反映无果,娄高明开始向广东省检察院举报韶关学院前校长刘荣万违纪和贪腐问题。


与此同时,娄高明也成为了被举报者。据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给娄高明妻子廖筱萍的信访答复函显示,“2014年11月,浈江区检察院又再次收到由韶关学院纪委交来的多名教授的联名举报材料”,反映娄高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过两次退侦、三次延期,2016年3月25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娄高明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娄高明提起公诉。


今年1月5日,娄高明案开庭,韶关中院认为,娄高明在韶关学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176195元,一审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证言不一 控方证人缺席质证

在娄高明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娄高明在2007年到2014年期间,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系事业单位聘任干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韶关学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牟利,构成贪污犯的主体。


判决书显示,涉案的1176195元全部来自娄高明向六个猪场收取的生猪疫病检测费和疫苗费。


韶关中院认为,娄高明在韶关学院任教授及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韶关学院许可,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工作人员利用韶关学院及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涉案企业和个人有偿检测猪血清等病样,或有偿培养、制备“自家疫苗”,事后向涉案猪场收取检测费和疫苗费,相关情况未向韶关学院汇报,相关款项亦没有交给韶关学院,而是占为己有。


检方提供的证人中包括了以前在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的于某、黄某等工作人员,以及涉案的六个猪场相关证人。其中,于某、黄某等人指证娄高明安排研究所工作人员制作“自家疫苗”,以及到校外的猪场取样回来检测并收检测费。


判决书中,六位猪场证人证言显示,从2007年至2014年,施某、陈某、郑某、王某、孔某、杨某六人分别向娄高明指定的账户汇款或转账,涉案金额共1176195元。其中,孔某、王某、杨某主要委托韶关学院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生产“自家疫苗”,而施某、陈某、郑某等人主要委托研究所检测生猪的血清和猪病样。


但是,在娄高明家属提供的这几位猪场证人证言中,却有另一个版本。六位控方证人均表示“从未委托娄高明所属单位为我们开展技术服务”、“与英东动物病疫研究所没有任何关系”、“这些年来二人间的合作与任何单位无关”。


此外,六位证言证言中还提及,娄高明为猪场提供了养猪技术咨询服务,在猪场技术管理、养殖技术、防病治病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技术帮助,并在该证言上签字及按指印。


判决书中的书证出示了韶关学院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2013年7月至12月为涉案的送检单位福建省福清市施某作出的《动物疫病诊断报告书》盖章文件,该文件由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接受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娄高明涉案计算机硬盘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恢复获得。关于其他几个猪场的检测报告和疫苗的资料,判决书中均未出示。


娄高明辩称,研究所没有生产销售过疫苗,其也无指使他人制作过疫苗,没有向涉案猪场提供过“自家疫苗”,只是根据科研任务安排研究所人员帮其做与科研有关的检测与回归试验,其所配制的药剂是给猪场防病和治病用的,也没有向猪场收取检测费。


不过,娄高明承认,确实有帮涉案猪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并对该报告进行编制和完善,然后以韶关学院疫病研究所的名义发给猪场,为猪场提供了免费的检测报告,并以此鼓励猪场继续及时给其采样、送样,而且检测报告并未盖研究所的章。第三方机构也对辩方一审律师出具了帮助娄高明检测的书面证明。


根据信息公开显示,韶关学院没有向社会提供检测的资质,也没有生产销售疫苗的许可。在一审中,辩方律师曾出示2012年3月份韶关学院组织的调查问卷显示,包括于某和黄某在内的研究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没有看见有谁生产和销售兽医生物制品或动物疫苗的行为,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一份施某和娄高明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聘请协议书》显示,娄高明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猪场提供生猪生产与饲养管理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猪病防治综合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为猪场技术人员与饲养员提供养猪新技术培训服务、电话咨询服务等,协议书中的乙方签字显示为:娄高明。


4月2日,界面新闻记者致电证人郑某与陈某,郑某表示,娄高明是其猪场的顾问,和娄高明的合作是个人的合作,与韶关学院和研究所无关。“他做我顾问,我有钱赚的时候,就给一点顾问费,没有钱赚就不给。”郑某说。


陈某亦表示,跟娄高明之间的合作是个人之间的合作,自己以前都不知道娄高明在哪里工作,后来娄高明才告诉他。记者致电王某,希望了解使用“自家疫苗”的细节,对方未予以回答。


该案二审辩护律师王振宇告诉记者,确有证人证言前后不一的情况。在一审过程中,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第一项,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


该意见第29条第一项也指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娄高明的妻子和其曾工作的研究所。摄/梁宙)

教授,所长还是兽医师?

