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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一律”!这些涉疫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瑞安发布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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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

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温州公安机关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战十天、拿下拐点”的攻坚目标,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疫类案件40起,行政拘留42人。为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涉疫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温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检疫、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决定,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疫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2月2日,塘下镇依法快速处置3起阻碍疫情防控行为,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一:2月2日,塘下镇陈宅社区按照上级指示在防疫期间对村居各个通道进行隔离封堵。村民庄某不配合村居干部工作,将隔离带推倒并用侮辱性的言语辱骂村居干部,且拒不配合民警现场处置。目前,庄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2月2日,塘下镇韩田社区一女子金某在韩田宾馆附近防疫卡点不配合村居干部工作,辱骂村居干部并实施暴力行为。警方对金某进行传唤审查,现金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2月2日,塘下镇三都村按照上级指示在防疫期间对村居各个通道进行隔离封堵,男子莫某故意将隔离物损坏。目前,莫某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期,陶山镇依法快速处置3起阻碍疫情防控行为,请广大群众引起警惕


案例一:1月31日,陶山镇某村村民朱某在网络发布虚假疫情消息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2月1日,吴某未佩戴口罩经过陶山镇中心路口时,被负责检查的陶山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住,吴某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制止,强行从护栏处翻越。现吴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月2日,黄某在陶山镇某村疫情防疫卡口公然辱骂现场村居防疫管理人员,现黄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温馨提醒:疫情当前,请广大群众约束自己的言行,强化防控意识和社会责任,众志成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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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日报

资料:塘下镇、陶山镇

编辑:季瑞芳 江达富丨责编:唐亦佳 潘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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