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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HR写给员工的回信:股权激励新规的影响

2016-08-12 萃本 法律读库

亲爱的同事们

 

    你们好!

 

2016年7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今年8月13日起实施,取代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以下统称“老办法”)。近期,我们陆续收到了部分同事的邮件,询问公司之前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草案是否会有调整,以及新办法将会给大家的权益带来哪些影响。

 

经咨询外部律师并参考他们出具的专业意见后,我们就大家关心的主要问题一一解答如下:

 

一、公司还能够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吗?

 

根据新办法,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与老办法相比,新增的内容主要是上述第(二)、第(三)项。

 

经和公司董秘、总裁办、财务部和法务部门核实后,我们公司都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新办法作相应修改、调整后,可以继续往前推进。

 

二、重大事项期间是否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的。最初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提出这些重大事项至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来逐步放松,直到新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这对大家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它意味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将不再受到重大事项的影响。

 

三、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以及预留权益是否有变化?

 

新办法确实对激励对象的范围做了局部调整,但总体而言,对大家影响不大。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 原先未明确规定的,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新办法明确规定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原先三年内被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只要不是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的,也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候选人员。

 

(二) 原先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主要是合计或单独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新办法实施后,就失去了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最近12个月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人员,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人员均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人力资源部将与公司董秘、法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根据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原计划中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后予以公布。

 

另外一个好消息是,预留股权激励权益占本期股权激励权益的比例由之前的10%提高到了20%,满足了公司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四、如何确定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

 

老办法明确规定了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没有更多的操作空间。新办法则采取双轨制,既给予了公司自主确定价格的权利,又给公司确定价格制订了原则性参照标准,而且参照标准增加了更多的时间窗口。换言之,公司既可以按照这些原则性标准确定价格,也可以按照其他标准确定价格。按照其他标准确定价格的,公司应该给予额外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价格部分作相应调整,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确定更加公允、更加有激励性的价格。

 

五、授权或行权方面有何改变?

 

与定价方面的放松相比,新办法对授权和行权却增加了限制,目的是更加体现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本意。

 

首先,新办法根据诸多上市公司的实践做法,采纳了分期、分比例制,即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举例来说,假设您获授了1万股限制性股票,则至少要分成2期解除限售,第一期的锁定时间最少为12个月,第二期的锁定时间最少为24个月,每一期解除限售股票最多不能超过5000股。当然,这是新办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和每期最多解除限售股份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更长的解除限售期限和每期解除限售的更少股份数。

 

其次,新办法要求公司为每一期的解除限售或行权规定相应的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和个人考核条件),只有该等条件全部符合了,才能解除限售相应于该期的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相应于该期的股票期权。只要该期的公司业绩条件或个人考核条件中的任一个没有成就,则相应于该期的限制性股票或股权期权将由公司回购或注销,不得延续到下一期。

 

六、权益的处分有何限制?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能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对于解除限售的股票以及行权后获得的股票,您可以自由进行处置,除非您属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票抛售受限的人员(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这种情况下,您处置所获得的股票时,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的限售规定,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权益是否存在丧失的风险?

 

(一) 激励权益收回

 

根据新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或您个人出现了不得施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您所获得的激励权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会被公司回购或注销,尚未授予的权益不再授予。如果您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您个人出现了不得施行股权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如果您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果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或者行权条件没有具备,则该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该期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在此情形下,如果您个人考核条件具备而公司绩效条件没有具备,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他情形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二) 激励所得收益的返还

 

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公司与各位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必须约定:“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已经行使权益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当然,如果您对此是无责任的,所受损失可以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

 

公司本次呈报给大家的以上七个方面内容,是新办法下直接涉及大家自身权益的部分,以供大家了解。如果仍有不解之处,欢迎大家以邮件方式书面提出,我们再做解答。

 

最后,谨代表公司向各位表示感谢,你们凭借过去勤勉、忠实的工作态度和卓越、高效的业绩表现为公司创造了今天,祝愿大家能够持续地超越今天,迎接更为美好的明天!

  

 

                                                        人力资源部

                                                      2016年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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