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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党纪首次步入刑事规范

2016-06-22 郭文欣 法律读库

作者郭文欣。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今年四月出台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司法解释,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在又一次翻看中,发现了一个不引人注意,但却有划时代意义的规定。党纪处分作为我国反腐败活动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制度,第一次以对刑罚有直接影响的身份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规范中。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在对“其他较重情节”的解释中列出“(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这一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起刑金额及各档次刑罚的起点计算有重要的影响。在同等情况下,曾受到党纪处分,其接受的刑事处罚会更重。这是我国党纪第一次真正步入刑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中。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法律法规库中输入“党纪”这一关键词,在法律中未能检索到结果,在司法解释中包含该关键字的解释共70件(为统计全面,包含已失效解释),在所有的文件中,党纪都是以“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类似的与刑事处罚相并列、衔接的处罚体系这种角色出现。直接对刑罚产生影响的,此次司法解释尚属首次。


一、党纪入刑,是否合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曾因贪污受贿受到党纪处分作为一种严重情节进入司法解释是合理的。


首先,在我国的反腐败体系中,党的纪律机关是重要组成。其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存在互相衔接、配合的关系。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却是违反党的纪律的。将党纪以这种方式列入司法解释,对严密法网,反对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这也是中央纪律严于法律,将纪律挺在前的一种体现。


二、明确党纪的范畴


此处的党纪并未写明是共产党的纪律,在我国,除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之外还有多个参政党,这些党派的成员有许多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党派机关依公务员法管理。那么当这些工作人员曾受到其各自党内的处分时,是否算作此处的较重情节呢?


从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看,这条规定的出台是适应当下共产党党内反腐形势,理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刑事法律法规之间关系出台的。司法解释所指党纪,应该仅指共产党纪律。


同时在我国一般的语境中,党纪特指共产党纪律,两高司法解释作为刑事实务中的重要依据。对其解读也不能做扩大解释。


三、曾受党纪处分的事实是否可与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


我认为是一般是不可以的,否则等于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降低。


在近些年的刑事实务中,非常多的贪污贿赂行为是纪委先行处理完成,做出纪律处分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在一些案件中,纪检机关对于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仅做党纪处分而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待检察机关发现案情时,时间已过去许久。在这些案件中,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党纪处分已经做出,此时再以曾因同一事实受到过党纪处分对当事人适用严重情节的规定,无异于降低金额标准,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但在另外一种情形下,即当事人被处以党纪处分的贪污贿赂事实未达犯罪标准,但在一万元以上。后又发现了其他构成犯罪的事实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前被党纪处分的事实也应当一并处理,共同计算犯罪金额。此时刑事处罚指向的事实可以包含曾受党纪处分的事实,而适用为严重情节。


四、防止这一制度的滥用


将曾受到党纪处分作为刑事案件严重情节的一种,可以有力打击腐败犯罪,但是在实际适用中,我们应当警惕将这一规定滥用。例如,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在某一人众多犯罪事实中,先以某一较轻的事实对其进行党纪处分,而后在一段时间之后,再将全部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移送,以达到对当事人升格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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