娄高明身上有着多重身份:韶关学院特聘教授、兽医行业内顶尖专家、国家农业部授予的执业兽医师、英东动物病疫研究所所长。在娄高明为校外企业或个人服务过程中,他是以哪个身份出现成为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检方和娄高明家属出具的养殖户证人中,王某、孔某和扬某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8年便开始委托娄高明为其提供技术服务,而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成立于2008年12月23日,娄高明在2009年之前还未担任所长一职。


韶关中院认为,娄高明作为韶关学院的教授以及韶关学院的二级单位英东动物病疫研究所的所长,系事业单位聘任干部,是事业编制人员,在研究所所长受聘期间享受正处级待遇,其在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权范围属于公务范畴。


一审判决书称,虽然王某、孔某、杨某等人向娄高明支付的部分付费行为发生在研究所未成立之前,但由于娄高明作为韶关学院的教授,其为涉案猪场检测及制作疫苗时利用了韶关学院的资源和相关技术成果,所收款项属于韶关学院的收入,亦应计入贪污总额中。


王振宇则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逻辑是控方负责完成举证,若达不到举证要求,则指控失败——被告人无罪。按照这样的逻辑,应该由控方举证证明娄高明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审辩方律师韩冰认为,娄高明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中的“公务”行为,娄高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从而无法定罪。贪污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是是否从事“公务行为”。


“公务行为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或技术服务行为要进行严格区分。要进行区分时,就应当尊重事实,理解科技服务的特点,结合国家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新的精神和政策,公平公正地看待科技人员服务行为。”韩冰说。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2011年韶关学院和娄高明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显示,韶关学院聘用娄高明在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专业技术二级(二级教授)岗位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同时标明,娄高明不是“双肩挑”人员,只是在专业技术级岗位从事工作,这意味着娄高明的所长职务并不是管理岗位。


“目前看来,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娄高明利用了其‘韶关学院’职务便利,以‘教授’或‘所长’身份与相关单位开展合作。”王振宇说,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娄高明所主张的:他是以“兽医”的身份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


记者调查了解到,韶关学院对校内科研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并未作出规定。一名知情者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过去韶关学院未限制教授到企业兼职,实际上,韶关学院有不少教师都在校外企业兼职,也未向学校报备,学校的文件也没有规定兼职的收入分配问题。


根据《韶关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凡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成果不署名韶关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资格晋升、评优(评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娄高明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只是兼职,还达不到科研合作的程度。”该知情人士称,韶关学院是地方院校,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娄高明所在专业与养殖户的联系较为密切。

科研人员业余兼职的罪与非罪

据知情人士透露,娄高明曾持续举报的韶关学院前校长刘荣万,于2016年3月被广东省纪委作出除党籍、撤销校长职务、降为科员使用的处分。


娄高明已在韶关市看守所被羁押600多日,丈夫被逮捕也给廖筱萍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


廖筱萍本来是韶关学院科研处成果科的科长,负责科研管理工作,后来娄高明被抓,廖筱萍被调离科研处,到学报编辑部轮岗,紧接着工资被降两级。直到前校长刘荣万被处分,廖筱萍的工资才调回原来的水平。


(娄高明被拘前的最后一次获奖。摄/梁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正确处理娄高明案的基础是司法机关坚守法治基本原则,适当界定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中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既保护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并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应用的个人积极性,也不放纵贪污犯罪。


第二是疑罪从无原则。张千帆表示,如果不同证人说法不一,应强制证人出庭并接受双方质证。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不得对被告定罪。


“总之,坚守法治原则不仅是娄高明获得公正审判的前提,而且也是广大科研人员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创新、造福社会的制度保障。”张千帆说。


目前,娄高明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也引发了国内学术界的讨论:科研人员业余兼职的罪与非罪如何区分?


2015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我国创新、创业的氛围逐渐形成。但是原本应作为“双创”主力军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却出现大比例缺位。


去年7月15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到,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意见》强调,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李立国也曾对《光明日报》表示,《意见》的出台对教师而言,兼职取酬是利好消息,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激发教师积极性,通过更多的劳动报酬,提升收入水平,实现知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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