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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声音】我为常州女教师做无罪辩护

2017-06-04 郑永永 法律读库

作者:郑永永。原题:忘年之恋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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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刑的刑法思考

讨论 | 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


六一儿童节之际,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例,其中中学女教师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案引起关注。表面看来,该女教师构成猥亵儿童罪似无异议,那么真的是没有丝毫争议吗?并不尽然。


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大洋彼岸的类似案例。


1996年,34岁的有夫之妇玛丽与12岁的学生威利相爱并发生性关系,并于1997年生下他们第一个女儿,紧接着玛丽被控强奸儿童被判入狱半年,三个月后假释出狱。数周后,玛丽再次与威利发生性关系,这一次玛丽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8年,玛丽在狱中生下第二个女儿,14岁的威利辍学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玛丽丈夫与其离婚。2004年,玛丽出狱并与威利走进婚姻殿堂。2017年5月9日,威利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书,要求结束他们之间长达12年的婚姻关系。


回到主题。我认为常州那个女中学教师有些无辜。简单案情:女教师黄某在担任被害人王某班主任期间,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法条规定看,猥亵是一个关键词。但是刑法典、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从百度词条和一些法学教材解释看,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于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甚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猥亵儿童罪,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为寻求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从客观方面看,侵犯了儿童性的羞耻心。


回到本案,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女教师与该男学生发生了忘年恋,双方通过各种形式表达对对方的爱意,这其中就包括发生性行为。我们不能说该女教师在同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没有一点满足自己性欲望的意思,但如果是在陷入爱河的前提下,满足性欲恐怕更多的是爱情表达。


是的,该男学生未满14周岁,依照国家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管他是自愿还是被迫或者稀里糊涂的,都视为违反其意愿,侵犯其性的自主权。但是,如果该女教师并非出于寻求刺激或者满足性欲而同该男学生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不构成猥亵行为,其行为也当然不构成猥亵罪。


在老百姓的眼里,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肩负传播知识、塑造灵魂的使命,黄某却不合时宜和自己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学生相恋了,而且还多次发生性关系,这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社会不理解,男学生的父母更是怒火难息。


或许因此,一场不伦的忘年恋最终被解释成猥亵儿童,该教师也锒铛入狱,该男学生在人们异样的眼光中继续他的人生。


希望我们所有人在一边倒认同对该女教师猥亵儿童罪的判罚的同时,也考虑一下玛丽和威利的故事、考虑一下女教师和男学生也许被忽略了的爱情。




作者:郑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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