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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中小投服中心成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马婧妤 王红 上海证券报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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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证监会今日发布消息称,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下称“登记公告”)。


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


康美药业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登记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被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确定了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广州市中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这意味着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参与此次诉讼。业内人士称,该诉讼参加方式,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根据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格投资者未按期书面声明退出别代表人诉讼的,就将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小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


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登记公告期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15日内,向广州市中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标志性事件体现“零容忍”态度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同时,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证监会表示,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据悉,证监会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再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据介绍,赋予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制度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旨在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上述负责人介绍,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坚持公益化、科技化,希望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编辑:朱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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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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