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湖南省長沙市東牌樓建築工地第七號古井出土一批東漢簡牘,其中的簡一○五整理者命名为“中倉租券簽牌”,其“正、背各存文一行。”[1]茲錄如下:
(正面)中倉券也
(背面)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
整理者将“中倉租券簽牌”歸类为“签牌”,應是據這枚木牘的形制而定:其“上部左右兩邊有繫繩用刻齒”。[2]所謂“簽牌”,正式的名稱是“楬”,起指示作用,如《周禮·天官·職幣》所載:“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周禮·秋官·職金》又載:“受其入徵者,辨其物之
作為簿籍標籤的楬(簽牌),一般正反面書寫,也有單面書寫。就雙面書寫的楬的書寫形式来讲,主要有三種類型:[9]
(1)正反面內容一致,如:
陽朔二年正月
▓盡十二月吏病
及視事書卷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0] 8·1A)
陽朔二年正月
▓盡十二月吏病
及視事書卷 (《合校》8·1 B)
(2)正反面內容相接,如
永光五年
▓
□月盡六年 (《新簡》E.P.T51:628A)
九月諸官
▓
往來書 (《新簡》E.P.T51:628B)
(3)正面用全稱,背面用簡稱,如
元始二年二月吏
▓
卒廩致 (《新簡》E.P.T59:
▓二月廩致 (《新簡》E.P.T59:330B)
其中類型(1)在已出土楬中占多數,考慮到一般標籤的使用方式,這是可以理解的:雙面內容一致,如此在使用中即使有翻轉也不會影響指示作用,並有學者指出“用雙面書寫相同文字,顯然是為了查閱的方便”。[11]同上述所舉的三種類型楬相比,“中倉租券簽牌”的書寫形式顯然有所不同。但是,無論楬的書寫形式是什麽,都離不開它的最主要功能,即標籤作用。而且,根據雙面書寫的楬的特性,其正反面內容所標籤指示的應是同一物,本文討論的“中倉租券簽牌”也不例外,即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正面的“中倉券”等同於背面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其正反面內容所指示的簿籍檔案應是一致的。關於此點,以下將通過考釋“中倉租券簽牌”簡文中的關鍵字詞,再進一步解釋。
“中倉租券簽牌”簡文中出現了“券”和“租券”。關於券,《說文·刀部》:“券,契也。从刀,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整理者釋文稱:“租,《說文》:‘田賦也’。《管子·國蓄》注:‘在農曰租稅。’此處意為徵收田賦。”[15] 秦漢時代的土地所有者每年須按其土地的數量及收穫量,依據一定的田租率,向國家繳納田租。[16]另一方面,國家為了徵收田租,需要了解每戶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數量和應交數額,所以必須進行相應的登記,租券可能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張家山漢墓竹簡《算數書》中有兩則關於租券的算題:[17]
誤券 租禾誤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稅田數以為實,而以券斗為一,以石為十,並以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 輿(與)(簡九三)田步數以為實,而以券斗為一,以石為十,並以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與田步數以為實,而以(簡九四)券之升為一,以斗為十,並為法,如·【法】得一步。(簡九五)
租吴(誤)券 田一畝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誤券二石五斗,欲益
其步數,問益
以上《算數書》的兩則算題為我們提供了漢代租券的信息,特別是簡九六、九七還明確反映了租券的內容是包括了可徵收田畝數和租稅數額。[18]
“中倉租券簽牌”正面只寫“中倉券也”,背面則“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明確了“南山鄉嗇夫”與“租券本”的歸屬關係。關於“嗇夫”,《后漢書·百官五》“鄉”條云:“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中華書局點校本注引《風俗通》云:“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19] 此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有以下規定:
(1)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戶籍副臧(藏)其廷。[20] 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並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金各一兩。[21]
(2)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封府戶;節(即)有當治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襍治為;臧(藏)府已,輒複緘閉封臧(藏),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其或為
(1)是關於戶籍的規定,其中關於“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籍”,
