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一个好人走了,华政再无傅鼎生

2017-08-04 法律读库 法律读库

著名民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教授

因癌症与世长辞


沉痛悼念傅鼎生教授



傅鼎生教授

简历

1953年生,男,大学本科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消保委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东方法学》期刊主编。

参与《合同法草拟稿》的撰写,主持完成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课题,合作完成上海市教委课题,合作完成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课题,主持上海市社科项目。合写专著7本,主编并合写教材2本,副主编并合写教材1本,合写部编教材2本;合写其他教材7本;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

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上海市干部选学荣誉教师,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司法部直属高校先进教师奖,连续十三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评选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一个好人走了
作者:吴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前院长、上海市金融法学会会长、 博导

傅鼎生老师去了天堂,无数人叹息:一个好人走了。

傅老师是个智慧的人。傅老师沉稳的言行、低调的处事中时刻闪烁着大智慧的光芒。他常年研究民法,学术精到,炉火纯青,他是民法学界中最关注实践的学者,也是最擅长民法应用的大师。因为多年来在电视等媒体法制节目中谈法论律、频繁亮相,以至于成为名人,坐出租车、去医院看病等一下子就被人们认出。学界、实务界有疑难案件都会咨询他,同事间有把握不准的问题也会征求他意见。那种精准定位、深入剖析,抽丝剥茧、丝丝入扣令人难忘。从今往后,再有疑案可问谁?

傅老师是个勤奋的人。作为老师,他热衷于传经布道、释疑解惑、诲人不倦、无私奉献,在本科开的课永远人满为患,在硕士博士生中也不乏崇拜者。作为社会的人,他认真履行专家、律师、顾问、董事、仲裁员、调解员职责,认真对待每一项咨询、每一个案件、每一次出镜,事先都要作精心的准备。他不仅长期从事学术编辑工作,先后担任《法学》与《东方法学》的总编,而且身体力行地申报承担各级课题项目。他还长期担任系副主任、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以他的经验、能力热情地为大家服务。远去的,正是他忙碌的身影。

傅老师是个正直的人。好人不等于老好人、糊涂人。他是个明白人,不声张但心里清楚;他是个大度人,为人随和但绝不随流。他一身正气,也痛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并以他的方式进行抵制;他笑对困扰,头脑时刻清醒,也不会允许他人利用他的正直。他不仅讲课做学问,还讲处世做人,并以身示范。所以他多年担任学校的纪委委员。人世间,永远留着他的音容。

傅老师是个宽容慈祥之人。他脾气温和、态度谦和;学富五车却从不自我标榜,业绩显著却从不争名夺利;经历丰富但不倚老卖老,尽职尽责也从不斤斤计较。他提携青年、不断把年轻人推上去;他关爱学子、精心呵护学生成长;他待人友善、总为同事朋友着想;他忍辱负重、为别人分忧解难。他有一定条件但惯于简朴生活,身处物质世界但坚持正派作风,知足常乐,大道至简。天堂里,也会有他的笑貌。

傅老师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学生和社会的人。好人虽然去了,但他还活着……



金可可:傅鼎生老师二三件事   





 学问 
 博学多才 

傅老师民商法学功底精纯无比,此是世人所公认。在课堂上讲授、电视上出场的风采,大家可能多有目睹。这里我要说的是,在很多针对具体案例的专家研讨会上,傅老师是堪称独步、难以企及的。在很多这样的场合,我注意到,傅老师提出其意见后,思路就此定局,旁人就很难跳出其所确定的基本框架,最多只能在此框架下作小修小补。而且傅老师提出自己的观点,一般不会直接针对此前他人提出的不同观点,而是将自己观点背后的道理讲得清晰明白,委婉地令他人心悦诚服地意识到此前的观点有哪些纰漏。更令人叫绝的是,此类研讨会一般是由傅老师最后进行总结和梳理,在数个小时的研讨中,难免有各种各样杂乱的观点,各种论述也往往不在一个层次上,但傅老师边听边说边记,到最后进行总结时,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旁边的记录员只需要事后整理出来,就是一份近乎完美的法律意见书。应该说,这是每一场专家研讨会上的高潮,此时我每次都是带着近乎享受的乐趣来感受民法的精妙,我也注意到其他在场的同事、专家此时的表情都是愉悦的,这说明他们和我有类似的感受。

傅老师的精深学问,来自于熟读精思。有一次偶然听傅老师提起他的一套史尚宽又翻烂了,要去买一套新的,原来傅老师将史先生的著作都翻烂了好几套!傅老师的精深学问,来自于与实践的精密结合,民法作为一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科,注定只能与实践共同成长,傅老师在这方面是我们的典范,他始终紧密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型,积极提出法律适用上的方案,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务的发展。傅老师的精深学问,更是来自于他过人的天赋,从事民法的研究,除了要求思维缜密、逻辑清楚外,还要求思维具有穿透力,这除了后天培养外,往往颇有天赋的成份,在思维的穿透力上,我接触过的民法学人中很少有人能与傅老师比肩,有很多具体的案件或法律问题,我们还在苦思冥想时,傅老师往往很快很轻松就点出了问题点,指明了方向。

