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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与390名死囚的约定

2016-08-11 钟晋 法律读库

作者钟晋,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奖、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原标题:由《纵囚论》看古人的司法创新观。

 

 

《资治通鉴—唐纪十》曾记载一段唐太宗“纵囚”的典故。

 

贞观六年,唐太宗于大理寺卿奏折中得知,众多即将秋后问斩的囚犯日夜嚎哭不止,故请皇帝准许提前行刑。唐太宗亲审得知,死囚之哀并非畏死,乃因牵挂家有高堂不曾安顿、一脉单传未续香火等诸多身后事未了。

 

唐太宗得悉此情,作出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释放三百九十余名死囚回家,令其与家人团聚,并约定来年秋天回来就刑。这可能是“假释”、“死缓”制度在封建王朝的一次大规模“试水”吧

 

当时引起的反对与质疑之声不断,但在众臣都为这一大胆尝试捏上一把老汗时,结局却出奇的圆满——期限届满之日,被释归家的死囚全部自动返回。世人山呼万岁英明,皆叹服太宗仁德化育天下,感死囚而使其全人道、知信义。尔后,唐太宗便赦免众囚徒死罪,改判流刑。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有首赞颂唐太宗的诗篇《七德舞》,其中一句便是“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这个“大团圆”故事就这样传颂了数百年

 

但也有不同声音到了北宋年间,大文豪欧阳修专门就此典故写下一篇《纵囚论》,指责唐太宗 “逆情以干誉”,即此做法有悖人情,只不过是借机邀取名誉的手段而已,套路满满,一点也不值得效仿!

 

这起古人争论“纵囚”是与非的“公案”,看似简单却蕴藏着相当大的信息量,不论是闲聊八卦还是启迪智慧,都会留给后人太多的回味!以笔者之见,《纵囚论》主要提到“纵囚”实有“三不”:不足信、不足誉、不足效。

 

一是仅以德化便具感召死囚之力,不足信。“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死囚本小人中尤甚者,何况蝼蚁尚且偷生,要正人君子信守归期去慨然赴死都不一定能做到,而唐太宗何以确信死囚皆可呢?当然唐太宗拥有足够的自信,在强大的君权统御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此三百余人恐怕早已身在天罗地网中无处可逃,而最终有多少死囚是被感化、有多少死囚是“被复归”亦未可知。

 

二是德化为表、利害为实之事,不足誉。使死囚复归之实质原因,乃是“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死囚自知逆皇帝之“好意”断无活路可言,新添欺君之罪大过其原罪岂止数倍?而皇帝既有意让其回家“苟活续命”,也不无让其“苟且免死”之可能。纵囚者则算定死囚只能期盼以复归而求赦免无非这是一出以“施恩德”、“知信义”之名上演的“正剧”罢了,实质不过双方相互揣测、各取所需的“心理博弈”,赞誉之言远过其实! 

 

三是有逆人情、不可为常之新制,不足效。太宗施德政六年之教化仍难免犯死罪者众,而一日纵归之恩却能令其视死如归、信守承诺,这本是不合常理之处。此法仅在唐太宗时一试而已,不为后世所效法,如果屡纵屡赦则“杀人者皆不死”,显然悖逆常情。

 

《纵囚论》这篇史评雄辩滔滔,对“纵囚”这一可称为千古佳话的司法创新案例大加鞭笞,劝诫世人创新之时不能为贪恋虚名而违背常理,行标新立异之事此文之观点,其言未必人人认同但唐太宗有句名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此话亦可用在他亲自实施的这一典故上这段历史公案誉之有因、毁之有据,其人其事究竟如何引以为鉴呢?

 

笔者观点是对《纵囚论》一文,赞同“纵囚”确有“逆情” “纵囚”确是违背事物发展规律,只可一试了之。纵死囚近四百对于犯罪心理、社会安定、法律权威、制度成本等均是不能承受之重,这昙花一现的成功创新背后还有太多未知的隐情,欧阳修称其为“逆情”并不为过!历史也已证明,“纵囚”之法终究不为后世所效仿!

 

笔者对《纵囚论》为了“干誉”一说持保留态度。伟大的政治家看重的应是利害而非虚名唐太宗的“干誉”之嫌只是表象,犹如欧阳修所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山水之间也”!他全心导演的一场政治秀,最终是为了特定的政治目的。“纵囚”事件发生时是贞观六年,玄武门的刀光血影仍未消散,登上皇位时的原罪使他迫切需要树立仁德之君的形象。如果一位君王的道德力量强大到可以感化小人中的小人——“死囚”,还一次感化多达三百九十余名,那么这样一次成功的“变脸”对于挽救弑兄夺位的形象乃至王朝统治的稳固都有着无可估量的意义

 

评价“干誉”之好亦须审慎分辨到底是纯粹的沽名钓誉,还是务实的实践路径,个中差别并一目了然。前者固然是“政绩观”有偏差,施政创新仅为个人荣辱,不唯实而唯利,必将贻害无穷,但经常披着华丽的外衣,没有相当的洞察力无法窥探其本质!后者或有“干誉”之嫌,甚至一路有咒骂哀怨之声相随,但应当正确评价其务实之效并给予一定的包容。自古以来,创新之举往往毁誉参半,创新者无须太过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因有“干誉”之嫌便畏缩不前,有的应是“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情怀与担当

 

回眸历史的烟云,终究是为了面对现实。当前身在“深水区”的司法改革者们,同样面临是非常之时行非常之事还是循规蹈矩不越雷池一步的迷局。

 

究竟如何才可不“逆情”呢?笔者主张,守常为本、应变为用,二者兼顾所谓守常,就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对长期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常抓不懈,如管理体制、队伍素质等。所谓应变,就是针对事物演变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如新法规定的新增职能等。守常治本、应变治标,相互结合才能标本兼治。归根到底,创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创新是为了固本培元而不是为了标新立异。

 

当前个别地区和个别部门的改革实践中某些创新也有“逆情”之嫌。例如“创新机制化”,依靠集中计划和指导进行规模化创新,这显然违背了创新活动规律。再如“创新形式化”,创新的内容模仿和复制现象多,不切实解决实质性问题,炒概念、走形式,这种创新不但没有生命力,还会挤占其它常规工作的资源份额。此外,还有创新应景化,热衷于政策法规确定的新增职能、较易获取“眼球效应”的社会热点等新问题,方法上也偏重于增机构、加人员使得改革“应变有余、守常不足”出现与核心任务偏离、人财物成本浪费等弊端多年来,司法机关的创新不少,但至今能够焕发生机的有多少?创新成本与收益比例为多少?这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司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历史为我们留下前车之鉴!许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以历史的眼光来“善待”,但我们都不希望日后以历史的局限性来“粉饰”今日之失,正如杜牧的《阿房宫赋》所云:“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每念及于此,正行走于司改创新之路的我们,大有“今吾朝受命而夕饮冰”之感!

 

最后,笔者想说,无论你我是否赞同《纵囚论》的观点,都应铭记欧阳公千年前的那声呐喊——治世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附注:


《纵囚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资治通鉴—唐纪十》:“辛未,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 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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