(1)■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 租廿六石 (《合校》303·7)
(2)丨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 廿一石八斗 (《合校》303·25)[26]
(3)北地泥陽長寧里任傎 二年田一頃廿畝 租廿四石 (《新簡》E.P.T51:119)
以上三枚居延漢簡從內容上看,都應屬租券性質。簡牘中以“右”字開頭常表示一個簿籍中的內容小結,其中(1)、(2)根據簡文內容可知帶有合計性質,顯然屬於統計小結類的簡;(3)的內容則包括了身份、籍貫、姓名、田畝數和田租數額。一個完整的簿籍一般包括楬(簽牌)、標題、正文、右類、凡類、呈報。[27]考慮到這點,以上三簡可能就是相應的“田租籍”的組成部份。另據介紹,懸泉漢簡中也有《租簿》、《租稅簿》,可能也與“田租籍”有關。[28] 雖然租券名為租“券”,但是觀察上面所舉居延漢簡的形制,不僅無破莂特徵,並且字跡端正,應該只是官府登記應交田畝數、稅額等情況作為檔案用,而不是直接用作繳納憑證,所以無需破莂。至於繳納租稅時,可能就會用到真正意義上的“券”了,這也可能是租券之所以被稱為租“券”的原因。綜上可知,“南山鄉嗇夫租券本”極有可能指的是南山鄉嗇夫掌握的登記了鄉民身份、姓名、田畝數和租稅數額等內容的田租籍。此外,據“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的簡文,還可知此楬所揭示的不只是一般的“已歸卷入檔之案卷標題”,簡文中的“本”字揭示了其與一般歸檔案卷標題的不同。“本”所謂者何?《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中有如下簡文:
地節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謂候長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為行邊兵丞相史王卿治卒被兵,以校閱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亂不相應或易處不如本籍。今寫所治亭別被兵籍並編。移書到,光以籍閱具卒兵,兵即不應籍,更實定。此籍隨即下,所在亭各實弩力石射步數,令可知,赍事詣官,會月廿八日夕,須以集為丞相史王卿治事,課後不如會日者,必報。毋忽如律令。 (《合校》7·7A)
永
東牌樓漢簡和走馬樓吳簡出土地相鄰,筆者曾在《東牌樓人形木牘研究札記》一文中通過對東牌樓東漢人形木牘和走馬樓“主記史潭超省”簡關係的考察,提出過這樣的想法:“懷疑東牌樓東漢簡牘中不只有東漢末年簡牘,甚至也可能包含有孫吳時期的簡牘,只是這個推斷現在沒有辦法去證實。”[32]確實,因為沒有更充足的證據,所以無法判定這枚無紀年的“中倉租券簽牌”是否有可能屬於孫吳時期。[33]然而,考慮到孫吳制度在很多方面繼承了漢制,所以利用走馬樓吳簡相關資料對於我們理解“中倉租券簽牌”是很有借鑒作用的。[34]以下就從走馬樓吳簡出發,考察“中倉”和“南山鄉”以及二者之間的關聯。
“中倉”是“長沙倉名。長沙吳簡屢見‘州中倉’,簡稱‘中倉’。”[35]至於背面的“南山鄉”,整理者言“應為長沙鄉名。但長沙吳簡僅見‘南鄉’,未見‘南山鄉’。”[36]雖然確實在已刊走馬樓吳簡中未見“南山鄉”,但我還是同意整理者的看法,即南山鄉應為長沙鄉名。而且東牌樓簡主要是長沙郡和臨湘縣通過郵亭收發的公私文書,所以南山鄉還很可能就是長沙郡治臨湘縣的屬鄉。誠如整理者所言“中倉租券簽牌”簡文中的“中倉”屢見于走馬樓吳簡,而且在走馬樓吳簡的出土地點J22也出土了一枚中倉簽牌,該簽牌長7.5、寬3.3、厚0.4釐米,雙面書寫,簡文如下:[37]
中倉。吏黃諱、潘慮。嘉禾三年月旦(正)
中倉。簿,起正月迄五月十五日所入(背)。
並且,在J22還同出土一枚“小武陵鄉”簽牌,亦雙面書寫,簡文如下:[38]
小武陵鄉。資民貸食今餘禾所付(正)
小武陵鄉。守錄人名本簿(背)。(J22—2620)
“小武陵鄉”應是臨湘屬鄉,雖然走馬樓吳簡中涉及到鄉的時候,大部份簡沒有說明所屬縣,但是間或有數枚簡,仍然透露了這些鄉是臨湘屬鄉的信息。
入臨湘小武陵鄉
入臨湘小武陵郷黄龍三年税米四斛八斗(同)[40] 嘉禾元年十月廿五日□□州吏唐□
關邸閣郭據付倉吏黄諱史番慮受 (貳·八八八○)
由上面兩簡可明確判定“小武陵鄉”為臨湘屬鄉。此外,還可確定的是中鄉:
入臨湘中鄉五年八億錢三千九百准米三斛(同)嘉禾六年正月廿 八 日 上 於 丘
因為已經確定了小武陵鄉的歸屬,根據以下簡應還可判斷與小武陵一併計算的西鄉也極可
能是臨湘屬鄉。
□集凡小武陵西二郷新住限佃客卅四戶口食卌一人故戶中□ (貳·三五)
再者,考慮到中鄉、西鄉都是臨湘屬鄉,所以走馬樓吳簡中涉及的東鄉、南鄉、北鄉也應為臨湘屬鄉。[41] 至於其他鄉如樂鄉、桑鄉、廣成鄉等從命名方式難以判斷歸屬,但是這些鄉與上述確定為臨湘屬鄉的鄉共同出現在一批簡中,其為臨湘屬鄉的可能性很大。[42] 走馬樓吳簡出現的鄉之所以極少署所屬縣(侯國)名,可能因為當時這些鄉都屬臨湘,所以大部份簡無需再提臨湘之名,在書寫時一般就省略了。“中倉租券簽牌”中的“南山鄉”或許也是這種省略情況,所以它也很可能就是臨湘屬鄉。
雖然上述走馬樓吳簡中的“中倉”和“小武陵鄉”兩枚楬是各自書寫、分別兩枚,但是作為臨湘屬鄉的“小武陵鄉”之楬和“中倉”之楬共同出土于一地,這個事實本身對於我們理解為什麽在東牌樓簡“中倉租券簽牌”中同時出現“中倉”和“南山鄉”就很有啓發。這里“小武陵鄉”楬所標籤的簿籍為“本簿”,“本簿”之“本”顯然與本文所討論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的“本”其所代表的含義一致。臨湘屬鄉小武陵鄉將此“資民貸食今餘禾所付守錄人名本簿”上交到中倉,如此方可解釋為什麽寫著“小武陵鄉”的楬會出現在走馬樓吳簡中。[43] 所以,同樣也是臨湘屬鄉的南山鄉鄉嗇夫將租券本上交到中倉,這就很好理解了。考慮到“中倉租券簽牌”正反面字跡不同(其中兩面都寫著的“券”、“也”二字明顯正反面筆跡大不相同),懷疑是由兩人分別書寫,具體很可能是“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由鄉嗇夫將租券編聯成冊時書寫,上交到中倉之後,再由中倉之吏書寫“中倉券也”歸檔。因為南山鄉鄉嗇夫將租券本上交到中倉,所以“南山鄉嗇夫租券本也”也就成了“中倉券也”。這就是為什麽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正反面所指為同一物,即正面的“中倉券”所指等同於背面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的原因。
