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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指引发布!被否、撤回项目二次申报将再迎现场督导

徐蔚 上海证券报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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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入口关”,加强监管维度的事先“质量抽查和测评”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这是深交所认真贯彻新证券法要求,健全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保障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的有力举措,也是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规范现场督导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落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益探索。


记者注意到,指引明确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督导要求:因督导撤回项目重新申报,如该项目在督导组进场前申请撤回,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同时,指引规定: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仍可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被否、撤回项目二次申报将再迎现场督导


《现场督导指引》规定了现场督导对象、确定标准和终止情形,保荐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重新申报项目的后续监管,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


《现场督导指引》具体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及其确定方式。现场督导以保荐人为主,可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督导对象由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产生。


二是明确被否项目与撤回项目重新申报的现场督导要求。被否项目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因督导撤回项目重新申报,如该项目在督导组进场前申请撤回,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明确参照执行范围。除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公司转板保荐业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也被纳入现场督导范围。


四是明确继续审核情形及对撤回项目的监管要求。对经过现场督导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项目,继续推进审核程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仍可按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推进现场督导工作制度化


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结合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实践,推进现场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做到公开透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明确督导适用范围、督导方式、督导时长、结果运用等市场关注焦点,健全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推动构建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盯紧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通过监督检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


三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要事项,提升监管精准度和靶向性,确保现场督导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现场督导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推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机制安排。截至2021年4月30日,深交所共组织开展44个现场督导项目,已实施现场督导的IPO项目约占IPO申报项目总数的7%,与审核问询协同联动,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好市场入口关,进一步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共同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朱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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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监制:浦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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