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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条法律能保护法官

2016-07-08 雷小强 UN肉食者 法律读库

按语:针对律师殴打怀孕法官事件,法律读库今日推出两篇评论。



一、王律师殴打怀孕法官?我要说两句!
作者雷小强,浙江义乌市检察院。


我不会像某些媒体、公知、大V会将个别事件随意贴上群体标签,更不会像网喷那样心理阴暗地乱咬狂吠。所以今天我就事论事。某律师殴打怀孕法官事件来源于以下通报:


沭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然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况通报


一、妨害民事诉讼情况


7月6日上午,被告苏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倪士金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律师按时前来开庭,并向我院提交了二被告授权委托书和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2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律师事务所公函落款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开庭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律师认为法院未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如果法院不向其补送应诉通知书,其就无权代理此案。在王浩然律师的强烈要求下,该案法官助理王佳佳依法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6日。然而,王浩然律师认为只有在应诉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与之前发出的开庭传票的日期一致(2016年6月20日)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他的委托授权才合法有效,故拒绝签收,并将手中材料砸向法官助理王佳佳头部。法官助理王佳佳为留存证据,用手机对送达过程进行拍照。在此过程中,王浩然律师用手中材料将法官助理王佳佳用来拍照的手机砸掉于地上,引发附近案件当事人围观。事发后,执勤法警及时赶到现场维持诉讼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随后,我院及时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并与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王浩然律师谈话核实情况。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5名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王浩然律师的谈话笔录予以证实。同时,我院已将所有谈话笔录复印给了王浩然律师。在调查过程中,王浩然律师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妨碍民事诉讼,并拒绝承认错误和道歉。


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王浩然律师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并始终拒绝承认错误。为此,我院依法决定对王浩然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其在2016年7月8日前缴纳,并依法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此通报。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7日


     什么?罚款3000元?明明王律师在法院大庭广众之下殴打法官并砸掉其手机,报警了吗?手机损坏情况估价了没?要是达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标准,岂是一纸通报,罚款3000元可阻却?更恶劣的是居然向怀孕妇女动手!


   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置,想想也能理解。作为体制内的人,有一种委屈叫担当。仅从今年来看,上海某大律在某区法院大闹立案庭,居然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证件以证明其身份,事后还报警称有人冒充法官。幸好,有人将视频传至网上,该大律立即闭嘴。网上视频当即被删除,这样一场赤裸裸挑衅的闹剧,媒体舆论无人再发声。事后不久,吴律师的一条撕破的裤子引起轩然大波,各种檄文铺天盖地,大律抱团疾呼法院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一时沸沸扬扬,甚至还有人称其为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听说还真的换来了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一段视频、一纸通报、一条破裤子,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就是现状!那些言必称法治,标榜公平正义的人啊,你们的双重标准,公心还是私利,我们看得见,看得很清楚!


得知被殴打的怀孕法官开始正常上班忙碌,言称感谢王律师手下留情,母子(女)平安!很心酸!此时,我不禁想起今年4月底,在网上流传一段江西宁都交警执法视频,视频中一名摩托车男驾驶员无证驾驶经多次警告无果公然抗拒执法被多名警务人员联合拖下车并强制摁倒在地。违法者极其嚣张,后该地公安局要求交警向当事人道歉并对参与执法的警务人员进行了处罚。近年来多地发生搧执法者耳光、掀掉警帽、警察执法跪地的事情,长期息事宁人的态度让我们很难再挺起胸膛,挺直腰杆!


当然,王律师的事儿,不能代表律师群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管公、检、法还是律,我们各自所在的群体都有过令人不齿的人、事或者害群之马。我们都痛恨他们,为何要让我们这些还在努力工作的多数人,来背负民众对整个司法的指责?!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判断是非曲直不能游离于法律、事实之外,而做无谓的争论。即使是谴责和揭露,也要有理有据,客观评判,以公正的立场和程序,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说到这,不得不提下雷洋案件,鉴定结论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除了初步认定执法有不当行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捕外,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布,但一时似乎已被媒体舆论贴上标签,盖棺定论。有证据证明警察是滥用暴力吗?有充分论证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为何就不能稍安勿躁,静等查实的情况呢?媒体绑架司法已经不是个例了,有人说舆情无真相,作为法律人,我坚信事实就是事实,也坚信相关司法部门能排除干扰,以专业的精神作出表率!2014年11月24日,弗格森大陪审团作出对威尔逊警官不起诉的决定,开始我想当然地认为存在着种族色彩,但了解大陪审团是通过25天的审查证据而得出上述结论,心中释然。不怕冒着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为何能守住法律、司法权威?


之前一位大要案中队的警员很激动地问我,请告诉我们抓捕制伏罪犯要如何做到“精准”、“无误”?连我们将正在行凶杀人的案犯击毙,都要被著名主持人质疑并对死者报以同情!我们到底要怎样做?我只能沉默!当我们法律人洋洋洒洒地高谈阔论这个构成要件、那个证据体系,弹指间即可套用各种罪名时,我们其实很明白,有些事情我们真的无言以对!这位警员最后的一句话,我很难过,“公、法都中枪了,检还会远吗?”




