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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性与威权

2017-06-05 约翰·李 法律读库

      

看了昨天微信公号法律读库推送的文章《为法学研究寻找新的数学基础》,作为一群大学理工科毕业又从事法律工作的读库粉丝,觉得有必要出来谈谈物理与法理的关系话题,以与数学一文作者商榷。


人类不能拽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陷阱里拔出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告诉我们,既然人生有涯,理性有限,那我们就不必把有限的生命耗费在无休无止的对正确依据的无限递归之中,必须武断中止论争,解决当下问题,以便腾出时间去创造并体验幸福的生活。

科学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虽然二者在当下都是最为重要的。

无论是实体的立法还是程序的立法,当然也包括这些法律的实施,其实质都不过是人类面对复杂的世界和人类社会自身难解难分的复杂问题时假借既有的智识,想象出一个正义的名头而做的武断且权威的抉择而已。

这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国家法律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反应,既非天然正确,更非终极真理。

这么说,并不是为了解构法治的权威,而恰恰是为了确认法治是一种人类不得已选择的威权,只不过这种威权看上去弊端较小罢了。   

首先,作为司法大前提的立法是不可能完备的。

当一个系统包含比亚诺公理时,必然存在不可判定的命题即真假均没有办法判定,而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其实就是公理,如果用无限递归(数学归纳法)的方法论证其真实性,而数学归纳法是包含比亚诺公理的,那么,哥德尔不完备性将无法避免。

其实,立法也好,司法也罢,相对的合理或可接受的正确,才是现实的选择。

无法找到最完美的立法和纯粹客观的真相。当理性不敷应用时,民主就是一种弥补;当真理无法共识,法治就是一种选择。而所谓的正当程序就是民主、法治这些大词在现实生活中可接受的制度安排。

否则,偏执任性,虽然可能有利于科学的不断进步,却会招来一个疯子的称号或者铸就悲催的人生。

其次,当观测手段的“能级”达到观测对象的“能级”同一数量级时,测不准必然存在。

这就是自然科学中的海森堡测不准原理。我们的观测手段和观测过程,就是能量交互的过程,当被观测对象的“能级”与观测手段的能级达到同一量级时,能量的交互,足以影响观测对象本身,从而其本来的面目,我们无法确定。

尽管广义相对论断言,时空必然存在奇点,并依此引申出大爆炸等宇宙模型。但是,在普朗克时间与普朗克尺度的场合,我们没有观测手段可以使用。因而,奇点本身无法验证也就是说,宇宙本身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个存在。

在社会科学中,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都是人或与人有关的社会现象,对象与主体的互动,使研究更难准确。

在法律机制中,侦控辩审,尽管观念上被认为是查明真相的机制,而事实上却也不断在改变真相本身。

第三,世界包括人类社会的真相远比我们看到的或认识到的更为复杂。

半个世纪以前,科学界认为宇称守恒,互为镜像的两种过程,在现实当中都可以发生。然而,后来人们却发现在某种情况下宇称不守恒,就是说互为镜像的过程,有的在现实中不能发生。

比如,你把球往左踢、球往左飞,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你却不能把球往右踢、球往右飞。

物理学界在1956年以前一直认为宇称守恒,也就是说一个粒子的镜像与其本身性质完全相同。然而,事实上在弱相互作用中,互为镜像的物质的运动并不对称。

1956年,李政道和杨振宁大胆地断言:完全相同的同一种粒子,但在弱相互作用的环境中,它们的运动规律却不一定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这两个相同的粒子如果互相照镜子的话,它们的衰变方式在镜子里和镜子外居然不一样!用科学语言来说,在弱相互作用下是宇称不守恒的。

吴健雄用两套实验装置观测钴60的衰变,她在极低温下用强磁场把一套装置中的钴60原子核自旋方向转向左旋,把另一套装置中的钴60原子核自旋方向转向右旋,这两套装置中的钴60互为镜像。实验结果表明,这两套装置中的钴60放射出来的电子数有很大差异,而且电子放射的方向也不能互相对称。实验结果证实了弱相互作用中的宇称不守恒。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会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行为事实做出判断,认为行为事实这样作出才是真实的,不这样做出就是不真实的,可是,那个互为镜像的真实发生的行为却并不对称,两种不一样的行为都可能客观存在。这个镜像行为,能不能发生,你怎么保证?所谓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否客观确定?

因此,被普遍认为是民主政治一部分的法治,很有可能就是威权时代派遣到现代社会的人治卧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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