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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 | 法律人的“三思”

2017-03-31 读库君笨熊图灵等 法律读库

 


 

文/读库君


《论语·公冶长》: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闻之曰:“再,斯可矣。

在法律与情感的冲突中,聊城“辱母杀人”案成为近日的政法舆情焦点。3月23日以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刺杀辱母者》在网络引发热议,我的朋友圈已被连续“刷屏”,加入的几个法律群也一直在激辩不休。

确实,案件反映出的社会发展中的不良现象,“高利贷”、“黑恶势力”引人深思,令人警醒;当事人的“人格侮辱”、“罔顾伦常”拷问着人类良知的底线;而基于网络流传出的判决书和媒体报道的有限信息,在法律人中定罪量刑上尚有不少争议,甚至这些广为流传的信息间还存在着种种矛盾,孰是孰非、孰真孰假,莫衷一是。

纵观这些言论,不同视角,往往得出不同结论。有人侧重于“情”,遵照我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分析是非。有人侧重于“法”,按照法律规章和现有证据推断刑责。也有人综合法律与情感,试图寻找法理与伦理的平衡。“读库君”不预设立场,将上述三类视角的典型论点,摘编以飨读者。

一、情感与伦理

辱人者,人恒辱之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源。”一个20余岁的少年,看着“杜某某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母亲”,内心的愤怒、悲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能感同身受。辱人者,人恒辱之。这样的暴行,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遭到最为严厉的道德谴责。

许多媒体社论或评论均反映了这种观点。

《中国青年报》发文称“辱母情节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年来无案出其右”。《北京青年报》发文称“血案背后,是惨无人道的暴力催债”,“恶行身后,总有加持”。《海峡都市报》写道“人的生存条件不仅包括肉体生命的存续,还包括底线人格尊严的保留。在这个过程中,要求于欢无动于衷、默默忍受,不具有任何可能性预期。”湖南“红网”文章《同情“刺死辱母者”也是同情我们自己》,更是认为“血淋淋的剧情令人哑然,光天化日下的暴力逼债令人恍若隔世。”

微信公众号中,对被告人的同情与辱人者的谴责更加凸显。

有人称“生之父母,血脉相连,共依共存,何况暴徒欺人太甚,护母之犊,何罪之有。”作者罗胖子撰文《辱母者,虽远必杀之!》,称“如果一个男人,见母亲受辱而忍气吞声无所为,那他还有人性?还有血性吗?显然没有……士,可杀不可辱。”网络作家“王左中右”表示,“我对辱母事件的看法很简单:第一次觉得杀人这件事情可以是对的”。还有网友评论称“在邪恶和正义面前,我选择正义。在正义和母亲面前,我选择母亲”。

类似的网络文章还有很多,“我本善良”撰文《如果辱母反抗被判无期,何须当年抗日》,“叶开”撰文《刺死辱母者:生有何欢?死有何憾!》,“西坡”撰文《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还有人引用了马雅可夫斯基的话:“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针对上述文章,也有部分法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这些文章“是赤裸裸的煽动”,“没有事实和理性做基础,被情绪裹挟的良知,除了鲁莽,对正义有害无益。喷涌的荷尔蒙,虽然凌然畅快,总归感觉不靠谱”。也有的司法工作者质疑,媒体报道有“舆论审判”、“道德审判”之嫌,有情绪极化,民粹泛滥之疑。

“CU检”撰文写道“在没有看过全部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是否正确做出评价,都是耍流氓”。“桂公梓”撰写的《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表示“我看到了无数的网文,它们的模式高度统一:用80%的篇幅大段复制粘贴某媒体报道中的案件事实部分,然后用20%的篇幅发出‘正义而愤怒的质问’”,他呼吁“讨论案件的正确方法,就是要把目光在事实和法条之间来回巡睃”。

二、法律与证据

案件的法律争鸣 

相比沸腾的舆论场,法律圈更关注目前披露出的证据,以及基于证据的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判断。主要有两个焦点。

焦点一   杜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对杜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大多法律人士无异议。

