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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被立案调查!江西发布通告:严查!

新法治报 2023-01-13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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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长林路顺心大药房高价售卖体温计,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检查发现该药店售卖的玻璃体温计(扬子牌)价格平常为5元/支,但从12月16日以来售价调高到20元/支,售卖价格和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前期的价格和进销差价率。

经查明该药房所售卖的玻璃体温计(扬子牌)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商品售价,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

新冠疫情防控新十条优化措施

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


近期

江西省药监局联合省公安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

《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

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明确全省各级公安、市场监管

和药品监管部门

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1

一、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特别是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相关药品和新冠病毒疫苗等,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侦办。
2

二、依法严惩制售伪劣防护物资、核酸检测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产品等医用器材,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办。
3

三、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购进渠道来源不明的疫情防控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部门要严查“地下窝点”无证生产疫情防控类药械;严查获证企业非法收购“白板”(无包装标识)医用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进行加工的行为;严查在未经批准的场地或委托无资质企业生产疫情防控类药械;严查生产、销售未取得国家注册证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严查从非法渠道购进或购进来源不明的疫情防控类药械。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四、依法严惩哄抬价格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防疫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办。
5

五、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涉疫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办。




对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和药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级职能职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通告》指出,打击违法犯罪需全民参与,请全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全省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关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管、药监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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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药品监管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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