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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了!

朱琳娜 上海证券报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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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如下:


一、部分原告已就债券违约事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获得生效裁决,部分原告已就债券违约损失向五洋建设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得确认,故对于该两部分原告,驳回其对五洋建设的起诉;


二、确认未申报破产债权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2.5亿元债权。未申报破产债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洋建设交回债券,五洋建设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未申报破产债权原告所持有的债券;


三、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已申报破产债权原告总计4.9亿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设对已申报破产债权原告的总计4.9亿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对已申报破产债权原告的总计4.9亿元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1万元,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连带负担,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连带负担。


“在该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杭州中院指出。


杭州中院表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具有突破意义


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就市场颇为关注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杭州中院认为,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许峰认为,该案的一审判决在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上有了较大突破,其对于后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意义重大。


作为五洋债的承销机构,德邦证券2019年11月11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2019年1月22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


 “此前证监会已对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中介机构大公国际、锦天城未受处罚。而对于未被处罚的中介机构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法律认定争议较大,先例很少。”许峰预计,后续类似案例会越来越多。


他表示,在新证券法颁行的背景下,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件中的中介机构责任会连接突破,以往机构不被证监会处罚就不会产生民事诉讼或赔偿责任,未来这类状况将会改变。


全国首例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实践引关注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五洋建设、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成为共同被告,被要求对8.1亿元的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3日至4日,“五洋债”虚假发行案件在杭州中院开庭,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参加代表人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2020年3月13日,法院在官方微信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在该案中,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该案既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本案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预计,此次五洋债案一审判决后,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或多方都将一定会上诉至二审法院,而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或将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决。


编辑: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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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陈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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