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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疑被性侵后死亡,社会认知和法律判断为何千差万别?

2016-08-06 书女 法律读库
去年5月5日晚,湖南一大一女生佩佩和同校4名同学一起宵夜,佩佩醉酒。3名男同学将其抬入酒店,同学王某一人留下后与佩佩发生关系。第二天,佩佩被发现死亡并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2016年5月1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严格意义上来讲,该案不算新闻。但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诉决定后,这起案件开始引起了关注。

长沙警方初步调查也中提到,嫌疑人王某与醉酒状态下的佩佩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但王某否认强奸。他供述,当晚与神智不清的佩佩发生性关系,约1分钟后,发现其处于生理期,终止了性行为。同时他称与佩佩系恋人,曾发生性关系。对于“和王某是男女朋友”的说法,家属表示质疑。佩佩的室友和闺蜜都称“没听说她有男朋友”。佩佩母亲说,警方称取证时床单上“全是血”。所有这些报到,都有一些渲染。

网友们感到万分不解,一个家长眼中的乖孩子,闺蜜眼里美少女,一个写过“每天认真洗脸,多读书,按时睡,少食多餐,变得温柔、大度、善良,保持爱心,不在人前矫情,四处诉说以求安慰,而是学会一个人静静面对,自己把道理想通,这样的你,单身也无所谓,你在那么虔诚地做更好的自己,一定会遇到最好的,而那个人也一定值得你等待。”的姑娘,就这样满床是血的死在一个陌生酒店的床上。新闻报道,博眼球时代,制造一些夸张的画面和事情也是一些常用的手段。那么在这些大量带着一定渲染、夸张、倾向性的宣传报道里,网友的反映又如何呢?

和预料中的一样,网上开始流传这个男生家里是某干部的传闻,也有人士质疑,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既明确了佩佩是被灌酒,失去意识死亡,也确认了醉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发生了关系,却认为构成强奸犯罪证据不足,存在问题。


在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书里面,我们看到了这样内容: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强奸 ,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那么本案,在普通人看来有醉酒,有性行为,有死亡。这么大的事儿发生了,还不是强奸?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不诉?强奸事实的证据要求有什么标准?

那么,本案中,王某对于被害人醉酒的状态是明知的,那么发生了性关系是否能够适用我国刑法236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呢。本案的被还害人已死亡,无法再得知当时真实情况,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是否存在恋人关系,除了王某的陈述,和王某追求被害人的短信。那么到底是不是恋人就很难 查明。

司法实践里面,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我想,这可能是长沙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排除怀疑,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得出的结论吧。但本案的不起诉书上,我们无法看到此论证过程,稍显不足。


而社会认知和法律判断为何会有这么大差异,一时民众对强奸罪历来就以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误解,二来也是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有一些感性判断和不理性声音的存在和质疑。


但从我们检察机关自身说,更需要回应民众在重大案件中的关切。我们要看到的是,对本案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文书上说理性缺乏,事实过于简单,关键事实逻辑线条不够清晰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我们的工作还需有改善,对于重大热点案件中的文书,更要慎重和准确,彰显法律文书的权威。


谈完法律,我还想对这个新闻多说两句,在该案发生以后,相关报道新闻里,屡次引用女生生前照片的行为,是不尊重的。网友对于这个女生的种种猜测和评价也是不公正的。那些将女子的死恶意猜测为女子的做风问题更是不合适的。


但有一点建议我觉得还是有价值,我们不停的强调女生要加强保护意识,比如不喝酒,不在深夜出行,不让自己陷入潜在危机,这绝不是道德绑架,而是一种基本生存需要。


除了法律保护,更要自我保护。




书女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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