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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建来江西,他被弟弟带入深渊……

新法治报 2022-12-25





发财门路千千万,但有些“朋友”推荐的“发财路”要小心了,若涉及毒品犯罪,这条路的终点只能是罪恶深渊。


近日,兴国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案涉男子在亲友介绍下,干起了帮助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不法勾当,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简介


谢某系福建人士,早年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后在老家开办养猪场。2018年底,谢某甲(谢某弟弟,与吴某已另案处理)与老乡吴某于兴国某乡镇开设制毒窝点非法生产氯代麻黄碱。2019年1月,谢某前往兴国充当谢某甲的司机,并帮助搬运反应釜等制毒工具,还将自有车辆留下用于运输麻黄碱至自家养猪场存放。事发后,办案人员在养猪场查获检材麻黄碱、氯代麻黄碱14桶及部分制毒工具。经鉴定,查获的制毒物品内麻黄碱及氯代麻黄碱的含量在微量至91.9%不等,折合麻黄碱数量已达国家规定的量刑数量标准。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麻黄碱仍提供便利和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但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期间所犯他罪一并判处,决定对谢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赃款六万元。



普法时间

部分毒品犯罪量刑数量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毒品是危害社会一大毒瘤,给社会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帮助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请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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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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