通過對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的考釋,我們還可試對走馬樓吳簡展開進一步了解。誠如東牌樓漢簡的發掘報告所指出,東牌樓東漢簡牘與走馬樓出土的三國吳簡,“時間上可以銜接(吳簡中所記年號最早一枚為東漢靈帝中平二年),內容上可以聯係(吳簡也有公文、私信、戶籍、名刺、券書、簽牌等)”,所以二者可以“綜合、比較地進行研究”。[44] 長沙走馬樓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大木簡,其“內容為田家所佃土地的數量、時限,按規定的數額、時間向官府交納和除免的租米、租布、稅錢以及官吏收繳、校核的情況。”[45] 舉一例如下:
(同)下伍丘男子五將,田七町,凡卅畝,皆二年常限。其廿六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畝,畝收米一斛二斗,爲米四斛八斗。畝收布二尺。其米四斛八斗,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倉吏囗囗。凡爲布三丈一尺八(?)寸六分,四年十一月六日付庫吏潘有。其旱田畝收錢卅七,其熟田畝收錢七十。凡爲錢九百六十二錢,四年十一月四日付庫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戶經用曹史趙野、張惕、陳通校。(《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46] 四·七)
黃桑妻項田長卅……廣□
牒□士妻子田四頃□ (壹·一四五八)
右區景妻田四町合廿六畝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壹·三三七○)
□州吏陳放士 伍 胡□田九町合三畝卅步 (壹·三四二○)
其七畝卅八步郡□
五十畝私學常盡□□
五十九 畝畝 税租米七斗囗
·其四頃九十畝旱敗不收錢布 (貳·五四七二)
囗客限田收米八十二囗
其七畝卅八步郡士囗 (叁·一九五一)
囗十畝郡縣吏張囗郭宋二人稅田收米
以上走馬樓吳簡簡文中不僅有田畝數額的記錄,還記錄了租稅數額、限田、旱敗不收等情況,而這些情況在《田家莂》中也都有反映。
本文考釋了東牌樓東漢簡“中倉租券簽牌”,並且通過對“中倉租券簽牌”的研究,試圖對走馬樓吳簡相關問題進行解釋。綜合本文,得出如下結論,如有疏漏,懇請就教方家:
(1)“中倉租券簽牌”雖然沒有明確紀年,但是根據考古發掘報告介紹的情況,以及考慮到無論是傳世文獻《三國志·吳書》還是走馬樓吳簡中都不見孫吳有“鄉嗇夫”,因此,還是將“中倉租券簽牌”斷代為東漢簡可能更為穩妥。至於“中倉租券簽牌”的“租券本”極可能就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提到的“田租籍”(或者是性質類似的簿籍),是由鄉嗇夫制定並登記了鄉民姓名、籍貫、可徵收田畝數量和租稅數額等情況的簿籍。根據楬的特點,“中倉租券簽牌”其正反面內容所指示的簿籍檔案應是一致的,即東牌樓“中倉租券簽牌”正面的“中倉券”等同於背面的“南山鄉嗇夫租券本”,由此或可推斷鄉嗇夫將各鄉“租券本”(田租籍)上交倉庫(這裡是上交到中倉)。考慮到三國和漢代的承繼關係,“中倉租券簽牌”對我們進一步了解孫吳制度有可借鑒之處。孫吳時期顯然也繼承了這一傳統,因為各鄉將這種簿籍上交到倉庫,所以倉庫官吏才可以清楚了解情況按簿徵收田租,這也解釋了此前走馬樓吳簡研究中的一些疑問。
(2)走馬樓吳簡中大量的“中倉”簡,反映了當時中倉處於非常活躍的地位。由東牌樓東漢簡“中倉租券簽牌”可知,走馬樓吳簡中屢見的中倉在東漢末年就已出現,顯然是一直延續到了孫吳時期。
(後記:本文寫作得到
【注释】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一一四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
[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一一四頁。
[3]以上二則分別參見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第488頁、第2858頁,中華書局1987年。
[4]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隧》,文物出版社1990年。下文提及略稱《新簡》,不再備註。圖版參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中華書局1994年。
[5]参見張顯成:《簡牘文獻學通論》第160頁,中華書局2004年;冨古至著、劉恒武譯、黃留珠校:《木簡竹簡述說的古代中國——書寫材料的文化史》第52頁,人民出版社2007年;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437—441頁,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456—465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
