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企业起诉自然资源部,法院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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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创公司)行政上诉自然资源部撤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行政许可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自然资源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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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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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一审庭审中,对于自然资源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中关于江西中创公司申请涉案资质时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认定,江西中创公司表示认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六十九条并参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具有作出撤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职权。
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告提出“撤销涉案资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张。北京市高院认为,原告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主要涉及其公司利益,尚不足以证明撤销其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工程项目由于涉案资质撤销无法竣工验收等理由,均属其基于欺骗取得行政许可应予承担的后果。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是原告提出“本案应适用2021年《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及自然资源部对法律理解及适用有误”的主张。北京市高院认为,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8月作出“132号决定”时,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并未实行。一方面,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依据作出时的法律,不能依据作出时尚未制定或尚未实行的法律。另一方面,“132号决定”针对涉案资质是否由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行审查,涉案资质应否撤销,不属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处罚种类,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畴。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是原告提出“自然资源部作出‘132号决定’前未进行听证,违反程序正当性要求”的主张。北京市高院认为,听证不是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自然资源部在作出“132号决定”前,已将拟作处理意见的依据、理由等告知江西中创公司,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江西中创公司并未否认其申请涉案资质时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事实,本案亦非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自然资源部根据案情需要未对本案进行听证并无不妥。其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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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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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综合i自然全媒体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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