二、挨打了才知道,没有一条法律能保护法官

作者:UN肉食者。


只有利益的共同体,才有职业的共同体,我实在想不出如果没有共同的利益与价值观念,大家为什么会聚在一起。律师有着共同的利益,所以容易抱团。法官则各自为政,在内部管理上被各个击破受尽约束,在受到外部侵犯时,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沭阳法院王佳佳法官被脾气很大的王浩然律师打了,法院处理结果是罚款3000块,很多法官不满。其实我倒觉得,能罚3000已经不错了。在法院工作过的,谁不知道大部分时候受了委屈都是自己忍了。但是打怀孕的法官罚款3000了事,有两个非常不好的影响,一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会让别人嘲笑,觉得原来打一下给3000就行啊。二是会伤了法官群体的心。现在法院已经内忧外患,人心涣散,出现直接侵犯法官利益的事,组织的态度再软弱一点,只会让大家更寒心。而所谓的感情留人,也就成了笑柄。


我曾经开过一个民事庭,当事人亲自来了——还是律师的重要客户,律师就表现得尤其积极。最后情绪激动入了戏,跟对方当事人对骂。我多次制止,这个律师还攻击我偏袒对方。我刚警告他,他就申请我回避。结果一上午安排三个庭,他这一个就给我折腾到11点多。我去找领导汇报,申请采取措施拘留或者让他具结悔过。结果领导第一句话就让我寒心透了,“做法官要多忍一忍,你还年轻,多向老同志学习。你看人家开这么多庭都没人闹,多想想自己哪里不对,激怒了当事人。”我当时摔门就走了。


后来很多老法官跟我讲他们受的委屈,我才知道黑色的法袍里,鲜艳的法徽下,法官心酸的眼泪也不在少数,只是不为外界所知。很多法官遇到被欺负的事之后,都是打碎了牙忍了。毕竟自己没权利,受了委屈要去找庭长,庭长要去找院长。这样一来,利益分化,屁股决定脑袋。甚少有领导会感同身受你的委屈,都是为了息事宁人。在今天律师比法官抱团,比法官会利用自媒体的时代,一出现问题,领导衡量的总是事情会不会闹大,避免事态恶化!他控制不了当事人、律师,只能向内让你忍气吞声。不是劝你忍耐,就是给你讲法官、党员要为群众牺牲等等空洞的道理。


如果真同意给你签字拘留,一看到一堆手续,没准你自己就放弃了。当我要拘当事人时,老同志就会说,年轻气盛,别较劲气着自己。想开点,这事我们见多了,没人给咱们出气,都得自己忍。后来我才知道,你如果上强制措施,院长一旦不在你只能干瞪眼。就算批了你就得先办手续,然后找车带着法警和当事人去排队体检,最后送看守所。如果有点问题,警察不收,你还得放人。拘了第二天他认错悔过了,你还得放他出来。这样下来,累的你半死,还耽误工作。


所以今天,对于律师、当事人干扰民事诉讼,或者侵犯法官权利,有没有一条既能保护法官尊严,又能便捷的震慑当事人、律师的条文,我真没有发现。我们看看常用的一些法律:


第一,《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法基本上是个摆设,条文规定了各种法官的任命、考核、处分,仅在第8条第5项笼统规定了法官“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至于侵犯了法官人身权利后果如何,没有写制裁措施,等于没说。


第二,《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的是第111条的第1款第4、5项。其中第4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同时结合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这是现行法律中,制裁效果最重的一条规定。法律规定是罚款十万以下、拘留15天以内,如果当事人认错了,还要提前放出来。说实话这个代价,比起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可是轻了不少。轻微的处罚后果,与内部繁琐的审批程序,使得法官并没有积极性去适用这一条来维护自身利益。


第三,《律师法》的规定。反倒是不常为大家关注的《律师法》比《法官法》更为严厉,律师法中有一条颇有杀伤力的规定,但是没怎么见使用过。第四十九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扰乱法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给予停止职业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出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证书。


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适用的权力在司法行政机关,所以对法官来说远水不解近渴。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件中,律师可能不怕法官,但是律师怕司法局,更怕被停业或者吊销执业证。而法官没有权利对律师的执业施加影响,就永远无法对律师侵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产生实质的威慑。


第四,《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以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一款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因此,我们看,大部分的规定里,法院所能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外乎警告、训诫、罚款与拘留。这些手段看似丰富,但是在实践中大都没有发挥多少作用,法院内部复杂的程序也打击了法官适用上述条款的积极性。所以,未来法官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与自身的利益,必要的就是第一,法院领导改变认识,简化程序,给予更多的支持。第二,则是司法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联系起来,对严重的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对律师执业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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