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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买港股就亏了170万!这个投资者把营业部告上法庭

孙越 上海证券报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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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互通渠道买港股在近期不断升温,但看上去很便宜的港股可以无脑买吗?不妨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投资者郭某因为广发证券某营业部经理“推荐”,第一次买港股就大手笔投入近500万元,亏损170多万以后,愤而将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该营业部表示从未进行个股推荐,只是在郭某咨询如何购买港股及对市场行情有何看法时进行答复。投资决策由原告自行做出,投资者应该自负风险。


双方各执一词,就买卖港股后亏损一事三度对簿公堂。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呢?


看了眼“基本面”就重仓


回顾案件的经过,原告郭某称,2017年初,营业部经理罗某向他推荐下载炒股客户端,并展示了一些股票,不断向原告阐述投资回报如何可观,并向原告推荐港股“天津港发展”股票的相关数据。


当时罗某手机上显示“天津港发展”股票市价是1.5港元左右,净资产为4.098港元。依据该数据,郭某认为该股票确实值得投资,于是在2017年4月13日和4月16日买入“天津港发展”的股票,合计人民币499.54万元。


郭某购买股票后,“天津港发展”一路下跌。



郭某认为按照他之前看到的公司净利润和收益率,股票不可能跌这么多,于是去查询公告,但手机平台显示无法查阅。2018年4月,郭某才从罗某的微信中,得知该公司年报、资产重要信息、周年大会等信息。


经过比对两个信息不一致,郭某认为罗某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并有虚假陈述行为,以致自己做出错误的判断,误买“天津港发展”股票,要求赔偿股票损失172.19万元。


营业部称客户自行买入


广发证券某营业部表示,从未向原告推荐涉案股票,仅在原告咨询如何购买港股及对市场行情有何看法时进行了答复,股票为原告自行买入。而且,营业部经理罗某未有隐瞒上市公司信息的行为。手机客户端平台的其他功能展示了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且上市公司的公告均为市场公开信息,原告有渠道获取。


该营业部认为,原告仅仅依据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两项财务指标即判断某只股票是否值得投资并最终导致亏损,是市场波动以及其自身考虑不周所造成的。员工的数据展示行为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上述数据与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根本不构成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自行从港股中挑选出涉案股票并自行在手机上操作买入,所有的股票买卖行为均由原告自行完成,盈亏也应自行承担。被告作为证券交易平台,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是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信。最终,驳回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后,郭某不服从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随后,郭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次被法院驳回。


购买港股需厘清交易规则


投资者郭某起诉主张的事由还包括自己不能直接购买港股,只能通过被告进行购买,而被告在手续不完善之前,无权为原告进行购买,被告为原告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


郭某认为,购买港股的前提是购买前20天内每天交易额不得少于50万元。自己以前没有这些交易额,被告为达目的,违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港股购买。而且,电子签名的前提是签署纸质电子签名告知书,原告从未签订过纸质电子签名告知书,原告无权操作。


广发证券某营业部则表示,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开通深港通交易权限,其所称的“购买前提”已经不符合当时生效的交易所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生效时间直至2017年7月1日。其中第六条规定,“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而非要求购买前二十天内的交易额。


该营业部表示,原告郭某开通时账户内资产超过了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所有操作均合法合规,且原告已自认自己操作购买股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在阅读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并经过确认后,以电子的形式签署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并开通港股通业务。电子方式签署有关文件达到的告知效果与纸质形式相同,因此,电子方式签署文件也是法律允许的,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受访专家指出,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郭某对投资港股较为生疏,简单的将投资A股的经验套用到港股,此中风险不言而喻。


编辑:朱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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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赵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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