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六个重大变化!|原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对2015年7月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版本进行了大篇幅修订。
深海官察以为,主要变化体现在六大方面:
一、适用范围扩大
试行本的范围“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规定》的范围更广:“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涵盖所有广义“体制内人”,而且级别不限。
二、下的情形增加
试行本仅列举10条,《规定》中对原有10条进行了增删改,共计15条。
增加的条目主要涉及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年度考核不称职、健康原因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第五条:(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2、《规定》第五条:(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3、《规定》第五条:(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4、《规定》第五条:(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规定》第五条:(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6、《规定》第五条:(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规定》增加了“因健康原因”这一条。近年来,不少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组织部门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碍于情面、一般“不好意思下手”,《规定》的出台给了负责人、组织部门尚方宝剑。
《规定》删掉了试行本中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这条,整合进作风建设之列。
三、下的渠道明晰
试行本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此次《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7种渠道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
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健康原因不再单独列入一种渠道,并入“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之列。
二是将过去“违纪违法免职“拆分为”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两类。党纪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所区别。党纪处分执行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政务处分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组织处理执行的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
三是首次将“辞职“列入下的渠道。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对公务员辞去公职进行了规范。
四、主题更加聚焦
《规定》第四条旗帜鲜明地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试行本将“加大干部问责力度“单独作为一条,并列出5种情形;《规定》将有关内容整合融入”能下的15种情形“之中就显得主题更为集中、逻辑更为严谨。
改革开放以来,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得以废除,建立完善了领导干部退休、任期、问责等制度,推进了干部能上能下。但总体上看,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各方面的阻力还比较大。要想干部自愿下、自动下是蛮难的,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必须的!
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是领导干部不能下、下不来、不愿意下,下的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规定》就是为完善这一机制而出台,深海官察认为,《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规(合法的问题早在《公务员法》中得到解决)、下得合情、下得服气、下得真正能够起到对干部队伍的激励作用。
五、政治标准更严
《规定》相对于7年前的试行本,充实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干部政治标准更加严格。
《规定》第二条关于制订的指导与原则部分相比试行本增加了50个字: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试行本)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关于“下的情形“部分,15种情形中至少有7、8条涉及政治建设方面的内容。相比试行本,增加的”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等情形均突出了政治标准,修改部分的表述也更为具体,如: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试行本)(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试行本)(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六、关爱干部有加
深海官察注意到,《规定》在从严之时,处处充满着关心关爱干部的温度。
《规定》第九条首次明确:“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对于下的干部,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规定》第十条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立规依据)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立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立规重点)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15种能下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干部调整职责)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整程序)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司规救济)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组织救济)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以上两条: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三条: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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