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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应该关注的还有朱秀明

2017-06-02 吴小龙 法律读库

涉案类新闻报道以其时效性、全民性、推动性,已经成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受到关注和热议的新闻类型。在这样的报道里,我们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认知找寻其中价值,成文法与社会现实碰撞的罪与非罪问题,个人面对公权力的无助与无奈,蒙受冤屈时辩白与迷惘,正义降临时的感动,无一不能引发共鸣。 

作为“南方”的一位比较忠实的读者,我一直比较欣赏它的独特审视视角和平民化的报道手法,包括一点救世情怀和“读懂”情怀。论引发话题的能力,南方报显然是全国领先,尤其是法律类题材,比如此前对于念斌案、聂树斌案、呼格案、王大蔚案都有关注和跟进,相当数量的涉案报道使得案件顺利落地,发挥了推动法治进步的作用。

毋庸置疑的一点是,“南方系”的报道也总是伴随着争议,我认为,尽管个别观点值得商榷,但那些报道其实并不暗含着将官民对立的意思。 

于欢案又是如此,笔者选取了两则报道,一则是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引发了公众对于欢案现象级关注,中央媒体也纷纷跟进报道。另一则是《人民日报》对本案的定音之作《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接受采访披露于欢案检察机关调查详情》。可以说两则报道分别引发了社会对案件认识的扰动与复归。

  • 第一篇《刺死辱母者》 的视域包括暴力逼债这类社会问题,正当防卫、因被害人过错减责这类刑事法律疑难问题,还有警察是不是尽职尽责这种公众敏感度高、关系到人民与政府关系的命题;

  • 第二篇《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接受采访披露于欢案检察机关调查详情》则是专注谈清楚案件本身,捎带谈了警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失当的问题,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两则新闻报道.

第二篇报道属于第一篇的“否定之否定”,纠正了法院审判和公安执法的偏颇,同时回应公众关注,缓解对公正的焦虑,起到很好的法制教育的作用。 

经过最高检权威调查和全案审查,在原审基础上进一步夯实证据,并进一步补充了对本案定性至关重要的细节性证据,案件事实部分已经完全清楚。在更全面了解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使人们不但认识到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的不足,也发现了新闻报道里为满足传播需要而刻意渲染的于欢身上悲情色彩,诸多细节上与司法机关权威结论的差距,比如那位被放大了的失职程度的警察朱秀明。 

舆论高度关注此案后,讨债方、欠债方、被卷入的警察一方,几方的命运都发生了改变,于欢的命运吸引了大部分注意,于欢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

遭受调查的警察反而成为失声的一方,在权威调查结论中可以看出,《刺死辱母者》这篇文章比较冤枉的其实是警察。相信不久以后,于欢案将会得到公正裁判,作为个案,于欢实在幸运,或者不如说是侥幸。

但当于欢案即将归于平静的时候,我不禁又思考:即使出于百分百的善意,为博得大众眼球,是不是就能够扭曲案件事实,其实记者手中的报道权才是绝对的强势地位,当媒体在给弱者代言时,弱者并不弱,这时候报道应该注意的是不伤及无辜者。

《刺死辱母者》一文对现场情况的的描述,使得于欢案现场出警的警察非常不利的境地,遭受到停职调查并使得反渎部门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进一步甚至有面临刑狱的风险。稍有常识的人会发现,有些出入并非无心之过,而是某种程度上有意为之,或者说是一种报道笔法。

本文在此细数并非借机吹毛求疵,而是深感记者应树立正确新闻观,不能为了新闻流量而罔顾事实,蓄意弄巧,因为真相总会大白,那时人们可以回头审视罗生门里的各色人物,辨识其中的真真假假。 

几乎可以这样说,《刺死辱母者》报道上的失实,其结果是将警察朱秀明的失职行为直接夸大成接近玩忽职守罪的程度。 

其一,民警始终都没有真正地“离开”案发现场,而《刺死辱母者》却设置了拉住女警并拼死阻止警车离开这一情节。

最高检察调查结果,女警朱秀明离开现场后,先与辅警商量方案,后呼叫支援警力,并安排辅警控制现场,要知道,一个女警不呼叫支援,控制现场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二,《刺死辱母者》设置于秀荣作为报案人并以他的视角作为主线,并突出了拼死阻止警察离开这一情节。

文中说“她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而最高检的调查结果是,在现场和出去后反映情况的人里都没有报案人(原文着意强调“非报案人”),《刺死辱母者》文中所述报警人于秀荣阻止警察离开的情节,这是关系到升格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罪的关键情节,南方报报道与事实明显有出入,甚至没有落实当时的报警记录,完全听取目击者口述。 

其三,警察离场原因的交代上,在看完现场后是离场还是请求支援,《刺死辱母者》文语焉不详。

对警方的回应“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这种眉目不清的交代在这种语境下很容易被理解成搪塞,记者为什么在这里只交代一句话而不能给双方相等的话语权。 

其四,第一次到达现场后,警察对于逼债现场能否准确定性,是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关键.

《刺死辱母者》文中写的是“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句“要账可以”非常关键,意味着值班女警朱秀明对现场发生情况进行误判,把杜某等人与于欢并没有直接债务纠纷的黑恶性质团伙寻衅滋事式的行为认为只是一般民事索债,而对讨债公司的只是口头制止。文中这种前因后果的写法使

人认为,朱对现场的判断是杜某及同伙行为暂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于欢也没有,出警结束离场。 

但实际上,朱秀明第一次离开现场就决定向领导汇报,并呼叫支援控制现场,接下来这帮人至少要带回所接受调查,《刺死辱母者》一文着意突出的“要账可以”无疑是对后续积极工作的警察的不公平。 

其五,《刺死辱母者》一文作者也完全不懂得警察思维方式,而且让当事人朱秀明在报道中全程缺席。《披露于欢案》一文则完全全景式还原现场,报道基础是基于监控执法记录仪,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由此展开细致深入的记述式笔法

警察朱秀明处警整个的逻辑是“有人报案-找到报案人-找到打架者-处理警情”,而公众眼中一般常识是:有人报案-貌似有人打架-处理警情,朱秀明的着眼点是当前警情究竟是不是报案人所称警情,报案人迟迟联系不上是否已发生危险。

显然,执着联系报案人才是警察思维,因为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出警有效性,报案人是对案件过程清楚的人,更是确认报案人处于安全处境的一种警察本能的高于一般人的职业思维。

也就是说,警察并不是严重不负责,当时进入厂区后发现案发现场有人群聚集,询问并制止后,继续寻找报案人,并寻求支援作为离开现场的理由,也许不充分,但至多是办案逻辑问题,也是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 

在人民一边,我们希望的是能有记者能以人民的名义为我们代言,但更期待的更中立更客观更扎实的政法类新闻报道,同时应该正确引导舆论,普及法治理念,而不是为了传播效应而忘掉我们为什么出发。 

  • 作者:吴小龙,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

  •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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