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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网友: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导读

7月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件。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通报发出后,@人民日报 连发三问: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


7月3日,多家媒体报道,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被采取强制措施。


新城控股7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月3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某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


据《新民晚报》披露,6月29日下午,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的行为发生在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事发后,被猥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到沪报警,王某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报道称,女童由一名周姓女子带入酒店。该女子为江苏徐州人,今年49岁,目前已到案。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此案曝光后,相关话题很快就登上微博热搜:



当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官方微博@女性之声 发声:性质恶劣,令人愤慨!



@人民日报 也再次表示: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



网友纷纷评论:打击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涉嫌猥亵还是强奸引争议


案件曝光后,对于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行为涉嫌猥亵还是强奸的定性也引发争论。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霞律师表示,目前具体情况尚不明晰,但从现有报道来看,虽造成女童阴道撕裂,但过程可能未涉及生殖器接触,或者目前还没有生殖器接触的证据。


张玉霞律师补充,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如果有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解释:“猥亵罪刑较轻,但强奸则属于重罪。”怎样认定强奸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和儿童受害者,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他表示,法律上对儿童受害者,适用的是“接触说”,即只要性器官发生接触,即算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则适用“插入说”标准。


此外,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对女童造成“轻伤”,范辰认为,因女童是仅有9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应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恶劣。


央视热评:猥亵女童伤天害理,必须依法严惩!


7月4日,央视新闻发表评论,也对该案件连发三问!


警方的通报,既回应了舆论关切,也证实了王某某涉嫌违法犯罪。


于法不顾!于情不容!王某某的行为令人发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仅违背伦理,背离公序良俗,更是视法律为无物,让公众无法忍受,不可承受,更不能接受!


犯罪嫌疑人既严重摧残了女童的身心健康,也给其父母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既挑战了法律尊严,也挑战了大众的心理承受度,必须依法严惩!不如此就无以慰藉受害者,就无法平民愤,也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之效。


尽管王某某、周某某已被刑拘,但公众的追问并未停止,疑惑也并未全部消散。


公众有权知道:


王某某此前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


周某某带女童到上海,是不是第一次?


这种罪恶的交易是个例还是产业化?


每一次追问都是抵达真相的过程,也是起底罪恶的过程,更是还原正义的过程。


此外,王某某的身份也为大众所聚焦。据报道,王某某是新城控股董事长,不折不扣的亿万富翁。但很显然,此案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此人多么显贵,都要一查到底,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法治时代,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一旦违法犯罪,谁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不会享有特权。谁都不可能“收买”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价值共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世道人心的朴素底线不容冒犯,谁违法犯罪谁就会受到法律惩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者,夯实公众的法治信仰,还受害者以公道,还社会以正义,我们在期待,更有坚定信心看得到、感受得到。




往期看点

来   源 | 中国青年报、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等

编   辑 | 文  意、吴淑睿(实习)

校   对 | 王绍鹏

审   核 | 文   武


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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