[6]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第437—439頁。
[7]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464頁。
[8]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上)第57—58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
[9]並參見張顯成:《簡牘文獻學通論》第159—160頁。
[10]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下文提及略稱《合校》。
[11]張顯成:《簡牘文獻學通論》第159頁。
[12]引文參考許慎著、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18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1997年印刷。
[13]劉向集錄:《戰國策》第39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4]詳參見馬怡:《里耶秦簡中幾組涉及校券的官文書》,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三輯)第19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18頁,文物出版社1978年。
[16]參見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下)第647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
[1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漢)》(釋文修訂本)第145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
[18]並參見楊振紅:《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楊振紅:《從新出簡牘看秦漢時期的田租徵收》,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19]《後漢書·百官五》。
[20]此句釋文謹依鄔文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補遺》,《簡帛研究》(二○○四)第166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
[2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漢)》(釋文修訂本)第54頁。
[2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漢)》(釋文修訂本)第54頁。
[23]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2003年新第15期。
[24]楊振紅:《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並參見高敏:《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看西漢前期的土地制度——讀<張家山漢簡>劄記之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3期;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西漢礦業稅收制度試析——兼論西漢前期的“馳山澤之禁”及商人兼併農民問題》,《史學月刊》2003年第3期。
[25]楊振紅先生考察了《算數書》中關於田租稅的算題,認為“‘誤券’和‘租誤券’表明每畝的田租率要被寫在券書上,……所謂的‘券書’應就是《二年律令·戶律》簡331中的‘田租籍’。”(參見楊振紅:《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第90頁。)
[26]原釋文為:右家五田六十五亩一租大石 廿一石八斗。參考圖版,本簡“右”字上方自左至右畫有一粗長橫線“—”標記,今補正,釋文亦依圖版補正。
[27]詳參見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科學出版社2003年。
[28]參見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29]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406頁。
[30]侯旭東先生在北京東牌樓簡讀書班時曾指出“本”即正本,可為一說,謹此致謝。
[31]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上)第58頁。
[32]莊小霞:《東牌樓人形木牘研究札記》,《簡帛研究》(二○○五)第210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
[33]雖然不能判定是否為孫吳簡,但是更多證據表明其更可能還是東漢簡。除了根據發掘報告所介紹的“這批簡牘的時代大致定為東漢靈帝時期”(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東牌樓七號古井發掘報告》,《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28頁),此外,遍覽《三國志·吳書》以及現今已出吳簡,孫吳的鄉級官吏中並沒有嗇夫之職。現吳簡中僅有的一例嗇夫為“
