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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律师商建刚:妻子生产这天,我有庭要开

2016-11-03 商建刚 高才 法律读库

前言:所谓人算不如天算,律师也是普通人。当律师在法院安排开庭这天遇上妻子生产,在陪伴妻子等待孩子降临的同时,该如何与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做好沟通协调,且最大程度保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许这个故事能给你点启发。

 

2004年1月7日,小寒第二天。夜深了,外面寒风瑟瑟,路上几乎见不着行人,偶而匆匆走过几个,也都把脖子深深地埋在衣领里。我虽然坐在开着暖气的房间里,心情却丝毫不比外面的行人轻松。


这几天一直睡不好觉。妻子沈老师的预产期快到了,我们都十分期待小宝宝的降临。我们希望宝宝将来什么都拥有,什么都不缺,所以早早就给她起了小名,叫“有有”。


就在几天前的深夜,沈老师肚子疼得厉害,感觉要生了,一定要去医院。那时候家里还没有买车,而我们又认为迎接有有的降临是一件大事,总不能随便叫辆出租车就赶去医院,一定要隆重一点,用现在的话讲,就是要有点“仪式感”。所以我们叫了救护车。第一次坐救护车,还挺新鲜。救护车的空间挺宽敞,在车里可以躺着也可以坐着。不过救护车并没有想象中的舒服,颠的厉害。后来沈老师告诉我还是出租车舒服些,以后除非不能坐出租车,最好还是不要坐救护车了。


一路颠簸,总算抵达医院。医生看了一眼就判断今天不能生。她给了我们两个建议,要么去待产室呆着,要么回家。大冬天的晚上,我们不想再折腾一遭:

“能否约特需病房?”

“不能。”

“能否约特需产房?”

“不能。”


第一次生产,总是没有经验的。后来了解了才知道,如果选择剖腹产,因为能够决定生产的时间,所以可以随时预约特许产房。而如果选择顺产,因为生产的时间无法确定,则没有办法预约特需产房。对于顺产的产妇,除非医生确定24小时内能够生产,并且有特需产房空缺,才可以申请特需产房。产妇到了产房之后,才能预约特需病房。


我们只得坐出租车回家,但什么时候再来医院却成了一个问题。

好在我的母亲在农村是助产婆,接生过上百例的孩子。她会纳脉,凭她的经验,如果产妇的脉搏跳到了手指头,就会在12小时内生产。母亲的这门手艺是从我奶奶那儿学来的,我就是我奶奶接生的。


这些天每天晚上12点左右,母亲都会来给沈老师纳脉。如果没有异常,就安静地回到自己房间里去。临产前的这段时间,婆婆负责检查儿媳妇的身体,丈母娘负责女儿的饮食,这是两亲家之间最亲密的时候,以后再也没有机会看到,也永远无法看到。


沈老师疼得厉害的时候,母亲也会给她纳脉,然后非常镇定地说,现在还不得生。我对母亲的判断深信不疑,且有丈母娘的悉心照顾,我的工作一点儿也不受影响,该上班上班,该开庭开庭,该接待客户就接待客户。在我从事律师工作的16年,特别是刚刚开始的很多年间,我几乎不承担任何家庭事务,一直到某天,突然发现孩子们已经长大了。


2014年1月8日下午,我有一场开庭。这是一起系统集成工程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的工作是替原告追回被告拖欠的尾款。因为不知道沈老师什么时候生,便没有提前向法官请假。


2014年1月7日晚11时许,我和沈老师都睡着了。母亲例行给沈老师纳脉,突然急声喊醒我们俩:“快要生了,立即去医院!”沈老师的精神还好,我们便叫了出租车晃悠悠地去医院。

到了医院,医生一看就说:“直接去产房吧!”喔,这么准!

于是我们又重复了上一次的对话:“有特需产房吗?”

“正好有。”

“有特需病房吗?”

“等进来产房再说!”


特需产房是一个人一间的产房,可以安排一个人陪护。我决定陪护,并期待孩子能够在上午生下来,这样下午我可以赶上开庭。

住进产房已经是凌晨1点,尽管我们都困的够呛,但诸事顺利,也让自己安心不少。沈老师躺在产床上待产,我陪在她身边。


1月8日上午10:30,宝宝还静静地待在妈妈肚子里,如果我想亲自等待她的降临,必然来不及参加下午的庭审了。可如果我要参加下午的开庭,就很可能错过有有的出生。这个案子是我亲自办理的,既没有助理,临时也不可能找到其他同事替我参加开庭。无奈之下,我决定打电话向法官请假。


“法官,下午的开庭我想请个假,能否调整时间?”

“下午开庭,上午申请调整时间,怎么可以!”

“是这样的,我老婆要生孩子了,我现在在医院里陪着,上午估计生不下来,下午生下来的时候,我如果在开庭……”

“这样吧,我把被告代理人的电话给你,你们直接沟通下,看对方什么态度。如果对方同意的话,我这里就同意了。否则,原告不到庭,可能会视为自动撤诉。”

“好咧,谢谢法官”。


我拨通了对方代理律师的电话,双方沟通甚欢。对方希望案件能调解掉,他表示如果我们这边让一些违约金,他的客户愿意及时支付尾款。我立即说,索赔违约金不是我们的目的,及时清收尾款才是目的。我和对方代理人约定,过两天,我亲自到他的办公室商议和解的细节。


2008年1月8日下午16:08,有有顺利出生,我们全家都松了一口气。


几天后,我亲自到对方代理律师办公室,商讨履约细节。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将这份和解协议提交法庭。


可以说,因为有有的降临,我们至少避免了一次开庭、缩短了案件的流程、减轻了双方代理人以及法官的工作量,并且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眨眼,13年过去了,有有已经成为了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我也早已忘记了这起案件承办法官、对方代理律师,甚至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但是我永远记得,在有有出生的这天,我有一个庭,最终没有开,但是案子却顺利结案了。


办案心得:

1、律师是代理人,而不是代言人。律师受理案件之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工作。如何理解“当事人的利益”是很关键的。所谓利益,可以是最大的胜诉金额,也可以是最快的债务回收。我始终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最快的债务回收不仅可以避免执行的风险、债务人破产的风险,而且可以不至于进一步恶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曾经的合作关系。因此,律师不应当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应当从自己的专业角度,结合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做出分析判断,为当事人尽可能最快地争取最大的利益。


2、“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诚实是最好的措施)”。当我们在自身面临囧境时,最好的解决方法之一便是如实告知你的对手。在商业诉讼中,我们很容易获得自己客户的尊重。但是如果想要获得对方的谅解,则需要拿出足够的诚意。以我的执业经验,当我们敢于将自己的瑕疵或者说是缺点坦诚地暴露给对方时,对方往往是不愿意拿这么轻易获得的机会来致我们于更加尴尬的境地的。而此时,双方便有了进一步磋商的可能性。


3、不要为了捡粒芝麻而丢了西瓜。在调解的过程中,总有一方不愿意亮出底牌,以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者说占更多的“小便宜”。做大事应不拘小节,既然愿意调解,哪怕牺牲一点小利益,让对方沾一点便宜,只要案件的基本面保住了,索性干脆点做出决定,可以保护调解的胜利果实,此所谓“丢卒保车”。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一些原则性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则干脆不要进入调解程序。记得有一年,我亲自办理的3起案件都以和解或者调解结案,被同事戏称为“调解大师”,而我自己则调侃“调出好生活”。要知道,作为律师,调解的方案是自己可以把握的,而判决的结果却是不可琢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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