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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传】明天!就在明天!包头第三批公租房开始摇号啦!你可以申请吗?

2017-04-11 包头日报

铭峰家苑公租房分配明日公开摇号


我市第三批政府主导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铭峰家苑)分配摇号仪式定于4月12日上午在一机文化宫举行。

本次公租房配租放开了户籍地限制,共有600余户家庭提交了申请,经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旗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严格履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共有487户申请家庭符合摇号配租条件

铭峰家苑保障房项目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 位于青山区银海路以东、110 国道以北,由隶属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的市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共配建公共租赁住房504套,首批配租公租房128套,租金按照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5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

为确保配租工作的公正、公平,提高分配环节的透明度,体现以人为本,机会均等的原则,本次配租采取公开电子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做到全过程公开,阳光操作。即通过电脑摇号从487名申请人中随机摇出128名,以电脑摇出的自然排序号作为申请人选择房源资格顺序号

凡本次未摇中号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未发生变化,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可直接参加下一批铭峰家苑公租房的摇号配租。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摇号配租过程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全程参与、纪检部门跟踪监督,公证部门对摇号全过程及摇号结果进行公证。摇号现场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符合配租条件的487名申请人参加,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摇号结果在摇号现场及包头房地产网的“包头市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布。


新闻加点料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群体主要包括包头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包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及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我们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阳光操作程序,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最后由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复核和入户抽查,重点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户籍、提供担保人等情况进行审核,最终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人群可以优先选择房源

对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劳模、英模、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可以优先选择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

(一)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以下住房;

(二)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次配租的实际房源面积如与《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租标准不符,可选择接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摇号程序监督

(一)摇号过程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全程参与现场监督,纪检部门跟踪监督;

(二)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规定

在房源供小于求的情况下,采取电子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信息库。

对本次未摇中号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未发生变化,则不需要重新申请,可直接参加铭峰家苑公共租赁住房下一批的摇号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续租规定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满后,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公共租赁住房换租规定

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工作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住房面积或位置的,可向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细则的申请程序规定执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承租人采取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理规定

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所承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在原承租人死亡后10日内重新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家庭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所承租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取租金。

(五)过渡期限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取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 《包头日报》(2017年4月11日)A05版

转载注明:来源包头日报微信平台(Baotou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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