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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判决书错在何处(深度好文)

2015-09-23 王勇 法律读库

作者: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王勇(江苏苏州市检察院)。。


“彭宇案”如同一个神奇的符咒,每次国内道德问题引发舆论争议时,“他”就会浮出水面,作为一个靶子,供全国人民抨击。待抨击结束,舆情消退,“他”又悄然推至幕后。在街头巷议中,“事实本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变成了路”。很多人想评论的,不过是自己需要的事实,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裁剪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每年纷纷扬扬的评论中,少有人关心真相甚至判决书的原文,抨击者大多按照自己的臆想、残言断章甚或是传言中事实,直抒胸臆,将这盆脏水泼在那个“挨千刀的南京法官”头上后,就感觉找到了冤头债主。


最近,“淮南大学生小袁自称搀扶老人”引爆舆论后,“彭宇案”也果然不负众望,又适时浮出水面被大家抨击。


但是,这份“挨千刀”的判决书是不是就如同微信上每年都被广泛转发一次的《南京彭宇案和比利时布鲁塞尔判决----探讨愚蠢的南京法院与比利时伟大》一文所述,是“道德滑坡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一、判决书写了什么?


冗长的判决书绝非三言两语能说清,但是绝没有“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这句臭名昭著的话语,判决书认定事实证据分为如下三部分:


1、双方不持异议的事实(或者说可以认定的事实):


(1)事发时,两辆公交车进站,徐老太当时在前一辆公交车处,想乘坐后一辆公交车,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第一个从该门下车。


(2)彭宇下车后,徐老太摔倒,彭宇随即扶起徐老太,待其家人来后陪同老太一同到医院,并留下二百多元现金。


2、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是否两人在交汇地点发生碰撞?


(1)徐老太是如何倒地的?


双方都没说老太是自行摔倒的,因此该案判决书的证据主要分析了撞击后摔倒的情形。


判决书认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2) 彭宇在第二次庭审之前从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引发媒体关注时才提出的这个新理由。


对自己如此有利的核心事实,彭宇为何一直不提?为何到了第二次开庭才说?彭宇没有合理解释。


判决书表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的表述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屡见不鲜,如陈水扁弊案的起诉书中就认为:“(陈水扁的新辩解)若真有于第一次应讯时漏未说明,亦得以书状补陈事实,何以不为而任令外界一再质疑第一家庭之操守?至事隔二月有余,经本署侦讯百余证人,查出吴淑珍夫人长期以来多次提出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之后,陈总统始承认吴淑珍夫人有提出礼券发票以外之他人发票申领国务机要费用来从事另外二件之秘密外交,其第二次说词是否与事实相符,已显有可疑。”


(3)老太太一直称是被彭宇撞到,彭宇在公安机关曾称是被老太太撞到,此后辩解下车时老太太已经摔倒。但是未说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到。

因为彭宇在公安机关的材料与老太太的证言一致。由此带来第二个问题,彭宇在公安机关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证据只有电子档(笔录照片)和誊写材料,电子文档是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制作(注意,此时彭宇还没辩解说自己是搀扶老人,是很久之外的第二次开庭时才说的)


这份电子证据如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则事实即成立,否则存疑。判决书中说“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


判决书中引用彭宇方的辩解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是彭宇方无法解释,在事发后第二天,彭宇尚未提出自己搀扶老人做好事的辩解情况下,徐老太家中为何伪造电子档(照片)?如何伪造证据?如果彭宇认为证据是伪造,为何不要求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有关人员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4)判决书认为各执一词,但彭宇方辩解理由不足的地方:


徐老太在家人到场后,现场并不缺少帮助人手,彭宇为何跟随到医院?


老太太家人在场,在医院看病并不缺钱的情况下,彭宇为什么给老太太二百多元?彭宇说借款,但是首先无借据、见证人,不符合民间借贷手续,如何让他人归还?其次,徐老太家人在场并不缺钱时,有何借款之必要?第三,现场徐老太就认定彭宇为肇事者,现实生活中有没有当事人不找肇事者索赔而找其借款的情形?


故此,判决书认为:“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3、判决结论:“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二、判决书错在何处?


本案判决后尽管引发轩然大波,也在法律圈引发巨大争议,但从技术规范角度,本案的事实证据认定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去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案例所涉相关重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认为“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本次公布的案例,同样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生活经验,比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经验、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同时,在价值倡导上、在教育引导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对社会舆论压力 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wNzYzOQ==&mid=200430772&idx=2&sn=7b5aa06eb9a756d66fb02e1683909925&scene=1&srcid=09223plv5jXveR6XF1DoLD5h&key=dffc561732c22651259073a24cf8d7766d136e66bfe7fb04f231f34f18145d7f52848394d1ba02635db247eccd48f8ff&ascene=1&uin=ODA3MzU2ODA%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f%2Fl9UwR%2Bp27ESnW5FEE9a8CDVnokAw6FazPsuq5RF3I%3D)


被最高法院民一庭领导批评的“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主要应该是指的判决书下面这一段:“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正如傅郁林教授在《彭宇案现象的多维度解析》一文所述,“在彭宇案中,当彭宇在第二次庭审中陷于事实不利地位时,这位出身于网络媒体的小伙子在第三次庭审中引入了媒体监督。而一审法官则乱了方寸——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


三、公开才能促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上的讲话,近日首度全文公开。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他提起了著名的“塔西佗陷阱”:“说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无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以负面评价。”他进而阐发说,“我们当然没有走到这一步,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谓不严重”,“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就会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在彭宇案的发酵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塔西佗陷阱”的影子——尽管自2012年1月开始,南京市有关部门就开始辟谣,最高法院等机关也采用了不同方式公开本案信息,但不仅未扭转舆论局面,甚至辟谣信息本身又成为舆论质疑焦点。回顾本案在舆论上的起起落落就会发现,彭宇“出身于网络媒体”只是该案成为公共事件的诱因,司法机关案件信息透明度低,在舆论上的缺位,才是南京法院成为众矢之的关键所在。互联网时代,谣言止于智者只是一个更大的谣言,谣言止于公开才是可行的路径。两耳不闻窗外事,采用鸵鸟战术等待下一个热点淡化舆情,在三人成虎的新媒体时代,只会固化谣言,让其成为“事实”。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二审调解结案后,司法机关对所有信息保密,导致舆论都认为承认了一审判决的错误,形成了很难扭转的思维定式。


让人欣慰的是,虽时隔多年,司法机关终于可以直面“真相”。尽管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扭转了长期掩耳盗铃的局面。在法治教育薄弱,群众习惯于非黑即白二元化思维的当下,司法机关除了依法履职之外,应该有不可推卸的破冰义务——用更多公开的信息让民众知道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


只有公开才有公正,正如丹宁勋爵讲过:公正来源于信任!希望我们在未来可以做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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