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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 | 法律人,你不能不懂心理学(中)

2017-02-04 李颖珺 法律读库

 

文 | 李颖珺


接上篇  ☞  法律人,你不能不懂心理学(上)

除了略显抽象的理念可资借鉴外,心理咨询的很多技巧和方法,在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的工作中,完全能灵活运用。

作为律师,处理一个案件,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当事人交流,而双方交流的效率及效果,对案件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满意度,都相当重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心理咨询的谈话技巧,包括听、问、说的技巧,大部分可以用于律师或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中。

下面分六个部分具体来对比和阐释。↙

第一,初诊接待及摄入性会谈;

第二,如何处理资料;

第三,提问技术;

第四,控制谈话和转移话题的技术;

第五,参与性技术;

第六,影响性技术;

第七,各种阻碍情形及如何克服。


初次会谈及摄入性会谈


1 初次会谈的目标


无论是心理咨询,还是法律情境对话,第一印象都特别重要,刚开始一两次的交流,固然是收集信息,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彼此的信任和连结。

心理咨询的初诊接待,目标不在于解决求助者的困扰,而在于提供让求助者释放压抑的空间,求助者可以自由联想,放心地谈论任何欲望和冲突,咨询师帮助求助者深层次觉察自己,陪伴求助者探讨问题和困扰。

律师第一次接待当事人,也有点类似,因为对彼此还一无所知,所以要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律师从中捕捉、过滤、择取、整合信息,观察并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价值取向、真实意图等,在内心得出初步结论。但注意,此时律师最好不要把结论轻易道出,即使陈述意见时,也要有所保留,声明这只是根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作出的初步判断,法律上必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裁定。

其实每次的会谈,都可以称之为“摄入性会谈”,即了解情况。无论咨询师,还是律师,都必须根据不断接收到的各种信息,随时在大脑中进行加工、处理,作出相应的反馈。

2 初次会谈的注意事项

心理咨询初诊接待,咨询师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间接询问求助者希望得到什么帮助,不可逼问;

②询问结束后,表明是否能提供帮助;

③说明心理咨询的性质:什么是心理咨询,如何进行,(不)能解决什么问题;

④告知求助者,心理咨询是否成功,取决于求助者的主动性;

⑤告知咨询师和求助者的权利义务;

⑥确定使用哪种咨询方式;

⑦说明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形。

律师也基本类似:

①当事人会主动陈述情况及提出问题,律师要注意不能基于好奇心打听当事人的隐私,应是跟案件处理相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掌握的;

②律师要简单介绍自己的背景、经验和擅长领域;

③简单介绍委托代理、诉讼的基本流程;

④强调律师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包括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⑤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合同和附件的告知书中详细列明(签合同时应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

⑥确定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比如协商还是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等;

⑦最后,告诉当事人,全部的谈话内容和资料都是严格保密的,这是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请当事人不必有顾虑或担心。

当然,上面这些步骤,是否要逐一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都是很灵活而自然的,不必拘泥,否则便成教条。

3能否当场记录会谈内容

能否记录谈话内容上,应事先征得求助者或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其反感和戒备,录音录像更是如此。在心理咨询时,因为咨询师必须全神贯注地启动各种感官来充分感受求助者,专注于谈话内容上,所以原则上是不能边谈边记录的,也不能由其他人在旁记录(要保护求助者的隐私,给求助者安全感),咨询师只能记在脑海,结束后尽快整理要点。

而庭审必须记录各方包括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的话,且全部参与的人必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至于律师与当事人交谈,是否需要记录,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由律师视情况决定。如果涉及到对重要事实的确认、对程序或证据瑕疵的确认、对实体权利的处理等,律师必须要做详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一来作为工作底稿,二来规避执业风险,以免当事人日后遗忘甚至恶意陷害。

如何处理资料


1 如何验证资料的可靠性

心理咨询师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收集很多信息资料,如何处理资料,至关重要。首先,必须判断资料的真伪,无论资料来源于何处。

心理咨询中,咨询师主要和求助者交谈,直接收集信息,此外,对来自求助者的亲友和中介人的资料,应先判断真伪。前任咨询师有初步诊断的,接手后也应核实。

影响资料可靠性的因素有①暗示,过分随意的交谈中,咨询师的倾向性会给求助者的暗示;②早期印象,咨询师应随时根据事实资料修正自己的看法;③求助者的处境和人格特点,出现阻抗或言不由衷。

验证可靠性的方法①补充提问;②使用心理测验或问卷;③比较同一资料的不同来源。

对于律师,验证资料的可靠性会更加复杂,能被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其证明力的大小,我称之为充分性。如何去衡量证据的这四大性质?

现实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大的原则:

① 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没有相应证据的,或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相矛盾,而当事人坚持以自己的陈述为准,则必须给当事人做笔录;

② 一般而言,对经过公证的文书,或者政府、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书,若无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可直接采纳;

③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系列证据中,重点关注是否有内在矛盾,并从中寻求突破口;

④ 对当事人无法举证,律师也没有合法渠道取证的,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2 如何解读资料

心理咨询:①就事论事,但往往不能揭示全部含义;②相关分析,资料之间的关联性,开始带有一定的猜测性质,须与当事人交谈核查;③分析迹象,即把事实作为结果,寻找原因。

对于证据的分析亦然,分三个层次,首先研究证据本身所携带的信息,包括内容上和形式上,能说明什么;其次分析证据之间的联系,看是否相互印证,还是彼此矛盾,能否形成环环相扣、严丝合缝的证据链。如果缺了一环,应该怎样补强;最后将证据作为一个结果,寻找形成这种状态或结果的原因,并据此进一步陈述或举证,把事实景象的全貌(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事实”)拼砌完整,并说服法官接受。

