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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性生活:权利,义务?

2017-08-01 李颖珺 法律读库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这个问题,法律不好回答,也不敢回答。

基于爱情的独占性,以及一夫一妻的制度,结婚意味着双方对彼此的承诺——只能跟配偶做爱、放弃和其他异性(当然也包括同性)发生感情纠葛及肉体关系的自由。中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那么,必须随时满足配偶的性需求吗?

人毕竟不是低等动物,更不是机器,身体不舒服,或感情不好时,甚至就是纯粹不想,可以拒绝吗?夫妻一方想要巫山云雨的权利,另一方支配身体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个优先?法学家、伦理学家、性学家估计都掰扯不清楚。

民间的智慧是富有创造性的,于是继“分手费”、“青春赔偿费”之后,又有了“空床费”

空床费是女人为了把男人绑在身边的发明?还是女人对男人冷落自己的惩罚金,男人为自由付出的代价呢?

所谓守寡式婚姻、丧偶式育儿,是一些现代都市女性要面临的残酷现实。男人忙于事业和应酬,半夜三更才回来,女人承担着操持家务和照顾教育子女的重任,得不到男人的呵护,身心疲惫,怨恨满腔,意气难平。

婚姻不可能仅靠性来维持,金钱也买不来真心,我想女人要的不会是钱,要的是男人那份责任感,或者为了出一口恶气,讨一个说法。

空床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法律不会支持,作者查找了大量案例,基本都被驳回了。夫妻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法律才会考虑是否支持或全部支持。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刘某丈夫长期外出打工,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少,丈夫提出离婚,刘某要求15万的空床费,被法院驳回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女方徐某提出男方吴某有外遇,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5万元及四年来的空床费,法院认为徐某不能证明吴某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故驳回徐某的请求。

和我们的想象不同,现实中,有不少男人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妻子支付空床费的,大概是男人对自己的性权利看得很重,认为妻子应该满足丈夫的生理需要。

以下这两个案例,是男方要求女方支付“空床费”: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78号民事判决罗某起诉要求与丈夫何某离婚,何某称妻子罗某外出务工,与他人同居,要求罗某支付自己空床费18000元;青春损失费210000元。这两个数字如何计算出来的,不得而知,这种于法无据的诉请,当然被法院驳回了。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2404号民事判决女方王某要求离婚,丈夫詹某不同意离婚,称王某离家出走,常年分居,自己患病,王某不照顾。若王某坚持离婚,要赔偿两年空床费2.4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驳回了詹某的诉请。

作者查到一例支持“空床费”的判决: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4)九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男方熊某曾打伤女方刘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女方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这不是空床费,是法官同情遭受男方家庭暴力的女方,将空床费偷换了概念,变成精神赔偿,予以支持。其实法官应该向女方释明法律,要求女方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实现了实体正义,却损害了程序正义。

该案二审改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女方提出的空床费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方给予一定补偿的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主张。二审判决男方支付4000元补偿费给女方,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给女方。

上述4000元“补偿费”相当于空床费,2000元是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将两者混为一谈的错误。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支持“空床费”的理由是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双方约定空床费)。当然,双方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标准、方式,也必须合情合理,不违反公平原则。

爱之能量的流动,本来是自然而美好的,来不得半点勉强,若变质为金钱的算计和羁绊,在心中郁结成怨气和分离的力量。语言可以撒谎,理性可以压制欲望,身体的抗拒,骗不了人。一时绑得住人,长久留不住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作者李颖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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