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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开就没正义:公开与公正的博弈

2015-09-08 吴进启 法律读库


作者吴进启,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公正之魂,是抵御不公正最有力的武器,它也使法官自身处于被监督状态。 ――杰里米.边沁


近日,法律圈热闹非常: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的一篇论文引得法官“抱团反击”; 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两高两部”联合召开,被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律界同仁神采飞扬,一片欢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中的37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又让律师们顿时清醒许多。


窃以为,支持律师队伍在依法治国中的积极作用的最好途径是,实现全方位、彻底的司法公开。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若能真正做到全面的司法公开,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结合学者论及的美国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来对比分析我国司法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公开


司法是帮助人民守住最后的一道防线。公开的价值在于,那些没有实际参加审判的人可以放心地认为,公正性的标准得到了遵循;秘密的司法审判将会威胁自由,密室无公正容身之地;审判是公共事件,审判室内发生的事情是公共财产;不得禁止新闻媒体报道审判室内发生的事,审判活动一旦公开进行,就不得禁止媒体报道。这些都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


审判公开也是我国司法审判确立的一项原则。公开审判中的公开其本义是向社会大众公开,不是仅向走进法庭的人员公开。在我国刑事审判中 53 28714 53 15262 0 0 1425 0 0:00:20 0:00:10 0:00:10 2910 53 28714 53 15262 0 0 1350 0 0:00:21 0:00:11 0:00:10 3457出现辩护律师因庭审录音,而被司法拘留的情况发生。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录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问题在于司法解释这条规定的正当性何在?是否有违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是公共事件,审判室内发生的事情是公共财产,如果认同这一理念,法院是否有权自己做出这样限制性的成文规定。庭审活动所应限制的行为,应当以是否妨碍法庭的庭审活动为限,公众有权了解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对法庭审判活动不产生干扰、影响的行为,似不应当被禁止之列。在美国,联邦及各州法院尽管对庭审直播录播问题立场态度各异,但法庭开庭都有录音,每周会在网站上公布本周的庭审音频记录。我国各级法院能否借鉴他国经验,将法庭制作的庭审录音提供给诉讼参与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讲:中国最近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称之为“带着情绪立法”。其实,发布司法解释又何尝不是如此,正是由于所谓“死磕派”律师在一系列刑事案件中“死磕”法庭、法官,并借助电子媒体传播庭审情况,促成了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三)的出台。个人认为以司法解释条文的形式出现此种禁止性的条款,将会对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


二、文书公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判决书内容全部公开,同时,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文档也一并公开,公众可随意查询。


我国的文书公开目前还仅限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与裁判文书相关联的起诉状、辩护词等文书文档,公众还不能上网查阅。因此,我国目前的文书公开方式称不上是全面的公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若能将(以刑案为例)控方的起诉书,公诉意见,辩方的辩护词与裁判文书一并公开,公众可以全方位了解案件事实,加强对控、辩、审三方的社会监督,有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三、监督公开


在美国,法官是最令人尊敬的职业,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他们是正义的化身,是护法的使者。法官的高大形象来自于自身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在美国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十分严格,联邦及州最高法院都设有类似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如果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问题,就由职业道德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依据有关惩戒规定进行处理。


法官虽然享有崇高的地位,但并非美国法院的审判不可质疑。法院的审判也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如来自新闻媒体、律师、公众、刑事案件当事人、法学教授、法学院学生、法学评论者及法律社团等的批评。美国法律界认为,司法独立并不拒绝批评。有批评自然就存在合法的批评与违法的批评。美国法律界还认为,法院不得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如果法院回应批评,不仅会有损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而且会引发其他问题。相应的,为了避免法院沉默不回应批评带来的危机,美国律师协会、司法官协会等机构会采取行动,回应对法院的攻击,消除对法院不公正批评的影响,但不会阻止、打压各种批评、评论。


在我国,司法公信力还有待于提升,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还有待于加强,目前中国法官还不具有美国法官那样高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权威、赢得社会尊重,需要司法者自身建立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勇于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阻止、打压、反驳社会上的批评声音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日前,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上发表论文,从学术角度对三级法院的“任性”判决进行批评,引得法官“抱团反击”,在法律界引发一场论争。首先要讨论的是,对法院的裁决可否评论?对法院法官能否批评?美国法官享有崇高的地位,但美国法律界认为,司法独立并不拒绝批评。我国法院法官、法院的裁决为何就批评、评论不得?其次,见到了许多批评孟勤国教授的文章,但还没有读到一篇文章是从案件事实、法律、法理层面反驳孟教授的观点。各方只是为驳而驳,为争而争,一场论战无果而终。


最后,我们听一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新闻报道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批评法院工作方式及法官所作裁判的权利。反对和批评的权利是民主化进程中的一部分,从长远看,它有利于司法透明和树立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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