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堰买房的快看,市房管局发布重要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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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养老金”,
是为了保证人民“老有所养”,
那你知道,
房屋也有“养老金”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常被称为“房屋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在我们购房时都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前多由开发企业代收代交,
但在实际操作中,
少数开发企业侵占代收的维修资金,
严重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现在好消息来了
我市房管局出台新规
这笔钱以后由我们自己来交了
再也不用担心会被开发商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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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自行交存,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市房管局表示,出台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由开发企业代收代交,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一次性收取全部维修资金,保障了房屋维修期满后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但是,近年来,由开发企业代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市信访局、市房管局收到多起市民投诉,由于开发企业侵占挪用代收的维修资金,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证,造成小区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时无资金维修。
案例一:
市民张女士家住苏州路,早在2015年便搬进了新买的房子,3年过去,不动产证迟迟未能办下。询问得知,先前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及时交入专户,造成不动产证无法办理。“当年交房的时候,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向我们收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在到了办不动产证的时候,才知道开发企业根本没把这笔钱交上去。”
案例二:
今年7月,省信访局督办案件,接到60余名业主代表投诉: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方国际园”小区,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但因开发企业挪用业主房屋维修资金,至今未交入维修资金专帐,导致该小区公共设施(两部电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和不动产登记证无法办理,造成群众上访。
案例三:
今年8月,省纪委、省信访局督办案件,接到业主们联名投诉: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收取了业主维修资金,到了办理不动产登记阶段,开发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未能交存于专户,导致不动产证无法办理,造成群众上访。
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部分开发企业恶意侵占、随意挪用其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极大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群体性矛盾。所以,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势在必行。”
为从源头杜绝发生维修资金被侵占的可能性,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市房管局结合实际,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建立由购房人自行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的新机制。
按照新规
自今年9月1日起
据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机制适用范围包括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郧阳区和各县(市)。
按照工作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屋时,必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时限、方式等情况在售楼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一次性告知购房人,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今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收取购房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市房管局已成立专班,近期将对城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维修资金专项检查,摸清底数,分类处理。
必须在30日内划转到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太好啦!
老百姓再也不用担心这笔钱被侵占啦
快来看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流程
交存流程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网签合同,按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打印《十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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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持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到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维修资金窗口或农行各网点自行交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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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手续后,购房人可按提供的领取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网点办理交存业务的发票可免费邮寄。
据了解,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现场查询小区及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如发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监督举报,监督热线:8110812;咨询电话:8660400。
各位伙伴们
事关我们的居住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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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楚网记者 郝梦 通讯员 李靖
责编/元元 终审/郭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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