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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盐价,最高罚款500万元!

新法治报 2023-09-21

目前,我国的产盐量

完全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生活需求

民众请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


连日来江西多地发布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通告

严查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



南昌





8月25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称,近日,受热点事件影响,南昌市部分商超、农贸市场存在消费者集中购买食用盐的现象。该局提醒,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果哄抬食用盐价格最高罚款500万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类商超、农贸市场、农产品及粮油批发市场应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信息,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用盐及相关生活物资的销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南昌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巡查,密切关注食用盐等相关物资的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告诫函》中明确表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赣州




全市各食盐经营者:


近日,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入海洋影响,引发部分民众囤积食用盐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用盐价格平稳有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食盐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和行为自律,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食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食盐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


温馨提醒:目前,我国的产盐量完全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生活需求,民众请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切实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吉安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通告


各食盐经营者:


 为进一步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1.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2.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内容来源:江西政法综合

编辑:熊   玮

校对:王小明

复审:焦   芳

审签: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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