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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离婚案最全法律解读:宝强绿了之后(下)

2016-08-16 读库君 法律读库

【编者按】继昨日《罗生门:宝强绿了之后(上)》,主流媒体的持续跟进,与网络媒体的聚焦形成同频共振。新的消息源与多元化的解读更为这场轰轰烈烈的“宝马离婚案”推波助澜。“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诸多法律圈朋友在公众号、博客对该案进行了解读,读库君取百家之精,如期制作《罗生门:宝强绿了之后(下)》,以飨读者。


下篇
法律探讨
(一)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的法律解读
昨日(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离婚。朝阳区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对于该起离婚诉讼,法律圈的关注点主要有:
1.程序问题
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之中,王宝强最终如大家预测的选择了诉讼离婚。
(1)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需要调解吗?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有证据证明“马蓉与宋喆存在婚外性关系”,一般应可以算作第(五)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有可能构成(一)重婚或者非法同居的情形,要看具体的证据。 (2)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会公开审理吗?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为该案涉及到双方的个人隐私,双方都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3)八卦一下:王宝强离婚案诉讼费有多少?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二款,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据媒体报道,朝阳法院收取王宝强诉讼费24.9575万元。
2.财产分割
(1)王宝强、马蓉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如何确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宝强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即从该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的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媒体报道称。“王宝强方预估财产总额至少在1个亿”,“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2)如何证明“马蓉与宋喆存在婚外性关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王宝强首先需要对“马蓉与宋喆婚外性关系”进行举证,并获得法庭认可。
此前,网络有传出“王宝强捉奸照片”,真实性目前存在质疑。吴杰臻律师指出,如果此事为真,“从图片上看,这是进去酒店房间后拍摄的。酒店房间是一个私密空间,未经他人同意闯入酒店房间进行拍摄,无疑侵犯他人隐私。”

(该照片来源网络,真实性存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该证据是否属于上述不予采纳的情形,尚存在争议,需要由法庭认定。
(3)是否会减少马蓉分割共同财产比例?如李颖珺律师介绍说,“原则上‘婚外情’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很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方有过错,就必然少分财产。”按照中国的婚姻法,只有一种情形即一方在离婚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是当事人可以主张倾斜分割财产,具体倾斜多少也没有成文的规定。其他的情形只能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比如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扶养子女方、生活困难方等。”
王宝强起诉书中指出,“马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4)王宝强能要求马蓉进行物质赔偿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马蓉与宋喆存在婚外性关系”即使被确认为真,也不一定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还需要王宝强一方承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责任,按照各省文件一般需至少“三个月”以上。
此外,此前有网传“马蓉说王宝强有家庭暴力”,如马蓉有证据证明确有“家庭暴力”存在,则符合“实施家庭暴力的”要求,此时如果王宝强没有证据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则马蓉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赔偿。而如果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则双方都有过错,不适用本条款。
(5)八卦一下:王宝强能起诉宋喆要求赔偿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者在这点上不受婚姻法的约束。但由于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两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宋喆在履行经纪合同中如有其他问题,如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王宝强等人名誉权的法律解读
微博中出现了一批冒充当事人,散步虚假言论的,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昨日开始,微博中先后出现了冒充马蓉(王宝强妻子)、马阳卫(马蓉父亲)、宋喆(王宝强经纪人)、王永飞(王宝强助理)的微博号,散布不实言论。
如冒充“王永飞”的“王永飞530”自称是王宝强助理,并宣称“不让人在这个圈子混了是吧?告诉你,我们还3P了!”一时间舆论哗然。后被证明该人为冒充
1.民事责任
王永飞、宋喆、马蓉可以追究该用户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
王永飞、宋喆、马蓉等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调查证实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 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3.刑事责任
王永飞、宋喆、马蓉等可以到法院自诉,以诽谤罪起诉追究该网络用户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但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并不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作为公诉案件。
(三)王宝强子女隐私权的法律解读
昨日,公众号“法律读品”的负责人陈锦指出“在这场‘宝马离婚’案中,宝强的两个儿女无疑是最无辜的,特别是大儿子,但凡关注过这场婚姻纠葛的朋友,大概都会拿他的相片和宋喆做比较,不论是私下,还是公号上,甚至几大门户网站……”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媒体不能侵犯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这一点已经成为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共识。但是,在实际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已将未成年人照片打马赛克)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何况是“无辜”的儿童!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最后该文的作者陈锦呼吁“我们(传播相关未打马赛克照片、指出姓名等行为的记者和公众)都欠王宝强的儿女一个道歉!”
法律读库将会继续关注“宝马离婚案”最新消息,为大家献上权威的法律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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