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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大妈的唇“枪”舌战 [舆情观察站]

2017-01-05 读库君 法律读库


本文系“读库君政法舆情系列”第五季文章


背景

2016年8月到10月,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阿姨(51岁),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经营打气球游戏。

 

10月12日晚,在公安机关巡查中赵春华被抓,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

 

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7年1月3日,赵阿姨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枪支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赵阿姨打气球的气枪是否是“枪支”。


一方面,这是一个哲学问题。中国古代六家之一的名家以“辩论名实问题”为中心,“名”是指称事物的名称;“实”是“名”所指称的具体事物。名家两位代表人物惠施、公孙龙分别强调实的相对性和名的绝对性(冯友兰观点)。按照名家的观点,赵阿姨的那六个气枪是“实”,具有相对性,可大可小、可以销毁、丢弃、改变;作为名词的“枪支”则具有绝对性,有共有的内涵与标准。


另一方面,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需要统一标准,甚至是进行量化,否则问题纠纷很难公平的解决。因此在这里哲学意义上的“名”(名词)被以法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为法律语言中的“枪支”,然后又以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枪支”标准,对照去认定具象的各种物体是否属于“枪支”范畴。


目前,本案法院审判中采用的“枪支”标准是2010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款规定。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采用此标准鉴定,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支持

支持者中主要有三类观点:



一种观念认为执行现有法律是关键,法院只需要依法裁判即可,法律改造是另一回事。如律师王磊所说“法律的生命是在于执行,法律的良或恶,是法律的改造问题,并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有效的规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出了有法可依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基本适用原则。”


微信公众号“法官那些事”也认为,“‘依法治国’讲良法之治,但如何判定 ‘良法’,由于大家的正义观、道德标准不同,可能会有不同认识。”“如果人人都以恶法为由违反法律,那么社会岂不就失去了规范?”“即使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属于不适当规章,也应依法进行。


第二种观念认为,公安机关枪支鉴定标准从严有其社会意义,不应当一味否认。2001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款对非制式并且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鉴定标准明确为“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到2010年公安部修改为“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注:该标准是枪支伤害人体眼睛的动能最低值)


2010年标准相比2001年“严格了近十倍”。其原因是“在日常生活中,射击摊的真正玩具气枪都造成过人身伤害,为了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严格气步枪管理没有错,不然最终会伤害的是我们普通百姓。”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件有媒体炒作、舆论审判之嫌。如微信公众号“法官那些事”认为,“老太、摆气球摊、获刑三年半这些字眼刺激着公众敏感的神经……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来是一起正常的案子,却被炒作的变了味,相关媒体的职业素养哪里去了?无良媒体让法院在2016年底背了口大黑锅!”

反对

反对者中主要的观点有三类:



第一种观点认为,2010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的改变欠缺考虑,需要重新修订。如“菠菜”认为,作为法律人不应该也不能纯粹的机械按照法律条文来执行和判断,要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个方面综合考量,公安鉴定标准的变化存在一系列问题。“摆气枪摊打气球这个在中国社会长期合法存在了数十年的行业,因为《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突然变得非法……是否要把这些经营者全部送进监狱?如果不全打击,(选择性执法),那么就是渎职、不作为。”另外,“除了具体的执法机关了解1.8焦耳/平方厘米比动能的射击力就可称之为“枪支”。有几个普通人能意识到从事这一行业是违法犯罪?”


微信公众号“UN肉食者”也认为,“问题出在了枪支管理规定上。也就是我们说的枪的标准太低,明显低于大家对枪支认知的常识”。赵阿姨的代理律师徐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该观点,“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将其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即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同时,呼吁最高法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审判不应该采用行政机关的鉴定标准,否则将有行政干预或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如张志强认为,“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标准应该由司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等同于行政管理层面上‘枪支’的标准。” 微信公众号“UN肉食者”也表示,“当枪支鉴定标准降低,把很多气枪、仿真枪纳入进来的时候,大家就会发现出现了矛盾——立法被行政机关实际扩张了。”


也有人从法律优先原则出发,质疑该规定效力。如从法律的角度讲,行政机关的规章、文件不应与法律的规定、原则相抵触。《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在该案的上诉中,代理律师徐昕也持该观点,认为“这一标准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相矛盾,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政机关枪支鉴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在量刑等方面可以发挥自由裁量权。如“介康”在《方圆》发表文章认为,“法院从尊重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出发,对行政机关颁布的相关规章、文件予以认可,最终形成了公众眼中‘不应该’被判刑,‘不应该’判处‘重刑’的争议。从法院的角度讲,屡次争议案件,法院无不法中留情,乃至引用特殊条款,报最高人民法院于普通法条外,予以降低刑罚。”


“点法网”微信公众号对相似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全国各地类似23个案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因而,许多法律人士也提议,能否免于实刑。如张志强撰写的《气枪摊儿大妈出罪的另一种思路》,菠菜撰写的《法律人,是否有权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等文。

 

余论

“气枪大妈案”是2017年初第一起较大的政法舆情事件,并且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情”与“法”之冲突,“良法”与“恶法”之争议,“司法”与“行政”之辩证关系,在该案舆情演化中均有所体现。


以微知著,舆情中既要“见木”也要“见林”。对于“见木”,本案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更多细节和法律适用的争论,相信会在近日尤其是二审环节有更详尽的讨论。对于“见林”,该案给读库君三点启发:


一是政法舆论监督的边界问题。公共事件舆论的边界要保证言论真实性,不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对于政法舆情又有其特殊性,就在于不能进行舆论审判,那么什么是舆论审判呢?有哪些要件?法律专业人士的评论建议与舆论审判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在制度上、文化上避免舆论审判的出现?这是政法舆情必须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


二是诉诸理性与诉诸感性的表达问题。一方面,法律人以理性著称,但不等于否定情感。孟子曰:“侧隐之心,仁之端也”,情感同样是法律人良知与正义的来源。写文章时,诉诸理性与诉诸情感相结合,会增进传播效果。但另一方面,情感不应该作为动员的工具,有意的以诉诸情感达到特定效果。因为情感化、意识形态化法律问题只能产生社会戾气。问题只有转化为理性的技术问题,才能讨论和解决。这是网络社会戾气与正能量的十字路口。


三是打通“两个舆论场”的制度设计问题。民间舆论场的“网络问政”到“网络理政”的变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公权力机关“服务型政府”、“阳光司法”的转变。打通“两个舆论场”,关键在于建立网络舆论场和公权力立法、司法、执法体系的联通环节,将网络舆论场的“输出”经过梳理转化为党政机关的“输入”,从而强化执政党的政治表达与政治综合功能,突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将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转变为可知、可控、可协商的“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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