在民商法学界,华政民商法学科以精细、务实、注重比较法资源结合本国法条的本土化运用而著称。此种风格之形成,实与傅老师带领民法团队数十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言传身教,流风所及,影响一代一代的华政民法学人。


从点点滴滴看傅老师人格的伟大




来到华政工作后,在有幸和傅老师共事的十多年时间里,时时感受到傅老师在工作、生活中人格的伟大。

傅老师说话做事,永远站在对方、他人的立场上,为对方、他人考虑,利益让给他人,困难留给自己。2016年的春天,我们民商法硕导组改革学术型硕士的主干课授课模式,原来是由某一位老师承担某一门课程,经过大量的调研,发现这种授课方式对于学硕而言存在一些弊端,所以要改由多个老师共同讲授、每一老师讲授其比较有心得的专题,我们决定先从债法原理开始试点。当我向傅老师汇报了这一设想,并请傅老师能否拨冗讲某个专题时,傅老师不顾自己工作的繁重,欣然答应,并说“讲几讲都可以、你来定”。后来第一讲开讲,韬奋楼121是人满为患,我发现傅老师是咬着面包来的,一问之下,原来他是上午乘飞机到北京开会,会后马上赶回来讲晚上的课,来不及用晚餐。就这样,傅老师不顾劳累,晚上又讲了三个多小时的课。还有不久之后的一天早上,硕导组进行毕业论文的预答辩活动,我和傅老师是在同一组,就在即将到预定开始时间时,傅老师很着急地给我打个电话,说昨晚胃痛了一个晚上,现在要去医院检查,不能来参加答辩了,要麻烦你另安排他人替代了,并说:预答辩学生的论文还在我这里,我自己没法送过来了,已经安排学生去取了送到答辩教室。在这样的时刻,傅老师还在关心答辩学生的论文如何送过来!


●解惑答疑



傅老师病后,一开始在仁济医院南院住院,我和一位同事去看傅老师,送了傅老师一份佛教护身物。此后我陆续去看过傅老师几次,有时是代表学院,有时是代表学科,傅老师虽无宗教信仰,但每次见到我都会专门提起这个护身物他一直保存着。另一件每次去看他都提的事,就是华政民商法的发展要坚持以法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要坚持精细务实的传统。

8月1日下午,刘宪权老师、欧亚书记、张卓华老师和我去瑞金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傅老师,重症监护室一次只能进去一人探视,刘老师先进去探视,我是第二个,进去后看到傅老师躺在病床上,挂着氧气,瘦弱了很多,虽然因呼吸困难等想来颇有痛苦,但眼睛还是很有精神,傅老师看到我就微微一笑,主动断断续续地说:“法律解释学……要……坚持”,我发现傅老师讲话很轻、很困难,为避免他讲话,就接过话头很简短地向傅老师汇报了一下民法典分则最近的立法情况,傅老师这时接话说:“要……讲逻辑……”,大概一两分钟后,傅老师挥挥手示意我早点走,就在我挥手向傅老师告别的时候,傅老师突然又很艰难地、努力笑着对我说了一句话:“那个……小东西……还在”。这就是我们的傅老师,在任何时候他在意的都是别人的感受!


斯人已去,但愿傅老师人格上的伟大成为我们每个有缘人精神生活的滋养,成为我们逐步完善自身人格不竭的动力!




撰稿:金可可,转自公号:华政法律人。




民法与做人


节选自《2009.5.20日 韬奋论坛 ·王泽鉴 傅鼎生 金可可 张礼洪,丁绍宽主持》 宋狗摘。原载:  微信公众号“陪着你到天边”

王泽鉴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

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带头人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

张礼洪 华东政法大学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

傅鼎生:丁老师给我们出了一个命题,民法为什么是万法之母?显然要我们揭示为什么说民法是重要的。关于重要性,中间尊敬的王泽鉴先生的回答已经涵盖了全部。本来我想说的,他都讲了,我没想到的,他也讲了。好在我有备而来。我今天来是想讲三句半中的半句。不知道大家知道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戏剧或者戏曲形式叫做三句半,三句半一共四个人,每人讲一句,第四个人讲半句。我是为讲半句而来。

我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一个比较轻松的问题,就是关于民法与做人。通过民法与做人回答民法的重要性,然后再回答丁老师所提出的那个问题。有一个现象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如果谈到教研室,民法教研室是最和谐的,这里面没有争斗,没有矛盾,没有冲突,但其他教研室就不一样了,我不是有所指,大家不要对号入座,哪怕是其他教研室正好是撞车或者说无意当中碰巧了,这也不是我的本意,否则就要引发名誉侵权了。讲到法庭的庭室,有刑庭、民庭、行政庭,这个庭那个庭的,民庭是最和谐的,这里面没有争斗。讲到研究室,例如法制办的研究室,法制委的研究室,有民法室、刑法室,各种各样的研究室,民法室是最和谐的。讲到法学会,我就举一个实例,这次上海法学会更替、改组或者说重新来过,法学会五年期已经届满了,再来个五年要重新组建。重新组建法学会中民法研究会无声无息地就组建完了。领导问:“你们民法研究会怎么到现在都没有动静?”我们说我们已经结束了。领导说:“怎么你们就结束了?其他人都闹哄哄的。”我们不闹哄哄,无声无息就结束了,所以才和谐。王老师肯定也有同感,我不知道台湾是怎么样的。

