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永红教授:布兰代斯诉讼要点

2016-12-31 李永红 法律读库


作者:李永红。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在简易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运用法条知识,通过三段论即逻辑演绎的方法,对证据证明的事实发表各自的意见,说服法官,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而在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中,因为有利于自己的法条不存在、法条模糊、有歧义而无法直接引用,或者法条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事实上存在着对当事人既有利又不利的各种因素,那么三段论逻辑推理就失去了胜诉的功用。遇到这种案件,仅靠法律、解释或先例来论证自己的诉讼主张是不够的,寻求法外的学理、政策、事实等非正式法源的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布兰代斯诉讼要点”就是一个实现疑难复杂案件有效服务的操作例证。


被称为“人民的律师”、“最理解人民大众的法官”、“伟大的异议者”的布兰代斯(1856-1941),1877年以最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随后从事执业律师,不久就因其丰富的学养、对社会敏锐的洞察而胜诉了不少案件,进而名气大振。1916年,布兰代斯被威尔逊总统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职至1939年。




   路易斯·布兰代斯 (Louis Brandies)


布兰代斯“人民的律师”这个道德意味浓厚的头衔其实来源于他颇具技术操作性的代理方法或策略。在代理马勒诉俄勒冈这一劳动纠纷案中,布兰代斯发现依靠之前判例中的法律逻辑不可能打赢官司,遂决定用社会实证的数据和医学的文献来证立自己的主张。布兰代斯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书,一反常态,极少谈及法律先例,但却用了100多页的篇幅援引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医学资料,证明劳动时间过长对妇女健康所产生的危害,促使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对妇女特别保护的认同,最终法官支持了布兰代斯一方的诉讼请求。此案开创了律师诉讼服务的新形式即“布兰代斯诉讼要点”(Brandeis brief)。         


半个多世纪后,1954年的布朗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引用了一份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社会科学研究者提供的“布兰代斯意见”,判定实施种族隔离的学校违反了宪法确认的平等原则。


如同法学被区分为分析法学(教义学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社会科学法学)一样,律师对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同样也区分为形式逻辑之辩和实质正义之辩,因为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案之理在法外,仅有形式之辩是完全不够的。如马克思所说,当法律的内容因为陈旧过时而自私自利时,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不过就是在维护法律的自私自利罢了。如若一个法律人足够幸运能够经手疑难复杂案件,那么“布兰代斯要点”将成为最佳的代理辩护方法。在我国当下的诉讼实践中,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导致标准和观念的纷争。一个有效的代理、辩护,一个能够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容的司法决定,需要法律人在法律程序中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援引实证的数据、政策和学理,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落实于对具体法律规则的理解、解释和适用中,而不是缘木求鱼、刻舟求剑地在螺狮壳里做道场。当然,在一个连形式规则都难以普遍遵守的社会,谈论这些可能是奢侈甚至是危险的。但是,国家创制法律、人民信奉法治,决不是为了审美或者逻辑圆满,而是为了让社会更有秩序、人们更有自由,当法条混乱、僵硬、呆滞甚至空缺时,总得找到一条恰当的出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