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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法院判了!

新法治报 2023-09-22

据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拐卖人口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被告人贺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伟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李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伟(时年5周岁)在家玩耍时,被贺某奎、王某元二被告人诱骗至四川省筠连县。后被卖至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案发后,李某伟亲属寻找未果。2022年1月,通过 DNA比对后,李某伟与其生母相认团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伟和他的手绘寻亲地图
此前报道:
5岁时从云南昭通盐津县被拐至河南开封的男子李某伟(本名黎方富),33年后通过手绘地图找到妈妈,此后返回昭通盐津县生活。李某伟被拐卖一案于2022年12月14日在昭通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
记者从现场直播获悉,该案一审择期宣判。庭审上当年曾参与拐卖李某伟的人员贺某奎和王某元对其道歉,李某伟说自己并未接受。
直播显示,法院门口还有不少寻亲家长赶来,对着镜头描述自己丢失孩子的特征,希望能扩散寻子信息。直播中,李某伟表示,自己电话通知了妈妈此次庭审消息,并将去往父亲的墓地祭奠,将这个消息也告诉他。
李某伟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提到,1989年12月初,贺某奎至盐津县牛寨乡新华村银厂坝留宿于被害人李某伟(时年5周岁,原名黎方富)的叔叔家,准备将李某伟偷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以500元卖给王某愉(已死亡,曾用名王某渝)。
1989年12月5日,贺某奎见李某伟在家玩耍,便将李某伟诱骗至李某伟家背后的公路边,被告人王某元受王某愉(渝)安排骑自行车到该公路边,三人共乘一辆自行车到筠连县,在筠连县城将李某伟交予王某渝,李某伟后被卖至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
李某伟告诉记者,自2022年5月回到老家后,他一直和母亲留在当地,曾经的老房子已经不复存在,为了生活,他做起了直播带货,帮助推销盐津本地的土特产。

内容来源: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编辑: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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