王泽鉴:我非常感动于傅老师强调人的平和。我觉得法律就在创造平和,在维护平和,尤其是民法。虽然耶林讲到为权利而奋斗,当然也有人把它翻译成为权利而斗争,但是实质是维护平和、创造平和。说说我在台湾的经验。台大法律系或者其他系里面,公法的学者常常有不同的意见,最和谐的确实是民法。民法的老师除了我以外每一个人都是和蔼可亲的。你看刑法的老师都很庄严,不能说他有潇洒之气,但是这里面民法的重要性就彰显在学习民法的人的素养、风度、气质跟修养上,要平等待人、尊重别人。我觉得这个社会最需要的就是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实际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刚才傅老师说不仅是要在学习的法律条文之上学会待人,而且要在日常行为之上学会处事待人,所以我希望各位同学经由我们民法的学习,能够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社会。

傅鼎生:谢谢王老师!我们总要揭示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为什么呢?一句话,学习民法的人知道如何做人。要知道如何做人他就首先要知道人是什么。学民法的人都知道人是什么。民法给了人一个确切的定位。我们说民法是人法是因为民法把一个自然意义上的人定位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赋予一个自然意义上的人以独立人格。给他一个独立人格,那么他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去,成为一个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记住了,我这里讲的是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说明他有人格。

人格又是什么?就像进入花园的门票,以前进花园都要门票,每张门票都是一样的,没有差别,就是一个平等的资格。那民法为什么要确立这样一个平等的资格呢?大家都说人性使然。人性是什么?人性是人的本质特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当中有这么一个提法,他说“一个总的全部特性、总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意他用了一个“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就区别了人和动物。那么人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呢?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讲人生而自由,他提到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就是17、18世纪卢梭,他是法国的代表,除了卢梭还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洛克等等,他们提出一个概念,就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是一个意思。那么人为什么是自由的?人为什么是自觉的活动?资产阶级法学家们没有进一步论证下去,要么就是天赋人权。我们知道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我们也知道人生而平等没有揭示人为什么是自由的。

在这里我想介绍一下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的一位老师叫做李锡鹤。李锡鹤教授整整用了8年的时间想这个问题——人为什么生而平等?人性为什么是自由的?他在谈恋爱的时候,在骑着自行车去他女朋友家里的途中在想人为什么生而平等。8年以后他想出来了,他说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人有意志、人有思想。人的意志人的思想是独立的、自由的,任何人都将无法将自己的意志思想强加于别人,装到别人的脑袋里面成为别人的意志和思想,这就是人的本质特征。于是就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全国13亿人统一到一个思想上去那很难很难。民法学上有一个叫做客观不能。于是李锡鹤由此就得出既然意志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这种思想意志的自由它不会存在于自己的脑袋当中,它必须付诸行动。付诸行动就成了一个行动自由、行为自由。这就是马克思所要说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人是社会中的人,人是群居动物,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了这样一句话,他说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啊,正因为人是自由意志付诸于自由行动的这样一个动物,人又是一个群居中的人,群居中的人就不能完全听凭你自由,于是人就要求要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这种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就是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私法自治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民法的理论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自由,一个是秩序。一个自由一个秩序就构建了私法自治。所以我们讲民法的重要性就在于民法它揭示了人的本性又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学民法的都知道民法的真谛在哪里,民法的精神在哪里,就像刚才王先生所说的民法在尊重人。什么叫尊重人?尊重人就是把人当人看。什么叫把人当人看?就是尊重别人的意志。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人。既然我能够做到尊重别人的意志,别人也做到尊重我的意志,我们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我们还有什么争执呢?没有什么争执了,我们有的就是割让自由来形成秩序。所以我们说民法是万法之母,实际上是讲民法的真谛是万法之母。

为什么说民法的真谛是万法之母呢?我们把民法的真谛和宪法的真谛区别一下,现代宪法形成于18世纪。早在17世纪就提出了天赋人权,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把天赋人权写在文件当中。天赋人权怎么形成?早在古希腊就有一种宪法的理念,这种宪法的理念就是一种自由的理念。宪法的这种自由理念和民法的这种自由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我刚才说了,民法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自由,第二个前提是秩序。于是形成了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宪法也是建立在这两个重大理念之上。我们不说别的,我们就说卢梭,卢梭的宪法的理念第一个就是自由,人生而自由。第二是社会秩序神圣。卢梭的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这两个基础恰恰和民法的两个基础是一样的,所以说与其说民法是万法之母,倒不如说民法的真谛是万法之母,因为人要还原于人的本身。我们说以人为本,以什么人为本?以弱势群体为本、以农民为本、以工人为本都错了,应以人的意志为本,以人的本性为本。站在这个出发点上我们讨论人权,讨论什么都有前提。所以我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为什么说民法是万法之母。我不知道这么讲是不是对的,还是请大家多批评,反正这是我一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