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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报告一文回顾建党95年来国企党建制度建设之路,收藏了

2016-07-03 国资小新



《国资报告》梳理中国共产党95年的历史发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直是党领导下的新政权面临的重大课题。这其中可以分为“六个时期”:1921—1949年,党建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孕育;1949—1966年,党的领导体制以及建设在曲折探索中前行;1966—1976年,“十年动乱”,企业领导制度和党的建设出现混乱;1976—1988年,文革结束,利税改革,党的建设在反复中不断提升;1989—2012年,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012年至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国企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成立95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风雨如晦的年代,在岁月如歌的时期,在春潮涌动的时代,团结带领人民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书写了人类发展史上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丽史诗。

作为史诗的重要篇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直是党领导下的新政权面临的重大课题。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历程中,伴随着党对国有企业的历史沿革,不断以制度建设推动党建工作,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喜迎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全面梳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以及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于新时期开展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时期 11921—1949年
党建制度在企业发展中孕育


公营企业最早出现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雏形。直到建国之前,根据地企业都是坚持党领导下的经济工作原则,以生产为中心保证革命胜利。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公营企业建设过程中就形成了“三人团”制度。在“三人团”制度时期,根据《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和《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厂长“对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之权。”“三人团会议由厂长召集,会议上发生争执最后取决于厂长。如支部或工会不同意厂长的最后决定,仍须执行厂长的意见。”这意味着厂长是国有工厂的负责者。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这一原则得以持续和加强。

在1943年3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工厂工作会议上,张闻天强调“在工厂内部,厂长代表政府,集中管理工厂内部的一切,凡有关生产上的一切问题,他均有最后决定之权。”

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第七条中规定:“管委会以厂长(经理)为主席,管委会的决议,以厂长(经理)的命令颁布实施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多数委员通过之决议,如厂长(经理)认为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经理或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 

在这个时期,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全体党员和全体职工贯彻厂长在生产经营上的决定,克服困难和障碍,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对陕甘宁边区公营工厂职工工作的指示》中曾指出:“工厂党的支部和职工会,不得干涉工厂生产计划和行政管理事宜”,“有关生产行政问题制争论,厂长有最后决定之权。支部和工会与厂方,均保有其本身工作之独立性。”邓发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直属公营工厂会议上做的《论公营工厂党与职工会工作》讲话中也指出:“支部不得干涉厂长行政,但有责任经常向厂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这一时期中央出台的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经济工作作出的规定,有关企业党建的相关制度法规极少。但整体上,由于所处的战时环境,决定了对企业党的建设的探索条件善不成熟。 


第二时期:  2

1949—1966年

党的领导体制及建设在曲折中探索前进


工业生产的逐渐恢复,党中央对建立新的国营企业领导体制越来越重视。有两种体制具有代表性,分别是在华北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在东北实行的厂长负责制也就是所谓的“一长制”。

1951年5月,东北城市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在国营厂矿“生产行政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

1951年6月,华北局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最后形成了《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华北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提出“在工矿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一律经过工矿企业中的党委讨论通过,做出决定,分工进行……厂长对生产管理和行政业务负完全责任……厂长对同级党委负责。”

1955年4月6日,刘少奇同中南地区各省委负责人的谈话中提到一长制。他说“所谓企业中的一长制,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并不是对立的,不是说一长制就是家长领导、个人独裁,他说什么都算。军队的经验很可以学习……设立党委的目的,是为了使一长制搞好一些,而不是搞坏一些。”

不久之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1956年2月15日,毛泽东在听取电力部门汇报时着重谈了一长制。他说:“你们为什么对‘一长制’那么感兴趣?党委领导就不好?党委的集体领导无论如何不会妨害‘一长制’。可以找两个厂子分别试一下看,一个是‘一长制’,一个是党委集体领导制,看后者是不是一定就搞得那么坏。”在2月16日听取第一、第二、第三机械工业部汇报时,毛泽东再次批评了“一长制”。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这是党的正式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在中共八大上通过的党章中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这是党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1961年通过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又进一步指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 这些规定,对于坚持党在企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发挥企业领导者的积极性起了指导性的作用。

1965年7月,在总结1961年以来各地实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重新修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形成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的草案和修正草案是党在企业领导体制方面的一个重要文件,它较为全面的规定了企业中党、政、工三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这一时期,围绕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以及党、政、工的职责和权限,党中央进行了不断的探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时期:  31966—1976年
“十年动乱”  企业领导制度和党建出现混乱




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主线。在这十年间,整个社会生活全面政治化,企业几乎也成为了一种政治工具。“文革”期间,企业的领导体制受到破坏,革命委员会取代党的组织领导企业。企业党组织被架空“靠边站”,“革命委员会”不能按照企业的自身规律来治理企业。

