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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十堰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启动!改革范围和补贴标准都在这

秦楚网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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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啦!

昨天,十堰正式公布

 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政策

  改革范围、政策标准都在这里


27日下午,我市召开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宣布解读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相关政策,安排部署全市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工作。


改革完成时间明确

会议明确:

  • 市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要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

  •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公车改革要在12月底基本完成

  • 各县(市、区)企业和市属企业子企业要在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分两类组织实施

据了解,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将分成两类组织实施:

  • 一类是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 另一类是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这两类单位的改革范围、政策标准等存在不同之处。


27日,在我市召开的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上,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十堰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文件。十堰晚报秦楚网记者围绕市直企事业单位参改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哪些公车要取消?

哪些公车可以保留?

取消的公车咋处理?

快来一起看看↓↓


市直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改革范围、政策标准


市直企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包括哪些?


市直事业单位

为市委、市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以及市直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上述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市直企业单位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市直企事业单位车改如何推进?

市直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率达标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单位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保留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市直企业单位

改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车改后交通补贴如何发放?


市直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及管理使用可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及事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经费渠道按单位现行资金保障方式不变。


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以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为补充,保障参改人员正常公务出行。


除职务级别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可参照市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他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及采用其它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不变。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市直企业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按相关标准适度发放。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度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网络配图


哪些车辆可以保留?

市直事业单位

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教学科研、城市管理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单位实际用于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车辆纳入业务用车范畴,不足部分由市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予以保障。保留车辆全部纳入编制管理,配备管理使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涂装专用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保留业务用车数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不得保留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车辆。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前,原则上不得新增车辆;改革完成后,保留车辆总数原则上应少于改革前实有车辆总数。


市直企业单位

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企业一般公务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等用车)数量核定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办法执行,即企业集团本部在岗员工100人以内的核定1至2辆,每增加100人增加1辆,但不超过5辆。


保留车辆从企业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公务用车标准折旧后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新购置的轿车型公务用车购车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商务车型公务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网络配图


取消车辆如何处置?

市直事业单位

各参改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处置要求,参照党政机关取消车辆处置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将取消车辆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市直企业单位

对于取消处理的车辆,由企业选择具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理基准价,向社会公开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上缴企业财务统筹使用。


企业应将取消车辆的台数、评估价格和拍卖价格,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网络配图


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市直企事业单位根据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对非在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可采取转岗辞聘等多渠道安置。对确需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档案转接和社会保障接续工作,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企业单位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出台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印发《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据悉,此举旨在稳步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今后,在十堰城区,东以市区辖区为界,南至大川镇、茅塔乡政府,西至张湾区柏林镇政府(西南至西沟乡政府、西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至十堰高铁站,在面积约440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务出行可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在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和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前提下,从严确定。

➤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每月报销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当月超出的,年度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总额度不得超过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度。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使用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已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区域外公务出行可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在市级党政机关混岗使用或临时借调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

➤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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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楚网记者 徐正国 通讯员 明亮

编辑/元元  责编/晓芳  终审/郭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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