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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剧】几分钟能看完的剧,侵犯著作权了吗?

秋杰 黄埔检察 2023-08-26


我从来不看剧,严格来说,是自广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


为了需求要看,我也只是看看那些视频,顶多不超过5分钟那种。



 5分钟以内解决问题,

 这样传播剧,难道不侵犯著作权吗? 

是不是对于作品传播还起到了促进作用?还记得以前简单介绍过分析短视频是否侵权的方法(点此回顾),但是没有给出答案,这次,我想就短视频看剧的问题谈谈观点。


一般来说,含有剧情内容演绎的短视频有几种类型,如切断分播、剪辑汇编、解说评论等。针对不一样的类型,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判断。那么我们如何作判断呢?


最关键的判断,就是短视频使用他人的剧片视听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一般通过“三步检验法”,从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性质、方式、影响等方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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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在《Trips协定》第13条以及《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中做了描述性的规定,我国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我国加入并签署的国际公约吸收并作出规定,简单来说,三步检验法为:

 第一步   审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于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规范合法或者正当的使用(通常要求法律中有明确性的规定);

 第二步   审查是否“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

 第三步   审查是否“没有不合理损害作者的权利”。



具体分析,将他人“剧”分成若干段短小的视频,原封不动地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网络用户演绎播放,那只是分部传播他人的原作品,一点二次创作都没有,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更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对于剪辑汇编、介绍评论(含选择、剪辑的作品片段)类的短视频来说,使用人基于他人作品有一定的“二次创作”,很可能属于学界所说的“转换性使用”。对于这两类视频,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十二种具体情形,是否属于(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对他人作品的“正当的使用”,则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在之前的文章中,黄小明介绍过美国版权法中的“四要素”分析法,此法已广泛被全世界包括我国的司法实践采用。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8条吸收了“四要素”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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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规定 



“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也就是说,对于剪辑汇编原作品片段、介绍评论电影剧集节目重点内容两种短视频二次创作中,“转换性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可以考虑对于作品传播有促进作用、不影响作品使用、不损害原作者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考虑四个要素,其中,最重点考虑使用行为的性质目的。


那么,对于剪辑汇编原作品片段类的短视频来说,如果仅仅是基于时长限制,节选影片重点片段,并没有基于自己的表达需要进行重新组合汇编他人作品的内容,这样的使用目的和性质还是传播他人的原作品,观众尤其是我这一类没时间看剧的人看了剧透,就不会看正剧了,影响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作者利益,不是合理使用,很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是具有自己思路、视角、独特表达的剪辑汇编,目的是以自己的方式展现自己所看到的作品,使用量合理,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对于介绍评论他人作品,适当引用正剧片段,以自己的视角、理解、表达方式解说、评论、合理地开开玩笑,其目的是为了引用他人作品创作自己作品,表达自己思想,则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类合理使用情形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二)的除外情形,不构成侵权。可能不形象地说,我自己看了剧,我向人复述我看到的并表达我的想法,能有什么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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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秋杰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8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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