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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返还冷冻胚胎,法院判了!

新法治报 2023-09-22

一枚胚胎

承载着夫妻双方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

冷冻在医院的胚胎

当事人可以要求医院返还吗?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妇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被告医院进行助孕治疗。经与医院协商,张某及李某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签约治疗协议书》。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医院支付了诊疗费,并开始接受治疗。获得可移植胚胎3枚后,医院对3枚胚胎进行冷冻备用,同年10月及11月院方分两次移植胚胎各1枚,张某均未受孕成功。此后未再进行胚胎移植,剩余冷冻胚胎1枚1管至今存放在医院处保管。由于张某受孕未成功,双方签订了协议终止确认单。对剩余冷冻胚胎,张某决定更换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便与医院协商返还胚胎事宜。


张某

你们医院两次移植胚胎都没有成功,还剩下一枚胚胎,你们返还给我,我要换家医院进行手术。


医院方

冷冻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严格的技术条件限制和法律法规约束。医疗机构有相应设备、技术、制度流程等保证冷冻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转运可能会对胚胎带来风险,我们拒绝返还


双方交涉未果后

张某遂诉至东湖区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

委托其保管的1枚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


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首先,原告夫妻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双方精子卵子的结合,包含夫妻双方的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夫妻双方对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


  • 其次原告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并不能成为医院拒绝返还的理由;


  • 再次,冷冻胚胎在转运和存储过程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释明, 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时会采取相关措施,并自愿承担冷冻胚胎转运和存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明确表示不会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继续孕育胚胎。


综上,东湖区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张某返还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一枚。宣判后,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当事人双方均息诉服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内容来源: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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