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高层的十堰人注意了!这事儿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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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单位起草了《十堰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9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政科。
传真:0719-8651951
电子信箱:345059602@qq.com
通讯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路20号,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政科(312室)
邮编:442000
2019年11月27日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按照统一计划、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供水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营维护费用开支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委托经法定授权的水质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每月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配备专(兼)职人员,至少每季度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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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润 责编/关尔 终审/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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