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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底色

2017-08-26 马宇飞 法律读库

底色是绘画时的第一层着色,它决定了整幅画的基调和色彩。不管是治学还是做专业,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或研究,知识结构中也需有“底色”,就是作为深层根基的理论,而古典政治哲学可以成为这种底色,比如对思想道德、语言艺术和思维创设的研究,都可以从古典政治哲学家们那里得到一些启发。


先说说法律与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究其区别,两者在内容、涵义、产生的历史、作用、探究的问题、前途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法律的原则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是基于对人们社会关系的认识的不断发展中提出和发展的,而此处最根本的认识应该是来自于哲学的探讨。各门具体科学为哲学提供研究的领域,法学领域自然也是哲学所要触及的领域之一,当然也就涉及到法律了(明显法学不等于法律)。比如法律哲学是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如同科学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一样,是一门对于社会现象或者学术领域的基础信念进行反思的学问。


现在,谈谈严肃又活泼的哲学吧!


维特根斯坦的哲学非常重要,特别是他那种思考语言的方式,他认为存在着与我们的共同体在观念、价值、态度、信条上都有所不同的共同体,但是在这个共同体中,它的各种信条共同构成了一种特定的“生活形式”。因此,要理解这种生活形式被施行的、这个社会所特有的、被维特根斯坦称为“语言游戏”的东西,就像我们说学习一门语言就是去理解一种不同的社会类型一样。理解某种话语和文本,你永远必须追问的是“那些用来表达你想法的词语经历了何种处理”?这使得对诠释的理解从对意义的追寻转变为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言说是一种社会行动的方式”。


被论为西方经典的古典学研究者列奥·施特劳斯,将现代性向古典政治哲学的回归贯穿始终,从古代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出发,重新检视哲学与政治活动的关系,特别是他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巨大吸引力就在于其具有一种极其坚定的基础道德观念,认为我们所需要的并非个人权利的政治,而是德性的政治,西方政治哲学在转向个人权利的政治时,迷失了自己的道路,这种看法在他那一代的德国哲学中十分明显,卡尔·施密特也有非常类似的观点。诚如言,哲人之思想的美德在于某种癫狂,但哲人之公共言说的美德则在于温良。哲学本身是超政治、超宗教、超道德的,但政治社会却永远是而且应该是道德的宗教的。


被当做符号的昆廷·斯金纳划入复兴古典传统“第二波”,其倡导的“历史语境主义”成为近几十年来思想史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研究方法之一。他认为哲学史家的任务并不是对过去做出道德判断,而是试图尽可能如其所示地理解过去,而这一点恰恰是他与施特劳斯的区别,“特别是就写作道德和政治哲学史而言,比这种方式要有益的多的路径是,试图去理解,这些文本在自己被创作时所针对的那些有自己特定问题的社会中,属于何种干预措施”。斯金纳有力的突破了政治理论中原有的“两种自由”范式,其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复兴,为当代人重新思考自由的内涵、理解公民德性的重要性提供了启发。

托马斯·霍布斯和尼可罗·马基雅维利是施特劳斯和斯金纳共同研究过的经典作家,斯金纳认为理解任何一位作家,你都必须将他置于各种其他作品的语境之中,也就是与其他文本处于对话之中,从而理解作者当时的所做所说。霍布斯是第一个把所有先前的政治哲学当作在根本上不充分甚至不健全的东西明确加以拒斥的政治哲学家。而作为中世纪后期政治思想家的马基雅维利,明显的摆脱神学和伦理学的束缚,为政治学和法学开辟走向独立学科的道路,他主张国家至上,将国家权力作为法的基础,作为一个哲学家,他在有意识的改造传统的古典政治哲学和道德理论。


最后说说莎士比亚,虽然他不是政治哲学家,但在他一系列特定的剧目中,理解剧本的结构和各种人物的互动的方式、对话的形式,以及他们所使用的语汇,因此需要知晓莎士比亚对古典修辞学模式的熟悉和运用,它既是话语的结构性策略,也是一种劝说的方式。如果你成功地渗透到某种不同的生活形式以及其中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理解中,能取得的收获就是,对那些在大家看来都很重要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因此无论是研究哲学文本、文学作品还是艺术史、音乐史,或者任何人文行为的历史,思想史研究者的首要任务,永远都是试图尽我们所能地将自己和自己的观点放在一边,以便按照其他观点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它们。


知识结构中的底色是塑造一个人思维方式和思考深度的重要元素,虽然这种知识上的古典“底色”看上去形而上,甚至晦涩难懂,但是现代社会的一切问题都可以从古典找到解释,人类社会也正是对历史和古典的不断诠释,才能内生出创新的动力和可能性。


人都怕读经典,而更愿意读对经典阐释的二手、三手书,从而不能亲近经典,不能构筑自己厚重的思想基础。但不让普通人亲近经典,不也正是古典作家的期待吗?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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