提问技术


1 封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

提问方式粗分为两种,封闭式和开放式,开放式问题没有预设的答案,最常见的是“为什么”,而封闭式问题有预设答案,最常见的是“有没有”、“是不是”。

在心理咨询中,基本使用开放式提问,不限制求助者的思维和表达,以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料。过多封闭式提问,会让求助者压抑、有被审讯的感觉。

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一方面,让双方的思路更加开阔,自己不容易被拒绝,不会把谈话堵死,另一方面,也让对方感觉受尊重。

相反,在法律情景对话中,更多的是封闭式提问,因为律师或法官必须核实事实情况。

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谈话,在确认事实情况时,必须使用封闭式问题。此外,对方跑题时,我们可用封闭式提问适当中止,让谈话回到正题。

2 问题清单

对于每一类案件,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是有一套问题清单的,一项一项地提问,可节省时间,尽快掌握事实情况。

比如说离婚案件,三大块,感情、孩子和财产。每一块,又可以分出很多问题。比如说,感情状况,什么时候认识,如何认识,什么时候结婚,婚前是否充分了解,婚后初期感情如何,因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产生矛盾,双方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缓和,是否分居等,甚至在法庭上,最后一次性生活的时间都会被法官问及(灵肉一体,性爱的质量和数量,对判断感情状况,是一个客观的黄金指标)。

很多时候,在当事人滔滔不绝之前,我会单刀直入,开门见山,抛出几个关键问题,比如,是否已经考虑清楚了要离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是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婚后共同财产。这样我首先把握住案件的基调,再听当事人倾吐感受和细节。有些信息,也许对最终结果没有影响,但是为了建立信任,为了帮助当事人排遣情绪,律师应该陪伴和倾听。而且,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夫妻感情状况、哪一方携带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往往会在细节中体现。思维敏锐、感受力丰富的律师,能抓住这些细节,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和举证,从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当事人赢取其渴望的结果。

3 提问过多的弊端

在心理咨询中,不提倡过多地提问,副作用有:①造成求助者依赖咨询师 ,把责任转移到咨询师身上,求助者减少自我探索;②容易产生不准确信息(尤其是封闭式提问,有较为强烈的暗示作用);③求助者产生防卫心理(感觉被审判);④影响交谈中咨询师应该进行的必要概括和说明。

法律情境对话中,律师和法官都会提出很多提问,只要方式正确,并无不可。但也要适当注意,律师不要让当事人产生“被审判”的感觉(面对法官的提问,律师和当事人必然会产生被审判的感觉,因为那就是在审判)。律师的姿态千万不可居高临下,更不可用所谓专业人士的优越感去碾压当事人。保持谦虚谨慎,让当事人感觉放松、舒服,是一种修养。    

4 不正确的提问方式

在心理咨询中,以下几种提问方式是要避免的:

① 封闭式问题,即“为什么”的问题(带有责备的暗示性,换成“怎样”和“什么”的开放式问题;

② 多重选择性问题,仍是封闭式问题,只不过提供了两三个选项给对方,依然是限制了对方的思路和答案;

③ 多重问题,即一下抛出几个问题,这样会让对方陷入混乱,回答不充分,或者遗漏回答。记住,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

④ 修饰性反问,不构成真正的问题,会让会谈陷入僵局或流于空洞;

⑤ 责备性问题,不构成真正的问题,会伤害咨询关系;

⑥ 解释性问题,不构成真正的问题,相当于咨询师的自我表达,对求助者的自我探索帮助不大。

法律情境对话中,如前所述,最大的区别是,以封闭式问题为主。此外,多重问题、修饰性反问、责备性问题,亦都不应该出现。至于解释性问题,说实话,律师除了听当事人陈述,基本上都在向当事人解释——解答与释疑。在庭审中,法官的解释叫作“释明”,即向当事人解释其诉讼权利义务、相应意思表示和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基于角色的不同,律师代表当事人利益,故主要解释实体方面的,法官要保持中立,主要解释程序方面的

如何控制和转移话题

在谈话中,遇到那些口若悬河,却离题万里的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粗暴打断不太礼貌,作为咨询师或律师,如何把“话语权”巧妙地掌握在手里呢?

可以运用以下四个方法:

1 释义即内容反应

重复求助者话语的主要内容,并顺便提出另一个问题。比如说,当事人絮絮叨叨地说夫妻之间相处的细枝末节或不断去批评攻击配偶时,律师可以重复其最后一两句话:“你觉得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你们之间可以协商离婚吗”?将谈话转入正轨。

2 中断

当求助者因情绪激动或者思维混乱而喋喋不休时,咨询师可以替他倒一杯水,或者请他取一样东西,或者建议他换一个地方再谈。对于律师,可以这样处理:对当事人说,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某项情况或资料特别重要,我想先跟你确认,以免遗漏。

3情感反射

有意识刺激一下求助者,使求助者把会谈转移到某类话题。比如律师说,“你刚刚提到他曾经打你,法律上讲究证据,你有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呢?有没有报警或者验伤”?

4引导

由原来的话题引出新话题。比如,女当事人说起婆婆对孩子如何不好,可以引导其谈谈外公外婆的情况,与孩子的关系,是否协助照料过孩子,这对于争取抚养权是有利的。

◎ 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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