上22时,被告人与母亲被对方十余人非法拘禁六个多小时,期间有严重侮辱行为。非法拘禁有侮辱行为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条件,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有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认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涉嫌猥亵罪等,由于目前信息不全,部分法律人表示不好判断,判决书中证人证言只提到“脱裤子”、“露出下身”、“嘴上带脏字”等。而有的媒体报道则谈到有更进一步的恶劣行为。法律专家认为,如果仅为前者,这个行为可以作为非法拘禁罪从从重情节评价。如果是如媒体报道的恶劣行为,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律师邓学平、林佳楠等认为杜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且有聚众加重情节。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建议被告母亲提起自诉。

对媒体曝光的杜某某的肇事逃逸等其他涉黑行为,目前尚无官方证据佐证。而背后是否有“涉黑”集团和“幕后黑手”,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微博建议“希望有关部门,一查到底。”期待进一步的案件调查和信息披露。

焦点二   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最大的法律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以及量刑问题。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对此支持者有之,有人表示“个人之见,公众对于此案的激愤,更多不是法律问题,杀人者激愤之下杀人,大约不能算作正当防卫。”网友“虎皮妈”也认为,“辱母杀人案,是标准的激情杀人,如果说正当防卫对肢体暴力袭击的回击,那么激情杀人是针对人格侮辱的回击。”“君渡”也认为“本案仅从新闻事实上分析,确实也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反对者也有很多,该案被告人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上诉状里有正当防卫的辩护,为了稳妥起见,就以简单正当防卫,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此外,“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只占部分责任。”

反对者中内部观点分歧也比较大:

一类观点认为,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律师曾维昶认为,“该案非法债务、不法侵害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警察来了又走了,于欢只能发挥自力救济防卫,而要制止如此11人持续的不法侵害,只能采取绝对制服性的手段”。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于欢认为,“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

另一类观点认为,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目前量刑过重。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十年以下处刑。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华东政法大学李翔认为,“(有证人证言)警察的出警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这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否定‘防卫性质’的结论。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吴法天教授表示“我非常同情被告人的遭遇,但从辩护策略而言,我不认同一审律师的无罪辩护,该案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定罪,而在于量刑”。

此外,本案中还有其他法律责任问题,如据代理律师介绍,“案发后,被告人的母亲和姐姐到各地诉求,之后因为‘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也被抓了。”还有网传的放高利贷者雇人暴力讨债的法律责任,以及本案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渎职问题等。

三、法情之间

考验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 

对于该案,思考并没有结束。社会矛盾凸显,情与法的冲突激化,实际上更考验着中国当代法律人的智慧与抉择。

部分媒体已经将笔锋对准了问题的实质。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认为,“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澎湃新闻”和《海峡都市报》认为“目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告人一边,但是,法院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这种民意与司法认定之间的鸿沟,是需要法院加以释明的,或者由上级法院通过改判而填平。”“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

法律与情感并不是完全割裂的。我们理解一个儿子的愤怒,也呼吁理性思考。只谈情感不谈法律,显然与法治背道而驰。而只谈法律不谈情感,最终也会陷入罗伯斯庇尔在《革命法制和审判》的著名论断,“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希望此案能为我们敲响警钟。在情与法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司法是一名严谨的科学,也是一门艺术。需要法官要在法律的稳定与运动之间、确定与不确定之间和多元利益的博弈之间权衡。

3月24日,山东高院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予以审理。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3月28日,山东高院负责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通知该案当事人家属与辩护人到该院查阅案卷。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我们关注本案的二审进展,但同时也需要研究:

面对高利贷,黑恶势力,公权力应该如何应对?面对法律与情理冲突,面对网络舆论,司法应该如何应对?从这个角度,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震撼与思考才刚刚开始。


文/笨熊图灵

舆论偏感性,司法偏理性,要形成良性互动,政法机关不能一味高举“理性大旗”去刺激、去怒怼舆论的“感性体质”,而是需要多些耐心与包容,率先释放善意,用真诚获取舆论认可,然后再释法说理。

打个比方,舆情应对,就像恋人吵架,撕裂起于蛮横,止于真诚。好的应对,需先“哄好”,然后才能“和好”。

以下四点,从“辱母杀人案”的舆情应对,谈些肤浅感想:

第一,舆情应对的目的不是平息纷乱,而是修复民心。

舆论即是众人言论,舆情即是民声民意。每当舆情四起,便说明,民意与公权力之间有了矛盾,起了冲突。

所以,舆情应对不是舆情应对,而是民心修复。就像恋人吵架,不是谁要说服谁,而是修复感情、和好如初。

揭开现象、看清本质,才能明确目的,才可能在态度上,在手段上,与目的达成匹配,不至南辕北辙。

第二,公权力每强进一步,民心便丧失一分。

就司法个案而言,每一次的舆情汹涌,都直接反映出民意与司法实践(或对或错)之间的巨大张力。

此时,若是置民声于不顾,强硬“封堵删”,不仅容易将线上舆情风险传导至线下,催生线下暴力活动,而且公权力每强进一步,民心便丧失一分。

即便“封堵删”换来了短暂的风平浪静,也同样背离“引导舆论,赢得民心”的初衷,网民随后调侃“呵呵,你赢了”。

所以,若非紧要,对于非恶意的逆耳讨论与批评,谨慎使用“封堵删”。

第三,重者不难,轻者不易;傲慢不屑,是公权力与舆论撕裂的祸端。

发生重大舆情,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政法机关有明显过错,舆论不满;二是政法机关没有(或尚未定性)明显过错,但因信息不对称、事实判断差异、专业壁垒、价值判断差异等,舆论不解,进而不满。

第一类,事件本身严重,但舆情应对不难,往往是依法处置即可。这是“重者不难”。但第二类,事件本身可能并不严重(包含尚未定性的情形),但舆情应对却往往很难。这是“轻者不易”。

“不易”在哪里?

其一,不易在,事实不清、案件尚未定性、相关部门尚在调查,舆论已饥渴难耐,已不待事实开始“审判”,“辱母杀人案”、雷洋案、王文军案等重大敏感案事件几乎均呈现这一规律。大概因为,舆论的核心属性是感性,而非理性,事实不清时,哪怕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都可能激惹舆论,以至群情激奋。

关于这一点,任何人都无需过于责咎舆论,尤其素来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性精英们”不能摆出一副傲慢姿态极尽嘲讽与调侃。因为任何人都在舆论中,因为舆论生来感性,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

其二,不易在,因专业壁垒,需对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更艰辛的是,因价值判断差异,需对公众进行法律价值引导。最典型的就是快播案。

第三点更不易,因为它不仅集纳上述两点“不易”,更容易在后果上出现不同群体的对立与撕裂。

具体是,因职业、经验、阅历、专业、素养等方面差异,执法者、司法者往往会与较多网民做出不同的事实判断,产生不同的价值倾向。此时,如果双方意气用事,尤其个别执法者、司法者向舆论场摆出一副“你草率急躁,你无知傻逼,你别瞎哔哔”的傲慢姿态,双方极易撕裂。在雷洋案、王文军案的舆情应对中,最为棘手的就是如何弥合局部的警民撕裂现象:这也是两案与其他案件最大不同。

在辱母杀人案中,且不说济南公安官微调侃网民“毛驴怼大巴”,个别法官也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的名言,“我们并不是因为一贯正确而拥有最高权威,而是因为我们拥有最高权威才一贯正确”,映射舆论评价审判,抗议舆论干扰审判。这也无妨,舆论确实不能干扰司法,司法确实不能受舆论影响,但话里话外捎带鄙视,便显幼稚。

较起真来,担忧“舆论审判”没有必要,它是个伪命题。因为司法归司法,舆论归舆论,司法若受舆论影响,不能一味从舆论身上挑毛病,更应反思自身定力是否足够,下一步能否回应好。

第四,舆情应对“堵不如疏”;撕裂起于蛮横,止于真诚。

舆情如水,堵不如疏。“堵”,不仅包括物理性的“封堵删”,更包括精神层面的“堵”。

辱母杀人案舆情应对的可取之处是,相关部门没有“封堵删”,政法机关能迅速回应,安抚并疏导舆论愤怒,并第一时间表态,感谢并肯定舆论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

此举,在司法与舆论之间寻求了最大公约数,是此后所有引导动作的前提与基础。

反之,如果政法机关一上场就摆出一副法律精英的蛮横姿态,急嚣嚣地向网民喊话,生硬呼吁“尊重事实 尊重法治”、“理性看待 耐心等待”,这一下子就“堵”住了舆论情绪,一下子就把众人挡在“司法高墙”之外,哪还有后来的“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

要知道,感性胜于理性的舆论场,在情绪激愤时,可能缺乏理性判断,可能没有耐心,可能听不进道理。

从没见过,恋人吵架,男生劈头盖脸讲一番大道理,就可以哄好女朋友的。不先行做好情绪安抚,不先行沟通感情,她怎能听进你的大道理?

