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聚焦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提升政府立法的质效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推进“小快灵”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不断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广泛征求意见,找准全社会“最大公约数”,把立法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及时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坚持立法和普法相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
三、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
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草案送审稿,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提前书面报告省政府。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论证项目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论证工作情况、论证意见书。
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把好立法审查关。对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事项,必要时提前介入。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5件)。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省红十字会起草)2.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省妇联起草)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省林业局起草)5.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省自然资源厅起草)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8.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起草〕9.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10.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1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15.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1.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3.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废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4.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5.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废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改)(省水利厅起草)7.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8.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9.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应急管理厅起草)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4.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起草)8.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1.安徽省促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条例(省科技厅起草)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办法(省自然资源厅起草)7.安徽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9.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10.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11.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1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14.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改)(省发展改革委起草)15.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省国防动员办起草)1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省公安厅起草)19.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2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改)(省体育局起草)2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修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4.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省林业局起草)2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省林业局起草)2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厅起草)2.安徽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5.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来源 |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孙丽莉 张玉荣
审核 | 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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