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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案件不是「产品」

2017-08-06 法海行舟 法律读库
近,政法界有一个概念引起特别热议,那就是:


统一证据标准


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某些地区,在办案中,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公安侦查的案件,到了检察院却不能定罪,或者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到了法院,法院却拉掉了其中的几笔犯罪。

究其原因,主要是三家的认定标准有差异。一般规律为:

公安标准最宽松,检察院相对严格,法院的认定标准最高。

有人提出,为什么三家单位不能统一证据标准呢?

于是有的地方开始努力尝试,把每一个案件的标准一个个写出来,比如杀人案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并且这个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只有达到了这个标准,公安才能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才能向法院起诉。

如果三家的证据标准完全一样,那么,公安的案件到了检察院,都能起诉,检察院的所有案件,到了法院,都能得到有罪判决,甚至每一笔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于是,公检法三家今后就没有争论了,案件个个都顺利结案。这多好。

真的有这么好吗?我对此深表怀疑。

第一,世界上没有一个案件,会和另外一个案件完全相同,案件不是工厂里的产品,犯罪分子也不可能按照我们设想的、或者规定的模式去犯罪。

工厂的产品必须有统一的标准,那是因为产品都必须整齐划一,和别的产品不一样的,那肯定是次品。而案件正好相反,和别的案件不一样的,才是正常案件。

有人认为案件看似不一样,其实差不多,即使不完全一样,但也大致相同,比如杀人案件,从动机可以分成四类,情节可以分成三类,再加上是否自首,是否赔偿,有无立功表现?基本上可以概括了。

我怎么觉得你在玩拼图游戏。

如果都照这个思路来,那么以后画家在画肖像画的时候,也可以把人脸分成几个部分,眼睛大中小,鼻子长宽高,嘴唇厚或薄,让电脑一组合,不就成了,何必辛苦一张一张去画?

但这样的画,即使很像本人,也不会有神。唯一的用处,就是用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上,叫做模拟画像。和艺术没有任何的关系。

  • 其实,每一个案件,都是私人订制的。即使有某种相似,绝不可能神似。案件比人像更加无法用标准来把控。

我们是从各种零散的,混乱的片面证据中,恢复案件发生当时的原貌,我们可能接近事实,但永远无法和真实一致。这个过程是需要用司法人员的学识、经验和智慧来加以判断的。

对于证据判断的过程,不是用尺子来测量的过程,也不是用筛子来筛的过程,而是思考和思辨的过程。

如果一定要有一个公检法都能统一的证据标准,那就是你的内心确认。你依靠眼前这些庞杂的、散乱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多个证据,内心确认某个犯罪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而这种确认,是无法用标准的文字来描述和衡量的。

比如说,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什么叫排除合理怀疑?什么叫证据链形成?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人来看,肯定有差异。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困惑了西方法学界很久了,他们现在的解决之道,就是建立陪审团,让那些不懂法律的公民,以自己良知和生活经验,对这些证据做出最原始的判断。

第二,如果公检法的证据标准完全统一了,我不禁要问,国家还需要设立三个机关吗?只要一个不就得了?

按照立法者的设计,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就要求三家应该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不同的证据标准。

公安的价值追求就是打击犯罪,尽一切可能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此公安就应该站在较为激进的立场上,证据标准就应该相对较低。

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对公安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一些非法的证据,并且指导公安如何取证,什么样的证据在审判时更加有说服力。依然要尽可能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

律师的价值追求就是要让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因此律师的证据标准是最为严格的。

法院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在听取了公诉人和律师的意见后,中立地采纳双方辩论中合理的成分,采用较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做出判决。

这是一个体系,要求四方从不同的立场出发,按照自己的价值追求,对同一个案件的相同的证据,做出自己不同的判断。

  • 这种不同,不是这个体系的缺陷,而是这个体系的精妙之处。正是各方的互相角力,案件才会得出一个相对公正的结论。如果各方过于一致,可能反而违反了这个体系设立的初衷。

法律真的没有那么简单,法院真的不是工厂,案件真的不是产品。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作者、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海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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