舆论天然偏感性,司法必然重理性。此间张力,需政法机关与政法自媒体多多担当,主动迈出第一步。这样,两者才可能良性互动,舆情洪流才可能被引流至理性渠道,舆论力量才可能转化为法治建设力量。



 

文/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体现的从来都不仅仅是冰冷的逻辑,它体现的其实是价值观。

萨维尼说法律体现的是民族精神,诚如斯言。

  • 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体现的是一种价值选择。

  • 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写入民法总则体现的也是一种价值观。

  • 认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也体现了一种价值观。

  •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对紧迫性、及时性的认定,同样体现着价值观。

  • 对同样的私闯民宅,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防卫限度。

  • 什么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无非是价值观。

法律的价值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曾几何时“投机倒把”也是犯罪,流氓罪那时候还是“大口袋”,诉讼权利的保障远没有达到今天的水平,检察官可以与法官并列而坐;曾几何时法庭上根本就没有检察官——如果追溯到大清刑律,追诉权与审判权还是合一的,甚至刑讯还是合法的。

来源网络

但有些精神又似乎在延续,比如从“亲亲得相守匿”到近亲属间强迫作证的例外。

亲情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伦理基础,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要尊重这样一个事实,这也是一种普适性的价值观。

从癖马案、米兰达案、气枪大妈案到杀死辱母者案,不是历史和地域的差异,而是法的价值观。

法律体现着价值观,价值观影响着司法,重大司法案例又会重树价值观。 

▐ 一

什么是“价值观”?

恶法非法,这是最朴素的价值观。邪不压正,这就是价值观。

价值观其实是法律的伦理基础。法律从来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律也不应是冰冷的技术规则和行业术语,法律应该是人们心中的信念。法律可以有深层的哲学基础,可以有严谨的逻辑规范,可以专业精深,但不应当违背常识。这个常识是人心中的价值观。

说到底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人的规范而不是机器的规范,因此不能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这个底层逻辑,否则就是法律的异化。

▐ 二

法律要支持谁、反对谁,保护谁、限制谁,要旗帜鲜明,这是法律的态度,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

不能让正义向不义低头,否则守法者将无所适从,而法律不但会失去导向作用,而且有可能产生反向引导,从而引向丛林法则的深渊。法律的目标是秩序,但秩序必须通过公正才能持久。

▐ 三

法律不是无所不能,法律也不可能无处不在,法律有自身的边界和局限。

有时候是法律不能管得太宽,应该给予公民一定的自由度。有时候是法律保护来不及,需要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法律的空间和时间边界。

这个边界划定的标准其实是价值观。

给公民多少自力救济的权利合适,其实也就是公权力希望自己的边界划在哪里更合适。

如果立法边界和司法保护的边界能够相一致,还只是一个权利界分的空间问题。

如果立法和司法不能步调一致,就会产生法律保护的不及时性,就会产生公民自力救济与公权力管辖范围的交叉地带,如果机械实用法律就会产生保护真空,即在公权力无法救济的时候又限制私力救济。

将无理取闹的邻居推出家门导致轻伤的,因主动挑衅反击而用力过猛的,我们在事实的描述上往往会使用琐事,从而回避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这不仅是逻辑问题,其实体现的是价值观。

▐ 四

让正义不被压制是良法的基本标准。

这个标准在司法保护水平不能充分的时候,应该给予自力救济以必要的弹性,应该旗帜鲜明的站在正义一方,而不能简单的以结果损失论。

有时候暴力是在护法不是犯法。

在不允许使用枪支的情况下,请允许我们使用拳头和必要的工具。

▐ 五

与公众价值观的良性互动,并不完全是屈从舆论,而是法治的进化之路。

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校准,这是法治之钟不至晚点的必然选择。

我们需要不断与公众的价值观对对表,正义才不会总迟到。

当然法律的参照系不是只有一个,专业的法律逻辑也不可偏废,这样法律的价值观才能保持必要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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