[34]相關論述參見莊小霞:《走馬樓吳簡所見“奉鮭錢”試解》,待刊。
[35]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一一四頁。關於走馬樓吳簡中倉的討論,可參見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五號,2001年3月,此文又收錄于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安部聰一郎:《吏民田家莂にみえる倉吏と丘》,《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1集,2001年;伊藤敏雄:《關於長沙走馬樓簡牘中的邸閣、州中倉、三州倉》,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另,此文日文版收錄于《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第31號,2003年4月;谷口建速:《长沙走马楼吴简よりみる孙吴政权の谷物搬出システム》,《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10号,2006年3月;侯旭東:《吳簡所見“折咸米”補釋——兼論倉米的轉運與吏的職務行為過失補償》,《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年;魏斌:《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武漢大學文科學報編輯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3輯,2006年12月。鑒於走馬樓吳簡中已明確出現“州中郡倉”(壹·四七六一)和“郡倉吏監賢”(壹·一九一九、貳·四一五)等簡,走馬樓吳簡中的州中倉應還是郡倉。本文關於中倉的認識,得益于王素先生的指點,特此感謝。如有疏漏,則是筆者之責。
[36]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一一四頁。
[37]宋少華、何旭紅執筆:《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31頁、圖版見第33頁的圖三二,文物出版社1999年。
[38]宋少華、何旭紅執筆:《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31頁、圖版見第33頁的圖三八。
[39]文中所引走馬樓吳簡均分別見於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貳、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年版,以下引用不再一一說明。
[40]吳簡所見合同符号形狀複雜,以下涉及均以“(同)”代替。有關走馬樓吳簡合同符號研究參見胡平生、汪力工:《走馬樓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合同符號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41]杜正勝先生分析漢代“鄉”的命名方式,認為漢代鄉名多依方位命名,如左、右、東、西、南、北等。(參見杜正勝:《編戶齊民》第126頁注3,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90年。並可參見小嶋茂稔:《後漢孫吳交替期における臨湘縣の統治機構と在地社會——走馬樓簡牘と東牌樓簡牘の記述の比較通して》,《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3集第14頁,2007年。
[42]侯旭東先生認為“吳簡中出現的近30個鄉多數應是臨湘侯國的屬鄉,鄉有一定的范圍(鄉界)、有鄉吏的駐地(邑下)。”(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第108頁。)
[43]另,魏斌先生復原了部份走馬樓吳簡中的貸食簡,本文提到的“小武陵鄉”楬或許與貸食簡有關。(參見魏斌:《走馬樓所出孫吳貸食簡初探》。)
[4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東牌樓七號古井發掘報告》,《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第31頁。
[45]宋少華、何旭紅執筆:《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30—31頁。
[46]以下略稱《田家莂》。
[47]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三州倉吏“入米簿”復原的初步研究》,《吳簡研究》(第二輯)第3頁,崇文書局2006年。
[48]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37—38頁。
[49]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說起》,《吳簡研究》(第二輯)第168頁,崇文書局2006年。
[50]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說起》第169頁。
[51]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說起》第169頁。
[52]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說起》第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