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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心,何处安放

2017-07-22 东吴光年 法律读库

前言

借用一下经济学概念中的“理性人”的概念,说说法律人的孤独。


法律人这名词,听起来既熟悉,又有些陌生。

我们讨论过法律职业,讨论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虽然不是所有的司法过程都需要这三种职业来参与,许多法律事务可以由一个职业群体来完成。

当然现在的社会变化的总是那么大。专业破产律师,并购律师都出现了,这样的职业听起来似乎和法律职业并无太大关系。

印象中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似乎个个都是口才十分了得,言无不尽,知无不言口若悬河的令人想佩服的五体投地。

这大部分是归功于律师的表现,也少不了检察官的精彩表现。相对于英美法系的检控官,大陆法系的检察官的权力要大得多:可以直接指挥警察调查案件,对一些案件享有处理的权力,决定是否予以起诉,或者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

这种权力相对于法官的审判权来说也相当于一种准司法权了,不管是把检察机构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序列,还是专设为独立於审判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检察官这个职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一点也和法官、律师的要求是一样的。

在大陆法系,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在德国,要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学习,一般需要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大学研习法律的同时,还要准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筛选后,才能进入第二轮司法考试。这样的考试淘汰率很高,求学的压力很大。

欧洲大陆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有齐整统一的学位体系。法国和德国的学位体系就存在很大差异,更别提俄罗斯的副博士学位了,天知道是怎么弄出来的。

当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没有这么容易,需要耗费的不仅仅是时间,还有精力。

即使是在英美法系的法学院,学法律绝对不是轻松的事情。不仅仅是考试,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规则,对抗式的教学使得法学院的课堂看起来更像一个战场。有些课程的授课人本身就是兼职律师。

当然,对于英美法系的法科学生而言,这就是一项职业技能,至于所谓的法学理论研究,那是法学教授的事情。更直接的说,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其实就是律师。因为无论是地方检察官还是法官,大多是从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遴选出来任命的,不然的话,当个“有深厚学识的朋友”就太容易了,更何况在自己的名讳前加上“尊敬的”称号呢!

这需要资历,需要经验,还需要必要的人脉资源。至于所谓学识什么的,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了,根本无需强调。

于是你能见到律师在法庭里激情的辩论着,言辞激烈,语速相当快。倘若是向律师咨询,想想那个鳄鱼吃不了律师的笑话吧,看着美剧里的律师,感觉更多的是嘲讽。

虽然美国人的生活里离开不了律师,但美国人更享受讽刺嘲笑律师。不过这没有让美国人因噎废食,律师该干什么还是干什么的,一时半会还真没有办法取缔人家。

即使如此,律师还是有点孤独。为了权利的定位,责任的认定,唇枪舌战中,律师自己的内心定位在哪里?退出法庭时,是否也会觉得空虚?

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对法律娴熟的掌握和运用是相当必要的。那么法律人的内心在哪里?何处寄托?又如何能让自己的心海有一处平静的所在,抑或是孤独的海洋?无人知晓,或许这也仅仅是个猜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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