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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法院还要招多少"抄表工"?

2017-02-05 刘彦 法律读库

文 | 刘 彦



65岁的赵作海有了新的工作。

据报道,自2016年8月起,商丘中院聘请赵作海为该院抄水表,每月只需工作一天,月收入1800元。为更好地照顾赵作海的起居,商丘中院还为其提供了住房免费居住,连水电费也由商丘中院承担。

实际上,早在2010年,在河南高院的指导下,经商丘中院协调,柘城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的生活困难,专门为赵作海盖了6间新房。 

是的,赵作海蒙冤入狱11年;是的,赵作海65万元赔偿款因各种原因已经所剩无几;是的,赵作海目前父子关系僵化,生活举步维艰。

但是,这一切都应当由商丘中院来“买单”吗?

现阶段法院的经费保障是充足的、稳定的,特别是在完成了院机关和法庭建设以后,在反腐倡廉形势日益严峻、财务报销制度日趋规范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法院都会面临“花钱难”的问题,这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法院是截然不同的。

但是,有钱也不能乱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被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并不意味着错案就是由法院单独造成的,甚至都不能说主要是法院、法官的责任。

我曾在省市县三级法院工作了五年,在行政庭从事过两年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国家赔偿案件,可以说几乎每一起刑事赔偿案件都是各种巧合集结的结果背后有公安的原因、有检察院的责任,当然也有法院的干系,甚至有的时候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单位也参杂其中,真要分清谁主谁次,绝非易事。

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错案发生后,主动纠错,积极赔偿,这没什么好赞许的。法律无外乎人情,在法律规定以外,再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倾斜,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由某一家单位超越职权大包大揽,全部买单,则值得商榷。 

不错,赵作海蒙冤11载的确值得同情,但是法院已经按照法定标准给予了赔偿,而且给予了照顾。

▣ 65万元因为家庭、“投资”等原因消耗一空后,又再次由法院负责赵作海的住宿,恰当吗?

▣ 法院抄表工每月仅工作一天就给1800元的待遇妥不妥?是否可以理解为包吃包住包水电,每月1800元?

▣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商丘地区每年又有多少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还有多少抄表工岗位可以用来安置?

无疑,商丘中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赵作海受了“天大的委屈”,也是名人。但是,请时刻不要忘记,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养老院,也不是其他慈善机构。法院的经费也来源于纳税人,每一分钱的开支都要有法可依,能信访救济、执行救助就堂堂正正运用,如果使用其他方法,导致“好心办砸事”,总让人感觉不舒服。

最后,再弱弱的问一句,对65岁的赵作海,商丘中院是通过何种形式聘用呢?

       


※ 作者刘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在省市县三级法院当了五年法官,在纪委从事了三年案件审理工作,承办过各类案件500余件。现执业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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