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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让行?处罚!道歉!
近日,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出警过程中,一辆小型轿车在前方行驶,拒不让行,消防员多次鸣笛喊话警示后,小轿车驾驶员仍不予理睬,严重阻碍了消防救援速度。
救援行动结束后,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向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并提供了小轿车阻碍消防车行驶的违法行为视频资料。
接警后,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传唤,9月20日,阻碍消防救援车辆的当事人黄某来到县交警大队,其对当天拒不避让消防救援车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依法对其相应处理。
事后,黄某主动来到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90条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扣3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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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余干公安
编辑: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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