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政治动乱以及由此造成的武斗而受到广泛冲击。“文革”中后期,各地武斗基本上得到控制,企业党组织生活得以恢复,党组织重新掌握了企业各项工作的领导权。但是,企业党委书记和“革委会”主任往往由一个人担任,所谓的党委集体领导实际上变成了党委书记个人说了算。

在这个时期,由于历史环境影响,企业领导体制的政治色彩越来越浓厚,没有给企业党组织以准确的定位,削弱了对企业党建的关注,也影响了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四个时期:  41976—1988年
 利税改革  党建在反复中不断提升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党中央开始拨乱反正,进行恢复性整顿,中国的国民经济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在企业的领导力量被严重削弱的状况,中央重新强调党委集体领导的重要性,杜绝 “一长制”。

1978年4月,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指出:“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求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的责任制”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确定下来。

1981到1982年间陆续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三个条例。在肯定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的基础上,要求“党委对企业生产行政的领导要抓重大问题,不要直接指挥生产和包揽行政事务。……要支持企业行政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支持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厂长的指挥。”

1983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对国企领导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党委对生产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厂长对生产行政的全面负责之间,事实上难以做到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党委领导而不负责,厂长负责而不领导。企业容易回到无人负责、无权负责的状态。

1983—1984年实行利税改革后,国有企业不再向国家上缴利润,而是以税的形式向国家上缴税款,在税务关系上承认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样,都是市场的主体。这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奠定了法理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在全国工业系统内广泛实施厂长(经理)负责制。《决定》要求企业中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1984年5月通过的《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一规定是工业企业法单独的一条,足见中央对厂长负责制的重视和厚望。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政策和法律的出台,给厂长(经理)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1986年9月15日中央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国企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做出系统阐述和明确部署。一是明确国企党组织地位,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二是明确企业党委的选举产生方式及五项主要任务。三是明确企业党委要履行好保障监督、教育管理党员以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职能。四是明确党委和职代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1987年8月,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工作会议。此后,厂长负责制开始全面推行。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国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报告指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1987年11月1日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中心地位。

但应该注意到的是,厂长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党组织无力监督和无法监督的状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削弱。

对此,1988年9月30日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1988】9号文件),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做出全面部署:一是强调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指出要从继承和创新两个方面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三是要建立在厂长(经理)全面负责下的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体制。


第五个时期: 51989—2012年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党组政治核心作用


针对厂长(经理)负责制确立以后,企业党组织建设滞后,党的工作被弱化,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无法具体落实的情况,中国共产党继续探讨企业的基层建设问题。江泽民指出:“现在我们党中央有必要要求企业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这与《企业法》规定的厂长负责制并不矛盾”。“党是政治领导核心,离开了组织领导、思想领导、那个核心就是空的”。

1990年12月,中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在企业内部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在企业的作用是把握方向,厂长(经理)对日常的经营管理负责,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继续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为加强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党建提出了新的要求。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百家国有企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始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行等各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规程,标志着国有企业进入了公司制的新时期。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正式下发。内容包括“认清形势和任务,增强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进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等。

1998年7月7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解决企业改革深化过程中出现的国企党建问题。通知要求,“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与企业改组、改制同步进行;在破产企业和改组企业中,党组织要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

1999年9月29日,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依靠工会、共青团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1999年12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方针,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国有企业党建问题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04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针对国有企业党建环境和条件的改变,对央企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有效探索,对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了重要作用。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09年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习近平在出席会议时强调,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阶段,越是这样的时候越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越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越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个时期:  6

2012年至今

全面从严治党  不断提高国企党建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

在这一布局的指引下,中央和各地启动了覆盖广度、深度前所未有的巡视工作。巡视结果表明,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严”是共性问题,部分国企的形势则更为严峻。

在部分国企,由于党建工作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党务工作者不受重视,往往被迫安于现状,难有大的作为。甚至“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部分国企基层党组织连班子都配不齐,组织制度形同虚设,长期不开展党组织活动。除了交党费,普通党员感觉不到党组织的存在;除了自上而下的“规定动作”,群众也不知道党在干什么。

对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提出,既要充满自信看到国企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又要直面问题,找出病灶、举一反三,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最根本的是加强党的领导。要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引导国企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特别坚决地反对私有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也是最根本的保证。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对新时期国企党建工作的要求,2013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

其后,中央又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应该说,这两份重要文件是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尤其是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若干意见》,针对新时期国企党建工作中存在具体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也提出,坚持管资本必须管党建,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工作的考核,既要考核经济效益,也要考核党建工作,要建立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向国资委党委报告党建工作制度用考核传导压力、激发动力,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建职责。

应该说,当前国企国资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贯彻落实好以《若干意见》为代表的相关文件,落实好中央领导对党建工作的全新要求,探索新时期加强国企党建的方式方法,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显得极为重要。

内容来源:国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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